配偶動手施暴又威脅不離婚,我想離婚但他不簽字,怎麼爭取孩子監護權和財產分配?

配偶因懷疑我外面有別人就動手,近期談離婚,他不同意,說他不離婚會讓我付出代價,給我的帶來強烈的危機感,害怕自身安全和孩子安全,所以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孩子監護權、財產分配、他不簽字,該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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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配偶懷疑外遇而遭受肢體暴力,目前欲辦理離婚但配偶不同意,且配偶以「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等言語威脅,造成當事人對自身及子女安全產生強烈危機感。當事人關切事項包括:離婚程序、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及配偶拒絕簽字之因應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關於離婚事由

  1. 肢體暴力與法定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配偶因懷疑外遇而動手,已構成肢體暴力行為。虐待之認定應就具體事件觀察,判斷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持,若程度嚴重,超過一般人認為配偶通常可忍受之程度,應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若當事人實際上並無外遇,配偶之暴力行為即無正當化基礎,應可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離婚事由。惟仍需視暴力之持續時間、嚴重程度等具體情節判斷。

  1. 言語威脅與婚姻重大破綻

配偶表示「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此種言語構成精神虐待,亦可能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虐待。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之暴力行為加上威脅言語,已使婚姻關係產生重大破綻,應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二)關於子女監護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明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案配偶有肢體暴力及言語威脅行為,此對子女身心發展可能有不良影響。法院會考量父母品行、保護教養子女之能力,當事人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配偶不適合單獨照顧子女,應可主張由當事人行使監護權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三)關於財產分配

  1. 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若雙方採法定財產制(未特別約定者適用),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配偶有家暴行為,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過失,當事人可主張請求法院酌減其分配比例。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1. 財產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配偶有脫產行為,可請求追加計算。

  1. 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四)關於離婚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因配偶家暴及威脅行為,造成精神痛苦,若當事人本身無過失,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一)傷害罪

配偶之肢體暴力行為,若造成當事人身體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

配偶表示「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等威脅言語,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三、行政責任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制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至第21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種類包括: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
  • 暫時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核發
  • 緊急保護令:情況緊急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家暴防治中心向法院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

保護令內容可包括: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通信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考量當事人已感受到強烈危機感,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法定代理與特別代理

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利益,且父母雙方立場對立,可能需要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子女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離婚時應注意子女特有財產之保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最優先)

(一)聲請保護令

強烈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理由如下:

  1. 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配偶有暴力行為及威脅言語,當事人已感受到強烈危機感,保護令可禁止配偶接近、騷擾。

  2. 保護令種類選擇:

  • 緊急保護令:情況緊急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家暴防治中心向法院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
  • 暫時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為保護被害人,得聲請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保護效力最完整
  1. 保護令內容可請求:
  • 禁止配偶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配偶騷擾、接觸、通話、通信
  • 命配偶遷出住所
  • 定暫時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
  • 命配偶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1. 聲請方式:
  • 向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狀
  • 或請警察機關、家暴防治中心協助聲請
  • 全國保護專線:113

(二)報警處理

  1. 若配偶再有暴力或威脅行為,應立即報警
  2. 請警方製作筆錄,留下紀錄
  3. 若有受傷,應立即就醫並申請驗傷診斷書

(三)蒐集證據

為後續離婚訴訟及監護權爭取,應妥善保存證據:

  1. 暴力證據:
  • 驗傷診斷書
  • 受傷照片(註明日期)
  • 報警紀錄、警察筆錄
  • 證人證詞(若有人目擊)
  1. 威脅言語證據:
  • 錄音檔案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LINE、簡訊等)
  • 證人證詞
  1. 照顧子女證據:
  • 平日照顧子女之照片、影片
  • 學校聯絡簿、接送紀錄
  • 醫療就診紀錄
  • 親友證詞

二、提起離婚訴訟

(一)訴訟準備

  1. 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撰寫訴狀、出庭辯論、爭取權益。

  2. 撰寫離婚訴狀,應載明:

  • 離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家暴、威脅等)
  • 請求判決離婚
  • 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
  •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1. 準備證據清單:整理前述蒐集之所有證據,製作證據清單及說明。

(二)管轄法院

向下列法院之家事法庭提起訴訟:

  1. 夫妻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
  2. 配偶之住所地法院

(三)訴訟請求建議

建議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1. 判決離婚

  2. 酌定子女監護權:

  • 請求由當事人單獨行使監護權
  • 或請求共同監護但由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
  • 理由:配偶有暴力傾向,可能不利子女身心發展
  1. 會面交往方式:
  • 若法院判給當事人監護權,可請求限制配偶探視方式
  • 例如:在特定地點、有第三人在場等
  1. 剩餘財產分配:
  • 請求依法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 主張配偶因家暴對婚姻有重大過失,請求酌減其分配額
  1. 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 理由:因配偶家暴及威脅行為,造成精神痛苦

三、財產保全措施

(一)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若擔心配偶於訴訟期間脫產,可考慮:

  1. 假扣押:針對配偶之金錢債權或動產
  2. 假處分:針對配偶之不動產或特定物

(二)查調財產資料

可透過律師或法院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

  1. 不動產:向地政機關查詢
  2. 動產:向監理機關查詢車輛
  3. 存款:透過法院調查金融機構存款
  4. 投資:查詢股票、基金等投資

四、子女照顧安排

(一)訴訟期間

  1. 若已聲請保護令,可請求暫時酌定監護權
  2. 確保子女生活穩定,維持就學、就醫等日常作息
  3. 記錄照顧子女之情形,作為爭取監護權之證據

(二)與子女溝通

  1. 依子女年齡及理解能力,適度說明狀況
  2. 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配偶
  3. 給予子女安全感及情感支持
  4. 必要時尋求兒童心理諮商協助

五、時程規劃

(一)短期(1至2週內)

(1)聲請保護令 (2)蒐集證據 (3)諮詢律師 (4)確保自身及子女安全

(二)中期(1至3個月內)

(1)提起離婚訴訟 (2)進行財產調查 (3)準備監護權相關證據 (4)參與法院調解程序(若法院安排)

(三)長期(3個月以上)

(1)離婚訴訟審理 (2)等待判決 (3)判決確定後辦理離婚登記 (4)執行財產分配及監護權安排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心理支持

  1. 尋求親友支持
  2. 考慮心理諮商協助
  3. 聯繫家暴防治中心尋求資源

(二)經濟規劃

  1. 評估離婚後經濟狀況
  2. 規劃子女扶養費用
  3. 若有需要,可於訴訟中請求配偶給付扶養費

(三)保密措施

  1. 若有安全疑慮,可向法院聲請保密住居所
  2. 避免讓配偶知悉新住所或聯絡方式

(四)法律扶助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1. 免費法律諮詢
  2. 訴訟代理(律師費用補助)
  3. 諮詢專線:(02)412-8518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配偶家暴及威脅言語而欲辦理離婚一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應屬符合裁判離婚之要件。建議當事人:

  1. 優先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立即聲請保護令
  2. 積極蒐集證據,包括暴力、威脅及照顧子女之證據
  3. 委任專業律師,提起離婚訴訟並一併請求監護權、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
  4. 關於配偶不簽字部分,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不需對方同意

考量離婚訴訟需要時間,但只要證據充足、程序正確,當事人應有相當機會獲得勝訴判決,並爭取到子女監護權。過程中請務必注意自身及子女安全,並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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