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8年感情破裂要離婚,子女監護權和財產怎麼分配?

我與配偶結婚8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法律協助以了解離婚程序及權益保障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選擇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及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適用情況與程序要件

本案若雙方均有離婚意願且能達成共識,應可採協議離婚方式。程序要件包括:

(1)以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

(2)需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

(3)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優點與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程序簡便快速,若證件齊全僅需數十分鐘即可完成。惟應事前詳細約定監護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二)調解離婚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適用情況與程序

本案若雙方有離婚意願但對條件有爭議,或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可考慮調解離婚。程序包括:

(1)向法院聲請調解

(2)在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

(3)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具判決同等效力)

(4)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優點

調解離婚有公正第三方主持,調解筆錄具法律效力,較有保障。

(三)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適用情況

本案若配偶不同意離婚,當事人需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感情破裂」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

程序與時程

裁判離婚程序包括:

(1)提起離婚訴訟

(2)先進行調解程序

(3)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程序(通常需3至6次開庭)

(4)法院判決

通常需時1年至1年半。

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協議方式

本案若雙方能達成共識,可自行協商決定採「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並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

(三)訴訟方式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若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重要提醒

法院會指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評估雙方的經濟狀況、居住環境、照顧能力及與子女互動情形。

(四)協議不利於子女之改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同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五)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六)父母均不適合之情形

依民法第1055-2條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三、夫妻財產分配

(一)財產制種類判斷

首先需確認婚前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

  • 有約定:依約定內容處理(如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 無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基本計算原則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方式

(1)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之剩餘財產

(2)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3)不列入計算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舉例說明

  • 先生婚後剩餘財產:500萬元
  • 太太婚後剩餘財產:100萬元
  • 差額:400萬元
  • 太太可請求:200萬元(400萬÷2)

調整或免除分配之情形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請求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婚前婚後財產之補償計算

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同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四)脫產之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五)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四、離婚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當事人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對方有過失,應可請求損害賠償。若為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則需以當事人無過失為限。

五、贍養費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請求要件

請求贍養費須同時符合三要件:

(1)請求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請求方對離婚無過失

(3)被請求方有給付能力

注意事項

本案若雙方對「感情破裂」均有責任,可能影響贍養費請求權。建議釐清離婚事由之歸責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評估離婚方式

(1)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

本案若配偶也有離婚意願,建議先嘗試協商。即使有爭議,調解離婚仍較訴訟快速且成本較低。

(2)準備訴訟離婚

若配偶完全不願離婚,需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感情破裂」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可蒐集證據如:分居事實、溝通紀錄、雙方衝突情形等。

(二)財產清查

(1)立即清查並列冊

建議立即清查並列冊:

  • 雙方婚前財產
  • 雙方婚後財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車輛等)
  • 婚後債務
  • 繼承或受贈財產(需特別註記)

(2)保全證據

建議保全財產證明文件(存摺影本、不動產權狀、股票對帳單等),避免對方脫產。

(三)子女監護權準備

建議進行以下準備:

(1)記錄與子女互動情形

(2)準備經濟能力證明(薪資單、財產證明)

(3)規劃子女照顧計畫

(4)維持良好居住環境

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基於本案涉及監護權及財產分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理由如下:

(一)協議離婚階段

律師可協助擬定完整離婚協議書,確保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條款完善,避免日後爭議(參考費用:代寫協議書約2萬元)。

(二)調解或訴訟階段

律師可協助蒐集有利證據,出席調解或開庭進行專業攻防,爭取最佳權益(參考費用:離婚訴訟加監護權約8至12萬元)。

(三)財產分配複雜時

律師可協助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處理財產爭議(參考費用:離婚加監護權加財產分配約12至25萬元)。

三、時程規劃

(1)協議離婚:若雙方配合,最快當日可完成

(2)調解離婚:通常2至3個月

(3)訴訟離婚:通常1至1.5年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離婚協議書內容應包含

  • 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
  • 探視權約定(時間、地點、方式)
  •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財產分配明細
  • 贍養費(如有)

(二)單親補助

離婚後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可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等

(三)保護令聲請

若有家暴情形,應立即聲請保護令保障人身安全。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涉及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事宜,建議:

(1)先與配偶溝通,了解對方離婚意願

(2)立即進行財產清查,避免對方脫產

(3)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合的離婚方式及策略

(4)若有共識優先選擇協議或調解離婚,節省時間成本

(5)若需訴訟務必委任律師,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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