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入獄不願離婚,我該怎麼訴請離婚?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請問,我老公在114年7月入獄,確定判刑6年多,我想跟他離婚,但他不願意,若要用訴請離婚,要準備什麼資料?流程?我需要去法院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於民國114年7月入獄服刑,確定判刑6年多,當事人欲與配偶離婚,惟配偶不同意離婚。當事人詢問訴請離婚之準備資料、流程及是否需親自到庭等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本案分析:

  1. 當事人配偶已於114年7月入獄服刑
  2. 確定判刑6年多,已逾6個月
  3. 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離婚事由

(二)請求權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本案配偶於114年7月入獄,若當事人於知悉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應未逾請求權時效。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若當事人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為裁判時,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事項。

考量配偶服刑期間長達6年,對子女照顧可能有實際困難,法院應會審酌此情形。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若當事人因配偶犯罪入獄而受有損害,可能得請求賠償,惟需視具體情形判斷。

(五)贍養費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若當事人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可能得請求贍養費,惟配偶服刑期間經濟能力有限,實際給付可能性需另行評估。

(六)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若當事人與配偶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二、程序事項

(一)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離婚事件應向被告(配偶)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訴訟。若配偶在監,可向監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訴訟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離婚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若當事人預納顯有困難,可能得聲請暫免預納。

(三)調解程序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家事事件於起訴後、裁判前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調解不成立者,始進入訴訟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應準備之資料

(一)基本文件

  1.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證明婚姻關係存在
  2. 配偶之刑事判決書:證明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離婚事由
  3. 在監證明(可向監獄申請):證明配偶現況
  4. 身分證影本

(二)訴狀文件

民事起訴狀(訴請離婚),內容應包含:

  1. 當事人資料(原告、被告姓名、住所)
  2. 訴之聲明(請求判准離婚)
  3. 事實及理由(配偶因故意犯罪判刑6年多,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
  4. 證據清單

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撰寫。

(三)其他考量文件

若有未成年子女,建議一併處理:

  1. 子女監護權歸屬
  2. 扶養費請求
  3. 探視權約定

二、訴訟流程

(一)起訴準備階段

  1. 撰寫起訴狀
  2.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3.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遞狀起訴

向被告(配偶)住所地之家事法庭遞交起訴狀及相關文件。若配偶在監,可向監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三)調解程序

  1. 法院收案後會先安排調解期日
  2. 當事人需要出席調解庭
  3. 配偶若在監,法院會通知監所
  4. 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

(四)訴訟程序

  1. 法院安排言詞辯論期日
  2. 當事人需要出庭陳述
  3. 提出相關證據(判決書等)
  4. 法官審理後作成判決

(五)判決確定

  1. 判決確定後取得判決書
  2. 持判決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是否需要親自到法院

建議當事人親自到法院,原因如下:

  1. 調解程序:依法應本人出席,無法完全委任他人代理
  2. 言詞辯論:雖可委任律師,但法官可能要求本人到庭說明
  3.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到庭,應事先向法院說明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情事,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建議當事人儘速提起訴訟,以免逾越請求權時效。

(二)訴訟時程

考量本案離婚事由明確、事實單純、證據完備,預估可能於6個月至1年內結案,惟實際時程仍視法院審理進度而定。

(三)法律扶助資源

若當事人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格條件,可申請法律扶助,由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配偶因故意犯罪判刑6年多之行為,應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裁判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儘速備齊相關文件(包括戶籍謄本、刑事判決書、在監證明等),向管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需親自出席調解程序及部分庭期,惟因事證明確,應可於合理時間內取得判決。若有未成年子女,建議一併處理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等事項。

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可:

  1. 使用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
  2.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若符合資格)
  3. 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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