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單獨監護權,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寫到每月至少有4次探視權,一個月最多過夜2次,想問現今我只願意同意來台中看小孩(對方在台南居住),我無法讓對方帶回,我站的住腳嗎? 離婚前有錄音檔可以證明經常酗酒、喝酒習慣,當初政府機關那邊也有通報家暴紀錄1次。 我們於111年9月13日離婚,當初協定的每月應給付的撫養費為7500元,至2025年9月拖到10月只給付4000元,到今年1月都為給付,且對方名下無任何資產,我能如何主張只見面但無法帶回的條例?
當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協議離婚,取得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權。離婚協議書約定:
目前爭議狀況:
(1)前配偶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2024年9月僅給付4,000元,2025年1月起完全未給付)
(2)前配偶有酗酒習慣(有錄音檔證據)及家暴通報紀錄
(3)當事人欲限制探視方式,僅同意在台中探視,不同意前配偶將子女帶回台南過夜
(4)前配偶名下無任何資產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費與探視權在法律上屬於不同權利義務範疇。探視權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確保子女能享受完整父母之愛;扶養費則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不得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單方面剝奪探視權。
雖然不能以扶養費為由直接拒絕探視,但當事人可依據以下事由主張變更探視方式:
(1)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本案前配偶有酗酒習慣(有錄音證據)及家暴通報紀錄,這些因素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應屬「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之情形。
(2)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標準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前配偶之品行(酗酒習慣、家暴紀錄)、經濟能力(長期未付扶養費、名下無資產)及生活狀況,應屬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因素。
(1)酗酒習慣證據:錄音檔可證明前配偶經常酗酒,若酒後照顧子女,恐生危險
(2)家暴紀錄:政府機關有通報紀錄,顯示前配偶可能有暴力傾向
(3)照顧能力疑慮:
(4)地理距離:台南至台中往返,增加子女舟車勞頓
(1)已有明確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已載明過夜條款,單方變更可能構成違約
(2)需證明實質危害:須證明過夜探視「確實」危害子女利益,而非僅有疑慮
(3)友善父母原則:法院會審酌當事人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
前配偶有以下不利子女之情事: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前配偶應依約給付扶養費,若未給付,當事人可聲請強制執行。
雖前配偶名下無資產,但仍可對其未來收入聲請強制執行,且此情形可作為變更探視方式之輔助理由,證明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及照顧能力不足。
建議步驟:
(1)主動提出替代方案
(2)提出條件式過夜方案
若前配偶希望維持過夜權利,可提出條件:
(3)保持友善父母態度
在未取得法院裁定前: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聲請理由:
(1)前配偶有酗酒習慣及家暴紀錄,過夜探視有安全疑慮
(2)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照顧能力不足
(3)為子女最佳利益,請求變更為「僅日間探視,不過夜」
應備文件:
預期結果: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6-2條、強制執行法
執行標的:積欠扶養費金額約33,500元
執行方式:
附帶效果:
若前配偶探視時確實有危害子女之行為,可聲請:
(1)指定探視地點:如社會局「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
(2)要求社工陪同探視
(3)限制探視時間:縮短為每月2次,每次2小時
若前配偶有以下行為: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包含:
目前已有證據:
建議補充:
(1)子女意願(若子女年齡足夠表達)
(2)證人證詞
(3)前配偶現況調查
核心主張:「非剝奪探視權,而是調整探視方式以保護子女」
論述架構:
(1)肯定探視權重要性
(2)說明具體危險
(3)提出平衡方案
(4)強調子女最佳利益
對方可能主張:
因應方式:
法院考量因素:
因應策略:
若法院不同意變更:
(1)仍需依原協議讓對方過夜探視
(2)可要求對方提供過夜地點、聯絡方式
(3)持續蒐證,若有危害子女情事立即聲請保護令
(4)可再次聲請變更(需有新事證)
若對方提告違約:
(1)主張正當理由(子女安全)
(2)願意以其他方式補償探視時間
(3)強調非惡意違約
考量本案具體情況,當事人主張限制過夜探視應有相當理由:
(1)前配偶有酗酒習慣及家暴通報紀錄,確實可能危害子女安全
(2)長期未依約給付扶養費,顯示照顧能力及責任感不足
(3)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5項「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之要件
(4)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審酌父母之品行、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因素
然而,由於離婚協議書已有明確約定,單方面變更仍有風險,建議透過法律程序較為穩妥。
第一優先:嘗試協商
第二優先:啟動法律程序
第三優先:持續蒐證
(1)不要完全拒絕探視
(2)務必透過法律程序
(3)保持理性與證據意識
(4)以子女利益為核心
樂觀情況:法院考量酗酒、家暴、未付扶養費等因素,可能裁定變更為日間探視,不過夜。
中性情況:法院可能裁定折衷方案,如每月僅1次過夜,或需在特定條件下(如社工陪同)才可過夜。
保守情況:法院可能認為證據不足以完全限制過夜,但可能縮短過夜時間或增加其他保護措施。
建議心理準備:即使無法完全如願,透過法律程序至少可以建立正式紀錄、取得部分保護措施,並為日後再次聲請奠定基礎。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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