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臥床無意識,怎麼申請監護宣告?

想詢問無行為能力人,目前臥床無意識,該如何申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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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處於臥床無意識狀態,家屬欲了解如何為其申請監護宣告,以保障其權益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監護宣告之要件與效果

(一)監護宣告之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本案當事人目前臥床無意識,若經醫師診斷確認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符合監護宣告之法定要件。

(二)聲請權人資格

依前述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者包括: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主管機關
  7. 社會福利機構

(三)管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專屬未成年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雖該條文規範未成年人監護事件,但監護宣告事件之管轄原則相同,應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四)監護宣告之效果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法院為監護宣告後,應產生以下效果:

  1. 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2. 法院將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 監護人將擔任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程序保障事項

依家事事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本案當事人雖處於無意識狀態,但法院審理時仍應注意程序保障,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三、監護人之辭任與變更

依家事事件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1. 滿七十歲
  2.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3.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4. 其他重大事由

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四、監護宣告之撤銷

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若當事人日後意識恢復,不再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時,得由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參、處理建議

一、準備聲請文件

建議家屬備妥以下文件:

  1. 聲請狀:載明聲請監護宣告之事由及法律依據
  2. 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1份
  3.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4. 醫師診斷證明書:
  • 應載明當事人目前臥床無意識之狀態
  • 說明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
  • 建議由神經內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
  1. 擬擔任監護人之戶籍謄本1份
  2.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戶籍謄本1份
  3. 當事人財產狀況資料(如有)

二、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
  2. 繳納聲請費用(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法院審理程序

  1. 法院收案後將進行調查
  2. 法院得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視其狀況而定)
  3. 法院應囑託醫院或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4. 法院將審酌適當之監護人人選
  5. 必要時,法院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四、監護人之職務

監護人選定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應於2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2.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3. 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應經法院許可
  4. 若有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辭任事由,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22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辭任

五、緊急處理建議

若有急迫需要處理當事人之財產或醫療事務,建議:

  1. 儘速備齊文件向法院聲請
  2. 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監護人,以處理急迫事務
  3. 可諮詢社會福利機構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4. 如涉及緊急醫療決定,建議先諮詢醫療機構社工部門,了解相關程序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2. 監護人應定期向法院報告監護事務執行情形
  3. 若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如意識恢復),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4. 監護人執行職務如有疑義,可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

肆、結論

關於為臥床無意識之當事人申請監護宣告,考量當事人可能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建議符合聲請權人資格之家屬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法院將依職權進行調查及鑑定,並選定適當之監護人。若有急迫事務需處理,可同時聲請定暫時監護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必要時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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