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離婚後發現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並持有相關證據,詢問是否仍可向配偶或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受法律保護。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本案若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且該行為達破壞婚姻之程度,應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侵害行為:出軌行為須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行為達破壞婚姻之程度:包括牽手、親吻、擁抱、發生性行為或過從甚密等超越普通社交關係之行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知合意性交為破壞婚姻之重大事由,其他親密行為若達相當程度,亦可能構成侵害。
(3)具備證據證明:需有足以證明侵害事實之證據。
本案關鍵法律爭點在於:離婚後發現婚內出軌證據,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1)短期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3)時效起算點:若當事人於離婚後才發現出軌證據,時效起算點應為「知悉時」而非「侵權行為發生時」。
(4)本案若符合以下條件,應仍可請求賠償:
(1)出軌配偶: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2)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為之,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與出軌配偶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法院應審酌雙方之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侵害情節之嚴重程度、婚姻關係維持時間、對被害人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根據實務經驗,賠償金額可能介於新台幣10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我國刑法通姦罪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109年5月29日起失效。因此,配偶出軌行為目前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當事人既已離婚,上開規定僅供說明出軌行為確屬法定離婚事由,足見其對婚姻關係之破壞程度。
當事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1)對話紀錄:LINE、簡訊、email等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
(2)影音資料:錄音、錄影檔案。
(3)照片:親密行為、共同出遊等照片。
(4)通聯記錄:電話通聯記錄。
(5)消費紀錄:信用卡消費紀錄,如旅館、餐廳等。
(6)書面文件:悔過書或承認出軌之文件。
(7)證人證詞:知悉出軌事實之證人。
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以下事項:
(1)計算發現證據至今是否已超過2年。
(2)確認出軌行為發生時間是否超過10年。
(3)若接近時效期限,應儘速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問題攸關請求權之存續,若已罹於時效,將喪失請求權,務必審慎處理。
建議當事人完整保存並整理所有證據,包括前述各類證據資料。證據之充分性將直接影響訴訟之勝敗,應確保證據能證明「超越普通社交關係」之親密行為。
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
(1)證據強度是否足以支撐主張。
(2)勝訴可能性及可請求之賠償金額。
(3)規劃訴訟策略。
當事人可考慮先採取協商途徑:
(1)委請律師發函請求賠償。
(2)進行調解程序,調解程序較訴訟省時省費用。
若協商不成,當事人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1)對出軌配偶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2)若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為之,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問題攸關請求權之存續,務必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應確保證據能證明「超越普通社交關係」之親密行為,證據不足可能影響訴訟結果。
應考量律師費、裁判費等訴訟成本與可能獲賠金額之平衡,審慎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可能需要6個月至1年以上,當事人應有心理準備。
關於當事人離婚後發現配偶婚內出軌證據,是否可索取賠償之問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第197條規定,分析如下:
(一)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出軌行為,若達破壞婚姻之程度,應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離婚後發現婚內出軌證據,時效起算點應為「知悉時」而非「侵權行為發生時」,若距離發現證據未超過2年,且距離實際出軌行為未超過10年,應仍可請求賠償。
(三)當事人可對出軌配偶請求賠償;若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為之,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可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連帶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時效問題,建議當事人:
(1)立即諮詢律師確認時效狀況,若接近時效期限,應儘速提起訴訟。
(2)完整保存並整理所有證據,確保證據充分性。
(3)評估證據強度後決定採取協商或訴訟途徑。
(4)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獲賠金額之平衡。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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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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