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想把前夫的扶養義務制度化,包括固定扶養費、教育與醫療費用分攤,也希望有強制執行的協議或合法程序。我手上有完整的對話紀錄與實際已支付項目,想先諮詢可行方案與費用。
委任人與前夫離婚後,欲將前夫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制度化,包括:
(1) 固定扶養費之給付
(2) 教育與醫療費用之分攤機制
(3) 建立具強制執行力之協議或法律程序
委任人目前持有完整對話紀錄及實際支付項目證明,尋求可行之法律方案。
依據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為強制規定,前夫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應持續至子女成年為止。
重要提醒:民法成年年齡自2023年1月1日起由20歲調整為18歲,但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過渡規定,若原有權益可享有至20歲者,仍可延續至20歲。
依實務見解,扶養費應包含但不限於:
雙方可自行協調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並於書面協議中明確記載:
(1) 固定扶養費金額:建議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數據
(2) 給付方式:每月固定日期匯款至指定帳戶
(3) 特殊費用分攤:教育費(學雜費、補習費)、醫療費用之分擔比例
(4) 調整機制: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或定期檢討機制
關鍵程序:協議書應經公證人公證,取得公證書,始具強制執行力。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
最後手段為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 子女實際需求:依年齡、健康狀況、教育階段而定
(2) 父母經濟能力:雙方薪資收入、財產狀況
(3) 照顧時間比例:主要照顧者可主張較高分擔比例
(4) 地區生活水準:參考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
一般原則:父母各負擔50%,但可依經濟能力調整比例(例如:60%:40%或70%:30%)。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具強制執行力之文件包括:
(1) 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最快速有效)
(2) 法院調解筆錄
(3) 確定判決
準備文件:
聲請地點:
執行標的:
執行費:依執行金額計算(約為執行標的之千分之八)
若前夫無財產可供執行,可聲請調查財產。
重要提醒: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此規定旨在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執行時應注意債務人之生活所需,不得使其陷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之困境。
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公證人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予以公證時,亦同。」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若前夫主張有消滅或妨礙扶養費請求之事由(例如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可能提起異議之訴,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應對。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規定:「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前項規定,於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時,準用之。」
若執行名義嗣後經撤銷或變更,可能需償還執行費用,但此情形於扶養費案件較為少見。
優點:
執行步驟:
(1) 準備階段(1週)
(2) 協商階段(1-2週)
(3) 公證階段(1-3日)
預估費用:
適用情況:前夫不願配合簽署協議書
執行步驟:
(1) 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調解
(2) 出席調解期日(通常1-2次)
(3) 調解成立取得調解筆錄
預估費用:
適用情況:
執行步驟:
(1) 準備階段
蒐集證據:
(2) 起訴階段
(3) 審理階段
(4) 判決後
預估費用:
預估時程:6個月至1年
(1) 開設子女專用帳戶
(2) 建立支出明細表
(3) 定期檢討機制
(1) 明確約定調整機制
建議於協議中載明:本協議之扶養費金額,每年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如子女有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出國留學等),雙方應另行協議增加扶養費金額。
(2) 約定違約責任
建議於協議中載明:如前夫遲延給付扶養費,應自遲延日起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如連續3個月未給付,得請求一次給付未來1年之扶養費。
建議先了解前夫可供執行之財產:
(1) 薪資收入:最有效的執行標的
(2) 銀行存款:可聲請法院調查
(3) 不動產:查詢地政機關
(4) 車輛:查詢監理機關
(1) 優先執行薪資
(2) 銀行存款扣押
(3) 不動產查封拍賣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基於您的情況,建議優先採用「公證協議書」方案,理由如下:
(1) 效率最高:2-4週即可完成,立即具強制執行力
(2) 成本最低:總費用約1.3-2.5萬元
(3) 關係維護:避免對立,有利未來子女教養合作
(4) 執行力強:與判決效力相同,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1步:本週內整理證據、計算金額
第2步:委託律師草擬協議書(1週)
第3步:與前夫協商內容(1-2週)
第4步:雙方至公證人處公證(1日)
第5步:取得公證書,開始執行
第6步:若未履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若前夫不願配合公證:
(1) 立即轉向調解程序(不要浪費時間)
(2) 調解不成立即提起訴訟
(3) 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前夫財產)
(1) 時間就是金錢:越早建立制度化機制,越能保障子女權益
(2) 證據要完整:持續記錄所有支出及對話
(3) 不要心軟:扶養子女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4) 專業協助:建議委託熟悉家事法的律師處理
(5) 執行限制: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關於債務人生活所需之保障規定,執行時應保留債務人基本生活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您儘速委託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保障您與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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