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監護權下能限制探視地點和過夜次數嗎?拖欠撫養費如何強制執行?

我有單獨監護權,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寫到每月至少有4次探視權,一個月最多過夜2次,想問現今我只願意同意來台中看小孩(對方在台南居住),我無法讓對方帶回,我站的住腳嗎? 離婚前有錄音檔可以證明經常酗酒、喝酒習慣,當初政府機關那邊也有通報家暴紀錄1次。 我們於111年9月13日離婚,當初協定的每月應給付的撫養費為7500元,至2025年9月拖到10月只給付4000元,到今年1月都為給付,且對方名下無任何資產,我能如何主張只見面但無法帶回的條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協議離婚,取得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權。離婚協議書約定:

  • 探視權:每月至少4次
  • 過夜次數:每月最多2次
  • 扶養費:每月新臺幣7,500元

目前爭議狀況:

(1)前配偶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2024年9月僅給付4,000元,2025年1月起完全未給付)

(2)前配偶有酗酒習慣(有錄音檔證據)及家暴通報紀錄

(3)當事人欲限制探視方式,僅同意在台中探視,不同意前配偶將子女帶回台南過夜

(4)前配偶名下無任何資產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與扶養費之法律關係

(一)探視權與扶養費為獨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費與探視權在法律上屬於不同權利義務範疇。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確保子女能享受完整父母之愛;扶養費則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不得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單方面剝奪探視權。

(二)變更探視方式之法律依據

雖然不能以扶養費為由直接拒絕探視,但當事人可依據以下事由主張變更探視方式:

(1)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本案前配偶有酗酒習慣(有錄音證據)及家暴通報紀錄,這些因素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應屬「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之情形。

(2)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標準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本案前配偶之品行(酗酒習慣、家暴紀錄)、經濟能力(長期未付扶養費、名下無資產)及生活狀況,應屬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因素。

二、當事人主張之法律評析

(一)有利因素

(1)酗酒習慣證據:錄音檔可證明前配偶經常酗酒,若酒後照顧子女,恐生危險

(2)家暴紀錄:政府機關有通報紀錄,顯示前配偶可能有暴力傾向

(3)照顧能力疑慮:

  • 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
  • 名下無任何資產
  • 經濟能力不穩定,可能影響照顧品質

(4)地理距離:台南至台中往返,增加子女舟車勞頓

(二)法律上之挑戰

(1)已有明確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已載明過夜條款,單方變更可能構成違約

(2)需證明實質危害:須證明過夜探視「確實」危害子女利益,而非僅有疑慮

(3)友善父母原則:法院會審酌當事人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

三、建議主張之法律論述架構

(一)子女安全疑慮(最強理由)

前配偶有以下不利子女之情事:

  • 酗酒習慣(有錄音證據)
  • 家暴通報紀錄
  • 帶回台南過夜期間,子女安全無法確保
  • 若酒後照顧子女,恐生危險

(二)照顧能力不足

  • 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
  • 名下無任何資產
  • 經濟狀況不穩定
  • 恐無法提供子女適當照顧環境

(三)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 維持探視權(在台中見面)
  • 但限制過夜,降低風險
  • 平衡子女與父母互動權利及安全需求

四、扶養費請求權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配偶應依約給付扶養費,若未給付,當事人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積欠金額計算

  • 2024年9月:應付7,500元,實付4,000元,短少3,500元
  • 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4個月×7,500元=30,000元
  • 合計積欠:33,500元

(三)執行方式

雖前配偶名下無資產,但仍可對其未來收入聲請強制執行,且此情形可作為變更探視方式之輔助理由,證明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及照顧能力不足。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因應策略(立即可行)

(一)善意溝通協商

建議步驟:

(1)主動提出替代方案

  • 以書面(LINE、簡訊等可保存紀錄方式)向前配偶說明
  • 強調是基於「子女安全」考量,非惡意阻撓
  • 提出具體方案:例如每月4次探視改為在台中進行,可選擇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公園),每次3至4小時,讓孩子與對方保持良好互動

(2)提出條件式過夜方案

若前配偶希望維持過夜權利,可提出條件:

  • 需提供戒酒證明或參加戒酒課程
  • 需穩定給付扶養費達3個月以上
  • 過夜地點需事先告知並確保安全

(3)保持友善父母態度

  • 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 記錄所有溝通過程
  • 所有溝通務必保留書面紀錄
  • 態度保持理性、客觀
  • 避免情緒化用語

(二)暫時性處理

在未取得法院裁定前:

  • 不建議完全拒絕探視(可能違反協議,對訴訟不利)
  • 可暫時同意在台中探視,但婉拒過夜
  • 每次探視做成紀錄:時間、地點、子女狀況等

二、中期法律程序(建議優先辦理)

(一)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聲請理由:

(1)前配偶有酗酒習慣及家暴紀錄,過夜探視有安全疑慮

(2)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照顧能力不足

(3)為子女最佳利益,請求變更為「僅日間探視,不過夜」

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離婚協議書影本
  • 酗酒錄音檔及譯文
  • 家暴通報紀錄證明
  • 扶養費給付紀錄(銀行帳戶明細)
  • 其他有利子女之證據

預期結果:

  • 法院會安排社工訪視
  • 可能安排調解
  • 最終由法官裁定新的探視方式

(二)同步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6-2條、強制執行法

執行標的:積欠扶養費金額約33,500元

執行方式:

  • 聲請對前配偶之薪資、存款、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 雖對方名下無資產,但仍可對未來收入執行

附帶效果:

  • 證明對方未盡扶養義務
  • 作為變更探視方式之輔助理由

三、長期根本解決(視情況評估)

(一)聲請監護權相關保護措施

若前配偶探視時確實有危害子女之行為,可聲請:

(1)指定探視地點:如社會局「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

(2)要求社工陪同探視

(3)限制探視時間:縮短為每月2次,每次2小時

(二)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若前配偶有以下行為:

  • 酒後騷擾、威脅
  • 強行帶走子女
  • 對子女有暴力行為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包含: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
  • 命遷出住所
  • 遠離特定距離
  • 定暫時探視方式

四、訴訟策略建議

(一)證據補強方向

目前已有證據:

  • 酗酒錄音檔
  • 家暴通報紀錄
  • 扶養費未給付紀錄

建議補充:

(1)子女意願(若子女年齡足夠表達)

  • 詢問子女是否願意過夜
  • 是否曾在探視時感到不安

(2)證人證詞

  • 鄰居、親友關於前配偶酗酒之證詞
  • 子女學校老師關於子女狀況之證詞

(3)前配偶現況調查

  • 目前居住環境
  • 是否仍有酗酒習慣
  • 經濟狀況

(二)法庭論述重點

核心主張:「非剝奪探視權,而是調整探視方式以保護子女」

論述架構:

(1)肯定探視權重要性

  • 子女需要父母雙方的愛
  • 願意配合探視,但需確保安全

(2)說明具體危險

  • 酗酒習慣(證據)
  • 家暴紀錄(證據)
  • 照顧能力不足(扶養費、經濟狀況)

(3)提出平衡方案

  • 維持每月4次探視
  • 改為日間探視,不過夜
  • 地點在台中,減少子女舟車勞頓
  • 若對方改善,可再協商調整

(4)強調子女最佳利益

  • 此方案兼顧親子互動與安全
  • 符合民法第1055條精神

五、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可能面臨的挑戰

對方可能主張:

  • 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過夜權利
  • 監護方單方面違約
  • 要求依原協議執行

因應方式:

  • 強調「情事變更原則」
  • 協議簽訂時未預見對方持續酗酒、未付扶養費
  • 子女安全優先於協議內容
  • 非完全剝奪探視權,僅調整方式

(二)法院可能的態度

法院考量因素:

  • 是否確實危害子女利益
  • 監護方是否有「友善父母」態度
  •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因應策略:

  • 展現願意配合探視的態度
  • 提出具體、可行的替代方案
  • 避免給法院「惡意阻撓」的印象

(三)最壞情況預估

若法院不同意變更:

(1)仍需依原協議讓對方過夜探視

(2)可要求對方提供過夜地點、聯絡方式

(3)持續蒐證,若有危害子女情事立即聲請保護令

(4)可再次聲請變更(需有新事證)

若對方提告違約:

(1)主張正當理由(子女安全)

(2)願意以其他方式補償探視時間

(3)強調非惡意違約

肆、結論

一、法律立場評估

考量本案具體情況,當事人主張限制過夜探視應有相當理由:

(1)前配偶有酗酒習慣及家暴通報紀錄,確實可能危害子女安全

(2)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顯示照顧能力及責任感不足

(3)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5項「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之要件

(4)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審酌父母之品行、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因素

然而,由於離婚協議書已有明確約定,單方面變更仍有風險,建議透過法律程序較為穩妥。

二、綜合建議

(一)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嘗試協商

  • 保持友善態度
  • 提出具體替代方案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第二優先:啟動法律程序

  • 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
  • 同步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
  • 委任律師協助

第三優先:持續蒐證

  • 記錄每次探視狀況
  • 注意子女身心變化
  • 保留對方不當行為證據

(二)關鍵提醒

(1)不要完全拒絕探視

  • 可能構成違約
  • 對訴訟不利
  • 影響「友善父母」評價

(2)務必透過法律程序

  • 單方面變更風險高
  • 取得法院裁定較有保障
  • 避免日後爭議

(3)保持理性與證據意識

  • 所有溝通留下紀錄
  • 客觀陳述事實
  • 避免情緒化指控

(4)以子女利益為核心

  • 所有主張回歸子女安全
  • 非個人恩怨
  • 法院較能接受

三、預期結果

樂觀情況:法院考量酗酒、家暴、未付扶養費等因素,可能裁定變更為日間探視,不過夜。

中性情況:法院可能裁定折衷方案,如每月僅1次過夜,或需在特定條件下(如社工陪同)才可過夜。

保守情況:法院可能認為證據不足以完全限制過夜,但可能縮短過夜時間或增加其他保護措施。

建議心理準備:即使無法完全如願,透過法律程序至少可以建立正式紀錄、取得部分保護措施,並為日後再次聲請奠定基礎。

四、立即行動檢核

  • 整理酗酒錄音檔並製作譯文
  • 向相關機關申請家暴通報紀錄證明
  • 整理扶養費給付紀錄(銀行帳戶明細)
  • 以書面向前配偶提出協商(保留紀錄)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
  • 準備法院聲請狀及相關文件
  • 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方式聲請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
  • 持續記錄探視狀況及子女反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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