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把房子賣掉,賣掉的金額(已扣除債務)現在的生活開銷都從裡面扣除,那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要怎麼計算呢?賣掉的房產金額是變成存款嗎?
本案涉及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方將房產出售後,所得價金扣除債務後用於生活開銷,現欲了解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特別是已出售房產價金之認定問題。
依據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本案當事人若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應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準。計算時點應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登記時、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時,或其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關於本案房產出售價金之認定,應依以下原則判斷:
(1)原則:視為存款或現金
房產出售後,該不動產已不存在,扣除債務後之淨額,若仍以金錢形式存在(如存款、現金等),應計入「現存婚後財產」進行分配計算。
(2)例外:已消費支用部分
若出售價金已用於生活開銷而消費殆盡,該部分金額已不屬於「現存」財產,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此係因剩餘財產分配以「現存財產」為準,已消費之財產不在計算範圍內。
本案若欲正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應釐清以下事實:
(1)房產取得時點
(2)出售價金之流向
(3)生活開銷之性質
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應依以下步驟進行:
步驟一:確認婚後財產範圍
步驟二: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剩餘財產差額 = 夫方剩餘財產與妻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取絕對值)
步驟三:平均分配
分配金額 = 剩餘財產差額 ÷ 2
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若有下列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因協力貢獻程度不同 (2)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本案若能證明夫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為減少妻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且該財產無正當理由消費、贈與或其他無償處分者,妻方可能得主張追加計算,將該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惟此項主張需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證明夫方有不當處分財產之意圖及事實。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本案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應先經調解程序。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26條規定,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29條規定,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依同條第2項規定:「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以下文件:
(1)房產買賣契約書 (2)價金收付證明 (3)債務清償證明 (4)銀行存款明細(建議近5年完整紀錄) (5)生活開銷支出憑證 (6)其他婚後財產證明文件
建議製作詳細財產清冊,列明:
(1)雙方婚前、婚後財產項目 (2)各項財產取得時間、方式、價值 (3)計算現存財產總額 (4)債務明細
若懷疑夫方有不當處分財產情事,建議:
(1)蒐集相關消費、轉帳紀錄 (2)保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3)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相關金融往來紀錄
建議雙方可先嘗試自行協議剩餘財產分配比例,不受法定二分之一限制。若達成協議,建議以書面協議並辦理公證,以確保協議效力。
協商時應聚焦於:
(1)房產出售價金餘額之確認 (2)生活開銷支用之合理性 (3)是否有不當處分財產情事 (4)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程度
若協商不成,建議考慮: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應先經調解程序。可由法院協助釐清財產狀況,並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
(1)請求離婚 (2)併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3)必要時聲請財產保全
(1)主張追加計算者,應就不當處分事實負舉證責任 (2)準備完整財產流向證明 (3)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建議及早主張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此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本意見書係基於一般性分析,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認定。建議委任律師進行深入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本案房產出售價金之認定,依現行法律規定,應以「現存財產」為計算基準。具體而言:
扣除債務後之淨額若仍以存款或現金形式存在,應計入現存婚後財產進行分配計算。
已用於生活開銷而消費之部分,因已不屬於「現存」財產,不列入計算範圍。
若能證明夫方有不當處分財產情事,可能得主張追加計算,惟需負舉證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財產流向之認定及舉證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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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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