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15萬離婚有兩個小孩,法院會判我付多少贍養費?

我與太太目前育有兩子,雙方各自有固定的工作,我的月收入約80000,太太的月收入大概70000,但因雙方育兒觀念嚴重不合因此打算申請離婚但太太堅持要扶養兩個小孩如果這種情況法院判決的結果我每月大概要支付多少的贍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雙方各有固定工作,當事人月收入約新台幣80,000元,配偶月收入約70,000元。因雙方育兒觀念嚴重不合,當事人打算申請離婚,配偶堅持要取得兩名子女之監護權。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可能需支付之費用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與程序

(一)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能就離婚及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可採協議離婚方式。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協議離婚須符合書面、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等要件。

(二)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雙方因育兒觀念嚴重不合,致婚姻難以維持,應可構成「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監護權)

(一)協議或裁判酌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若配偶堅持要取得兩名子女之監護權,而當事人有不同意見,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應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之。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應綜合考量上述各項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本案雙方均有固定工作及相當經濟能力,法院應審酌雙方照顧子女之意願、能力、子女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即使監護權歸屬一方,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法院應酌定適當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三、扶養費之負擔

(一)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之法定義務,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免除。本案即使離婚,當事人對兩名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

(二)扶養程度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費之金額應考量:

  1. 子女之實際需要:包括食衣住行育樂、教育、醫療等費用
  2. 父母之經濟能力:依雙方收入、財產狀況等因素
  3. 身分地位:維持子女原有生活水準

(三)本案扶養費試算

本案情況分析如下:

  1. 雙方收入狀況:
  • 當事人月收入:80,000元
  • 配偶月收入:70,000元
  • 收入比例:當事人約53.3%,配偶約46.7%
  1. 子女扶養費用估算:
  •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約25,000至30,000元
  • 未成年子女實際需求通常較成人為低
  • 假設每名子女每月所需費用約18,000至22,000元
  • 兩名子女合計約36,000至44,000元
  1. 負擔比例計算:
  • 若依收入比例分擔,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以40,000元計算
  • 當事人應負擔:40,000元 × 53.3% ≈ 21,320元
  • 若採平均分擔:40,000元 ÷ 2 = 20,000元
  1. 實務判決參考範圍:
  • 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相當,子女由一方主要照顧
  •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能需負擔:每月18,000元至25,000元(兩名子女合計)
  • 每名子女約9,000元至12,500元

(四)影響扶養費金額之因素

實務上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可能考量下列因素:

  1. 子女年齡與教育階段:年齡越大,教育費用可能越高
  2. 居住地區:都會區生活成本較鄉村地區為高
  3. 特殊需求:醫療、才藝、補習等額外支出
  4. 實際照顧時間:若當事人有定期會面交往,實際支出可能減少
  5. 雙方財產狀況:除收入外,尚須考量財產、負債等整體經濟能力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若雙方婚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離婚時,雙方應就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二)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情形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若有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分配額。本案雙方均有工作,對家庭應有相當貢獻,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三)計算基準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若採裁判離婚,財產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若採協議離婚,則以離婚登記時為準。

五、關於「贍養費」之說明

(一)贍養費之法律要件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之請求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須為裁判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
  2. 請求方須無過失或過失較輕
  3. 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

(二)本案不適用贍養費之理由

本案配偶月收入約70,000元,有固定工作及謀生能力,並未陷於生活困難,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之要件,應無從請求贍養費。

同理,當事人亦有固定收入,亦不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

(三)扶養費與贍養費之區別

需特別說明者,「扶養費」與「贍養費」係不同概念:

  1. 扶養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2. 贍養費:離婚配偶間之生活補助,須符合特定要件始得請求

本案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之優點

  1. 程序簡便迅速,無須經過冗長訴訟程序
  2. 可由雙方自行協商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
  3. 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成本
  4. 減少對子女之心理衝擊

(二)協議事項建議

若選擇協議離婚,建議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

  1.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監護權)
  • 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
  • 主要照顧者之決定
  1. 會面交往方式
  • 會面時間:如每週末、寒暑假等
  • 會面地點及接送方式
  • 特殊節日之安排
  1.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每月固定金額
  • 給付日期及方式(如匯款帳戶)
  • 特殊費用之分擔(如醫療、才藝等)
  • 調整機制(如物價指數、子女需求變動等)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婚後財產之清算
  • 分配方式及期限
  1. 其他約定事項
  • 戶籍遷移
  • 姓氏使用
  • 保險受益人變更等

二、無法協議時之訴訟準備

(一)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收入證明:
  • 薪資單、扣繳憑單
  • 勞保投保資料
  • 其他收入證明
  1. 財產資料:
  • 不動產權狀
  • 銀行存款明細
  • 投資理財資料
  • 債務證明
  1. 子女照顧相關資料:
  • 平日照顧情形之紀錄
  • 學校聯絡簿、成績單
  • 醫療就診紀錄
  • 才藝學習證明
  1. 育兒觀念不合之具體事證:
  • 雙方溝通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
  • 爭執事件之說明
  • 證人證詞

(三)訴訟策略建議

  1. 關於監護權:
  • 若爭取監護權,應強調自己照顧子女之能力及意願
  • 說明由自己照顧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 提出具體照顧計畫
  1. 若不爭取監護權:
  • 確保會面交往權之合理安排
  • 主張合理之扶養費負擔金額
  • 保留參與子女重要事項決定之權利
  1. 關於扶養費:
  • 提出子女實際支出明細
  • 主張依收入比例分擔較為公平
  • 說明自己經濟負擔狀況
  • 保留未來調整之空間

三、扶養費給付之建議

(一)預估金額範圍

依本案情況,當事人每月可能需負擔之扶養費約為:

  1. 兩名子女合計:18,000元至25,000元
  2. 每名子女約:9,000元至12,500元

實際金額仍須視法院審酌具體情況而定。

(二)給付方式建議

  1. 按月定期給付,建議以匯款方式為之並保留紀錄
  2. 約定每月固定日期給付(如每月5日前)
  3. 特殊費用另行協商分擔
  4. 建立調整機制,如每年或每兩年檢討一次

(三)履行義務之重要性

  1. 按時給付扶養費,避免遲延
  2. 保留所有匯款紀錄及收據
  3. 若有困難應及時溝通,必要時聲請法院酌減
  4. 切勿以扶養費作為要脅或交換條件

四、維持親子關係

(一)即使離婚,仍應維持良好親子關係

  1. 定期與子女會面交往
  2. 關心子女生活及學習狀況
  3. 參與子女重要活動(如運動會、畢業典禮等)
  4. 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二)與前配偶之互動原則

  1. 就子女事務保持理性溝通
  2. 尊重對方之教養方式(在合理範圍內)
  3. 重要事項共同討論決定
  4. 避免將子女捲入父母紛爭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本案重點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配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二)扶養費可依情況調整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若未來子女需求增加或當事人經濟能力變動,得聲請法院酌增或酌減扶養費。

(三)監護權與扶養義務分離

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仍須負擔扶養義務;反之,取得監護權者亦不能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

(四)及早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就個案具體情況提供詳細建議,並協助處理離婚相關事宜。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離婚後可能需支付之費用,經分析後說明如下:

(一)本案涉及者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配偶有固定收入約70,000元,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對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此為父母之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二)扶養費金額估算

依雙方收入狀況(當事人80,000元、配偶70,000元)及子女實際需求,預估當事人每月可能需負擔之扶養費約為:

  1. 兩名子女合計:18,000元至25,000元
  2. 平均每名子女:9,000元至12,500元

實際金額仍須由法院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審酌子女需要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建議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若能就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協議離婚較裁判離婚更為簡便迅速,且可減少對子女之心理衝擊。

(四)無法協議時應委任律師處理

若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起離婚訴訟,並就監護權、扶養費等事項向法院主張,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五)履行扶養義務之重要性

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應按時給付扶養費,並保留相關紀錄。同時應維持與子女之良好關係,關心子女成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個案具體事實、雙方協商結果或法院判決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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