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因懷疑我外面有別人就動手,近期談離婚,他不同意,說他不離婚會讓我付出代價,給我的帶來強烈的危機感,害怕自身安全和孩子安全,所以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孩子監護權、財產分配、他不簽字,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因配偶懷疑外遇而遭受肢體暴力,目前欲辦理離婚但配偶不同意,且配偶以「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等言語威脅,造成當事人對自身及子女安全產生強烈危機感。當事人關切事項包括:離婚程序、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及配偶拒絕簽字之因應方式。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配偶因懷疑外遇而動手,已構成肢體暴力行為。虐待之認定應就具體事件觀察,判斷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持,若程度嚴重,超過一般人認為配偶通常可忍受之程度,應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若當事人實際上並無外遇,配偶之暴力行為即無正當化基礎,應可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離婚事由。惟仍需視暴力之持續時間、嚴重程度等具體情節判斷。
配偶表示「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此種言語構成精神虐待,亦可能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虐待。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之暴力行為加上威脅言語,已使婚姻關係產生重大破綻,應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明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配偶有肢體暴力及言語威脅行為,此對子女身心發展可能有不良影響。法院會考量父母品行、保護教養子女之能力,當事人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配偶不適合單獨照顧子女,應可主張由當事人行使監護權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若雙方採法定財產制(未特別約定者適用),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配偶有家暴行為,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過失,當事人可主張請求法院酌減其分配比例。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配偶有脫產行為,可請求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因配偶家暴及威脅行為,造成精神痛苦,若當事人本身無過失,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配偶之肢體暴力行為,若造成當事人身體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配偶表示「不離婚會讓你付出代價」等威脅言語,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至第21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種類包括:
保護令內容可包括:
考量當事人已感受到強烈危機感,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
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若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利益,且父母雙方立場對立,可能需要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離婚時應注意子女特有財產之保護。
強烈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理由如下:
保護自身及子女安全:配偶有暴力行為及威脅言語,當事人已感受到強烈危機感,保護令可禁止配偶接近、騷擾。
保護令種類選擇:
為後續離婚訴訟及監護權爭取,應妥善保存證據:
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撰寫訴狀、出庭辯論、爭取權益。
撰寫離婚訴狀,應載明:
向下列法院之家事法庭提起訴訟:
建議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判決離婚
酌定子女監護權:
若擔心配偶於訴訟期間脫產,可考慮:
可透過律師或法院調查配偶之財產狀況:
(1)聲請保護令 (2)蒐集證據 (3)諮詢律師 (4)確保自身及子女安全
(1)提起離婚訴訟 (2)進行財產調查 (3)準備監護權相關證據 (4)參與法院調解程序(若法院安排)
(1)離婚訴訟審理 (2)等待判決 (3)判決確定後辦理離婚登記 (4)執行財產分配及監護權安排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關於當事人因配偶家暴及威脅言語而欲辦理離婚一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應屬符合裁判離婚之要件。建議當事人:
考量離婚訴訟需要時間,但只要證據充足、程序正確,當事人應有相當機會獲得勝訴判決,並爭取到子女監護權。過程中請務必注意自身及子女安全,並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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