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他人有親密行為,我該怎麼提告?需要什麼證據?

今天我妻子,因我工作原因不能常伴左右導致妻子不甘寂寞,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位陳姓男子,並與之發生性器結合之外的親密行為,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他們的行為,一切皆為妻子口述,且我也不確定對方是否知道我妻子已是有夫之婦,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提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工作關係無法經常陪伴配偶,其配偶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陳姓男子,並發生性器結合以外之親密行為。目前僅有配偶口述,缺乏客觀證據,且不確定陳姓男子是否知悉配偶已婚之事實。委任人詢問在此情況下應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貳、法律分析

一、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基礎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權為身分法益之一種,受民法保護。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之侵害屬於人格法益之侵害,被害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構成要件分析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第三人與配偶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
  2. 主觀要件:第三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3. 因果關係:該行為須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侵害
  4. 損害:配偶權受侵害,致生精神上痛苦

二、本案關鍵問題

(一)證據不足之問題

本案目前僅有配偶口述,缺乏客觀證據證明親密行為之存在。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採「優勢證據原則」,原告須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單憑配偶口述,可能難以說服法官認定侵權事實存在。

侵害配偶權之證據類型通常包括:

  • 親密照片或影片
  • 曖昧對話紀錄(LINE、簡訊、社群媒體訊息等)
  • 共同出入旅館之證明(如信用卡消費紀錄、監視器畫面)
  • 證人證詞
  • 其他足以證明逾越正常社交範圍之行為證明

(二)第三人主觀認知之爭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

  1. 故意:明知對方已婚仍為親密行為
  2. 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對方已婚身分

本案若陳姓男子確實不知配偶已婚,可能主張欠缺故意或過失。然而,若有相當證據顯示其應可得知(例如:社群媒體顯示已婚、配偶曾透露、配偶配戴婚戒等),仍可能構成過失。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第三人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若第三人未曾詢問配偶婚姻狀況,或配偶社群媒體明顯顯示已婚狀態而第三人未注意,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三、配偶責任

(一)共同侵權責任

出軌配偶與第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使無法對第三人求償,委任人仍可向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二)配偶責任之獨立性

配偶違反婚姻忠實義務之責任,不因第三人不知情而免除。委任人得單獨對配偶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委任人應注意:

  • 短期時效:自知悉侵害事實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
  • 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起10年

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告,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五、離婚請求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本案配偶之行為為「性器結合以外之親密行為」,不符合第2款「合意性交」之要件。然而,若該行為已達「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委任人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

需注意:

  • 若委任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不得請求離婚
  • 知悉後超過6個月或事發超過2年,亦不得依第1項各款事由請求離婚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階段(首要且關鍵)

(一)合法蒐證方向

  1. 通訊軟體紀錄
  • 配偶手機內之LINE、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等對話紀錄
  • 注意:須以合法方式取得,避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建議:若配偶願意配合,請其主動提供或在其同意下取得
  1. 社群媒體資訊
  • 雙方社群媒體之互動紀錄(按讚、留言、分享等)
  • 打卡地點、合照等公開資訊
  • 限時動態截圖(需注意時效性)
  1. 金融往來紀錄
  • 信用卡消費明細(旅館、餐廳、禮物等)
  • 轉帳紀錄
  • 電子支付紀錄
  1. 證人證詞
  • 親友目擊證詞
  • 鄰居或相關人士之證述
  • 可能知情之共同朋友
  1. 委託徵信社
  • 專業蒐證,可取得照片、影片等客觀證據
  • 須確保徵信社採用合法方式蒐證
  • 注意:非法蒐證取得之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二)配偶自白之運用

配偶口述雖可作為證據,但證明力較弱。建議:

  1. 錄音存證
  • 須注意合法性:自己為對話一方之錄音原則上合法
  • 避免竊錄他人對話
  1. 書面陳述
  • 請配偶書寫書面陳述並簽名
  • 載明具體事實、時間、地點、行為內容
  • 最好有日期及配偶親筆簽名
  1. 第三人見證
  • 在有第三人見證下進行對話
  • 見證人日後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二、確認第三人認知狀態

(一)調查方向

  1. 雙方認識過程及交往細節
  • 透過何種管道認識(交友軟體、社群媒體等)
  • 交往過程中之對話內容
  • 見面次數、地點、時間
  1. 配偶是否曾向第三人透露已婚身分
  • 檢視對話紀錄中是否有相關內容
  • 詢問配偶是否曾告知
  1. 第三人是否曾詢問配偶婚姻狀況
  • 對話紀錄中是否有相關詢問
  • 第三人是否表現出關心配偶婚姻狀態
  1. 社群媒體是否顯示配偶已婚
  • 配偶之社群媒體大頭照、封面照片
  • 配偶之動態貼文、照片
  • 感情狀態欄位
  • 與委任人之合照或互動紀錄
  1. 雙方見面時配偶是否配戴婚戒
  • 照片中是否可見婚戒
  • 證人是否曾目擊

(二)法律評估

即使第三人主張不知情,若有相當證據顯示其「應注意而未注意」,仍可能構成過失。法院會綜合判斷第三人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考量因素包括:

  • 雙方交往時間長短
  • 第三人是否曾詢問配偶婚姻狀況
  • 配偶社群媒體是否明顯顯示已婚
  • 配偶是否配戴婚戒
  • 配偶是否有規律之作息限制(如特定時間無法聯繫)
  • 雙方見面地點、時間之選擇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現階段不宜貿然提告

基於以下理由,建議暫緩提告:

  1. 證據不足恐導致敗訴
  • 單憑配偶口述,證明力不足
  • 敗訴將喪失再次主張之機會(一事不再理原則)
  • 須負擔訴訟費用及可能之律師費
  1. 時效尚未緊迫
  •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起有2年時效
  • 有充分時間進行證據蒐集
  1. 和解空間較大
  • 證據充足後,對方較願意和解
  • 可節省訴訟時間及成本

(二)建議先行步驟

第一步:強化證據(1至2個月)

  • 合法取得配偶手機內對話紀錄
  • 調查陳姓男子基本資料(姓名、住址、職業等)
  • 諮詢徵信社進行專業蒐證
  • 蒐集社群媒體公開資訊
  • 調查金融往來紀錄

第二步:評估訴訟可行性(2至3個月)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機率
  • 計算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
  • 評估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
  • 確認第三人之資力狀況(是否有執行可能)

第三步:考慮和解可能(3至6個月)

  • 若證據充足,可先發律師函要求和解
  • 和解可節省時間成本,且金額可協商
  • 和解書應載明具體金額、給付方式、期限等
  • 可約定違約金條款,確保履行

(三)若決定提告之程序

  1. 撰寫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應載明:

  • 原告、被告基本資料(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詳述侵權事實經過(時間、地點、行為內容)
  • 列舉所有證據(證物清單、證人名單)
  • 請求賠償金額及理由
  • 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
  1. 向法院遞狀
  • 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地方法院提起
  • 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請求100萬元以下者,每件1,000元)
  • 提出起訴狀正本1份、繕本依被告人數提出
  • 檢附證據資料
  1. 訴訟進行
  • 可能先經調解程序
  • 出庭陳述並提出證據
  • 委任律師進行攻防
  • 準備書狀回應對方主張
  • 聲請調查證據(如函查金融機構、調閱監視器畫面等)

四、賠償金額評估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之考量因素:

(一)侵害程度

本案為「性器結合以外之親密行為」,相較於通姦行為,侵害程度較輕。參考實務見解,預估賠償金額約在新臺幣2萬元至20萬元區間。

具體金額需視親密行為之具體內容、次數、期間等因素而定。

(二)雙方經濟狀況

  • 陳姓男子之職業、收入、財產狀況
  • 委任人之社經地位、收入狀況
  • 配偶之經濟能力

(三)精神痛苦程度

  • 婚姻受影響之程度
  • 是否造成家庭破裂
  • 是否影響委任人之社會評價
  • 是否造成委任人精神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等)

(四)其他因素

  • 第三人是否知情
  • 配偶是否主動坦承
  • 事後是否有悔意
  • 是否已和解或道歉

五、配偶部分之處理

(一)侵害配偶權請求

即使無法對陳姓男子求償,委任人仍可單獨對配偶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

  1. 配偶違反婚姻忠實義務
  2. 不因第三人不知情而免責
  3.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4. 賠償金額通常較對第三人之請求為高

(二)離婚請求

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可請求裁判離婚:

  1. 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本案不符合,因未達性器結合)
  2. 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本案若配偶之行為已達「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委任人可能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

需注意:

  • 若委任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不得請求離婚
  • 知悉後超過6個月或事發超過2年,不得依第1項各款事由請求離婚(但第2項不受此限)
  • 法院會審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 需考量有責配偶原則(若委任人亦有過失,可能影響離婚請求)

(三)剩餘財產分配

若離婚,除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就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四)子女親權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親權之行使或負擔。配偶之不忠行為可能影響法院之判斷,但非絕對因素。

六、風險提醒

(一)蒐證須合法

  1. 避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不得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自己為對話一方之錄音原則上合法
  • 不得擅自侵入他人電腦或手機取得資料
  1. 避免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不得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不得無故以技術方法破解他人手機密碼
  1. 避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不得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

(二)注意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

  • 短期時效:自知悉侵害事實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
  • 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起10年

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告,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三)訴訟成本

  1. 裁判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
  • 請求100萬元以下者,每件1,000元
  • 請求超過100萬元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
  1. 律師費
  • 依案件複雜度及律師收費標準而定
  • 通常包括撰狀費、出庭費等
  • 建議事先與律師確認收費方式及金額
  1. 時間成本
  • 民事訴訟通常需時數月至數年
  • 需多次出庭
  • 可能影響工作及生活

(四)敗訴風險

  1. 證據不足可能導致敗訴
  • 須負擔訴訟費用
  • 可能須負擔對方律師費(若法院認原告起訴顯無理由)
  • 喪失再次主張之機會(一事不再理原則)
  1. 即使勝訴,執行可能困難
  • 若被告無財產,可能無法執行
  • 需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程序亦需時間及費用

七、專業協助建議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一)律師之協助內容

  1. 評估證據充分性
  • 分析現有證據之證明力
  • 建議補強證據之方向
  • 評估勝訴機率
  1. 規劃蒐證策略
  • 提供合法蒐證之建議
  • 協助聯繫徵信社
  • 指導證據保全方式
  1. 撰寫法律文書
  • 起訴狀
  • 準備書狀
  • 答辯狀
  • 上訴狀等
  1. 出庭進行訴訟攻防
  • 代理出庭
  • 詰問證人
  • 辯論
  • 聲請調查證據
  1. 協商和解
  • 與對方律師協商
  • 擬定和解條件
  • 撰寫和解書

(二)選擇律師之建議

  1. 尋找專精家事法之律師
  • 具有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之經驗
  • 熟悉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
  1. 確認收費方式
  • 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
  • 是否包含出庭費
  • 是否有額外費用(如影印費、交通費等)
  1. 溝通順暢
  • 能清楚說明法律問題
  • 能及時回應委任人疑問
  • 能尊重委任人意見

肆、結論

一、現階段建議

考量本案目前僅有配偶口述,缺乏客觀證據,且不確定第三人是否知悉配偶已婚之事實,建議暫緩提告,優先進行證據蒐集。

二、具體行動方案

(一)立即行動

  1. 合法取得配偶手機內對話紀錄
  2. 調查陳姓男子基本資料
  3. 諮詢徵信社進行專業蒐證
  4. 蒐集社群媒體公開資訊
  5. 諮詢專業律師

(二)短期目標(1至2個月)

  1. 蒐集足夠客觀證據
  2. 確認第三人認知狀態
  3. 評估訴訟可行性
  4. 計算可能賠償金額

(三)中期規劃(3至6個月)

  1. 若證據充足,發律師函要求和解
  2. 和解不成再提起訴訟
  3. 同時評估是否請求離婚
  4. 規劃財產分配及子女親權事宜

三、最終建議

  1. 證據為勝訴關鍵

本案能否勝訴,關鍵在於是否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親密行為。建議委任人務必優先進行證據蒐集,切勿貿然提告。

  1. 合法蒐證為前提

蒐證過程務必合法,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蒐證方式合法。

  1. 時效管理

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自知悉起有2年時效。建議在時效內完成證據蒐集及提告。

  1. 專業協助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以提高勝訴機率,並確保程序合法。

  1. 婚姻關係之考量

提告前應審慎考量是否仍欲維持婚姻關係。若決定離婚,應一併規劃財產分配及子女親權事宜。若決定維持婚姻,應考量提告對婚姻關係之影響。

  1. 和解優先

若證據充足,建議優先考慮和解,可節省訴訟時間及成本。和解金額雖可能較判決金額為低,但可確保實際取得賠償,避免執行困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情況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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