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太太目前育有兩子,雙方各自有固定的工作,我的月收入約80000,太太的月收入大概70000,但因雙方育兒觀念嚴重不合因此打算申請離婚但太太堅持要扶養兩個小孩如果這種情況法院判決的結果我每月大概要支付多少的贍養費
當事人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雙方各有固定工作,當事人月收入約新台幣80,000元,配偶月收入約70,000元。因雙方育兒觀念嚴重不合,當事人打算申請離婚,配偶堅持要取得兩名子女之監護權。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可能需支付之費用金額。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能就離婚及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可採協議離婚方式。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協議離婚須符合書面、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等要件。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雙方因育兒觀念嚴重不合,致婚姻難以維持,應可構成「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若配偶堅持要取得兩名子女之監護權,而當事人有不同意見,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應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時,應綜合考量上述各項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本案雙方均有固定工作及相當經濟能力,法院應審酌雙方照顧子女之意願、能力、子女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即使監護權歸屬一方,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法院應酌定適當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之法定義務,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免除。本案即使離婚,當事人對兩名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費之金額應考量:
本案情況分析如下:
實務上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可能考量下列因素:
若雙方婚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離婚時,雙方應就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若有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分配額。本案雙方均有工作,對家庭應有相當貢獻,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若採裁判離婚,財產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若採協議離婚,則以離婚登記時為準。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之請求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本案配偶月收入約70,000元,有固定工作及謀生能力,並未陷於生活困難,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之要件,應無從請求贍養費。
同理,當事人亦有固定收入,亦不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
需特別說明者,「扶養費」與「贍養費」係不同概念:
本案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一)協議離婚之優點
(二)協議事項建議
若選擇協議離婚,建議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
(一)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蒐集相關證據
(三)訴訟策略建議
(一)預估金額範圍
依本案情況,當事人每月可能需負擔之扶養費約為:
實際金額仍須視法院審酌具體情況而定。
(二)給付方式建議
(三)履行義務之重要性
(一)即使離婚,仍應維持良好親子關係
(二)與前配偶之互動原則
(一)本案重點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配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二)扶養費可依情況調整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若未來子女需求增加或當事人經濟能力變動,得聲請法院酌增或酌減扶養費。
(三)監護權與扶養義務分離
即使未取得監護權,仍須負擔扶養義務;反之,取得監護權者亦不能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
(四)及早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就個案具體情況提供詳細建議,並協助處理離婚相關事宜。
關於當事人詢問離婚後可能需支付之費用,經分析後說明如下:
(一)本案涉及者為「扶養費」而非「贍養費」
配偶有固定收入約70,000元,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當事人所需負擔者為對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此為父母之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二)扶養費金額估算
依雙方收入狀況(當事人80,000元、配偶70,000元)及子女實際需求,預估當事人每月可能需負擔之扶養費約為:
實際金額仍須由法院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審酌子女需要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
(三)建議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若能就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協議離婚較裁判離婚更為簡便迅速,且可減少對子女之心理衝擊。
(四)無法協議時應委任律師處理
若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起離婚訴訟,並就監護權、扶養費等事項向法院主張,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五)履行扶養義務之重要性
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應按時給付扶養費,並保留相關紀錄。同時應維持與子女之良好關係,關心子女成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個案具體事實、雙方協商結果或法院判決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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