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才發現配偶婚內出軌,還能索賠嗎?

請問離婚後發現配偶婚內出軌的證據、這樣可以索取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離婚後發現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並持有相關證據,詢問是否仍可向配偶或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受法律保護。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侵害配偶權之成立要件

本案若有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情形,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其成立要件包括:

(1)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侵害行為:出軌行為應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行為達破壞婚姻之程度:包括牽手、親吻、擁抱、發生性行為或過從甚密等超越普通社交關係之行為

(3)具備證據證明:需有足以證明侵害事實之證據

(三)離婚後請求權之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關鍵法律爭點在於:離婚後發現婚內出軌證據,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依上開規定分析:

(1)短期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若當事人於離婚後才發現出軌證據,時效起算點應為「知悉時」而非「侵權行為發生時」

(2)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算10年

本案若符合以下條件,應仍可請求賠償:

  • 距離發現證據未超過2年
  • 距離實際出軌行為未超過10年

(四)可請求之對象

(1)出軌配偶: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2)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為之,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賠償金額之審酌

依實務見解,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下列因素:

  • 雙方之學經歷、社會地位
  • 經濟能力
  • 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
  • 婚姻關係維持時間
  • 對被害人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

依實務經驗,賠償金額通常介於新台幣10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惟仍應視個案情節而定。

二、刑事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我國刑法通姦罪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並經立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39條及第245條之刪除。因此,配偶婚內出軌行為目前已不構成刑事責任。

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離婚事由之關聯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雖本案當事人已離婚,惟若離婚時未以此事由請求,嗣後發現證據,仍可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二)證據之重要性

本案建議保全下列證據:

  • 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錄音、錄影檔案
  • 照片(親密行為、共同出遊等)
  • 通聯記錄
  • 信用卡消費紀錄(旅館、餐廳等)
  • 證人證詞
  • 悔過書或承認出軌之文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確認時效

建議當事人儘速確認:

(1)計算發現證據至今是否已超過2年

(2)確認出軌行為發生時間是否超過10年

(3)若接近時效期限,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保全權利

(二)證據保全與整理

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並整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前述各類證據資料,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三)諮詢專業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時效計算、證據評估及訴訟策略等專業問題,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

  • 證據強度與勝訴可能性
  • 可請求之賠償金額範圍
  • 訴訟策略之擬定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協商和解

若當事人希望儘速解決爭議,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函要求賠償。協商和解之優點為省時省力、避免訴訟勞費。若對方願意和解,可簽訂和解書以確保權益。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可向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依請求金額計算,約為請求金額之1%。

三、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最為關鍵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問題攸關請求權之存否,建議當事人務必儘速處理,避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主張。

(二)證據充分性

證據越完整,勝訴機會越高。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由律師評估證據之證明力。

(三)第三人之請求

若要一併對第三人求償,需證明第三人知悉對方有配偶。此部分舉證責任在當事人,應特別注意證據之蒐集。

(四)訴訟成本評估

建議當事人考量律師費、訴訟費用與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審慎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離婚後發現配偶婚內出軌證據,是否可索取賠償乙節,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97條規定,配偶權受侵害時,被害配偶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若當事人於離婚後才發現出軌證據,時效起算點應為「知悉時」,只要距離發現證據未超過2年,且距離實際出軌行為未超過10年,應仍可請求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時效計算、證據評估等專業問題,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內容與時效問題,並儘快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時效尚未屆滿且證據充分,可能透過協商和解或提起民事訴訟方式,向出軌配偶及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賠償金額,仍須由法院依具體事證審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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