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貸我全付、婚後增貸做保證人,離婚時我墊付的錢和增值分配要還嗎?

請問我跟我老婆還沒同居前,房子老婆的名字,這幾年我都繳房貸,那之後婚後有去用增貸出來投資,我當保證人,其中老婆把我的之前付的房貸錢給我,還有房子增值的錢,分一點給我,也有匯款給我到紀錄,現在她說要跟我離婚,那我錢還要需不需要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於婚前由配偶單獨名義購置房屋,婚後當事人持續繳納房貸,嗣後房屋增貸用於投資,當事人擔任保證人。配偶曾將當事人先前繳納之房貸款項及部分房屋增值利益匯款返還予當事人,現配偶提出離婚請求,當事人疑慮是否需返還該筆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一) 法定財產制之推定適用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當事人夫妻婚前未以書面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參照),應推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下之財產歸屬原則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同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本案房屋係於婚前由配偶單獨名義購置,依上開規定,應屬配偶之婚前財產。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縱使婚後當事人繳納房貸,房屋所有權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即配偶。

二、當事人婚後繳納房貸款項之法律定性

(一) 可能之法律關係

當事人婚後代配偶繳納房貸,可能構成下列法律關係:

  1. 無償贈與:若無返還約定,可能視為對配偶之贈與
  2. 借貸關係:若有返還約定或期待,可能構成借貸
  3. 不當得利:配偶因當事人繳款而減少債務,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4.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依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若房貸屬家庭生活費用範疇,當事人繳納可能屬履行分擔義務

(二) 配偶返還款項之法律意義

本案關鍵事實在於配偶已將當事人繳納之房貸款項及部分增值利益匯款返還,且有匯款紀錄可證。此行為應具有下列法律意義:

  1. 承認債務關係:配偶返還款項之行為,顯示其承認當事人繳款並非單純贈與或履行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義務,而應屬有返還義務之債務關係
  2. 清償完畢:既已返還,該筆債務關係應已因清償而消滅
  3. 增值利益分配:配偶額外給付之增值利益,可能係基於夫妻情誼之自願給付、對當事人貢獻之補償,或協議分配之性質

三、離婚後當事人是否需返還款項之分析

(一) 若屬債務清償

若認定配偶返還款項係清償當事人代繳房貸所生之債務,則債之關係已因清償而消滅,當事人無需返還。

(二) 若屬贈與

若認定配偶返還款項及增值利益分配係基於夫妻情誼之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原則上不得撤銷。配偶若欲撤銷贈與,需符合法定撤銷事由,本案未見相關情事,贈與應屬有效,當事人無需返還。

(三) 若屬婚後財產之協議處分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房屋增值利益若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配偶既已自願給付,可能構成對婚後財產之提前分配或協議處分。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配偶有權處分其財產,當事人無需返還。

(四) 民法第1020-1條之適用可能性

配偶可能主張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撤銷其返還款項之行為。該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然本條適用有下列限制:

  1. 標的限於「婚後財產」:本案房屋係婚前財產,返還之房貸款項是否屬婚後財產,尚待釐清
  2. 需「有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證明該行為確實減少配偶之婚後財產,致影響當事人(此處指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撤銷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考量本案情形,配偶主張撤銷可能面臨相當困難。

(五) 保證人責任之獨立性

當事人擔任增貸之保證人,此為獨立之保證債務,與配偶返還房貸款項係不同法律關係。保證債務不因離婚而消滅,若主債務人未清償,當事人仍需負保證責任。惟此與「已受領款項是否返還」無涉。

四、綜合判斷

基於下列理由,當事人應無需返還已受領款項:

  1. 有匯款紀錄證明:配偶主動返還,非當事人不當取得
  2. 債務已清償:若係清償債務,債之關係已消滅
  3. 贈與已完成:若係贈與,無法定撤銷事由
  4. 協議有效:若係協議分配,屬當事人自主處分財產,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有效
  5. 無法律上返還義務:民法未規定離婚時需返還婚姻關係中之合法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 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下列證據:

  1. 匯款紀錄:保存配偶返還房貸款項及增值利益之所有匯款紀錄,包括銀行存摺、轉帳憑證、網路銀行截圖等
  2. 繳款證明:收集婚後代繳房貸之所有證明文件,包括繳款收據、銀行扣款紀錄、轉帳證明等
  3. 通訊紀錄:保存與配偶間關於房貸繳納、款項返還之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4. 增貸相關文件:保證契約書、增貸用途說明、投資相關文件

建議製作完整時序表,記載每筆款項之日期、金額、用途,避免證據滅失。

(二) 釐清法律關係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釐清:

  1. 配偶返還款項之法律性質(清償、贈與或協議分配)
  2. 增貸投資之實際用途及損益狀況
  3. 保證責任之履行狀況
  4. 雙方婚後財產範圍及剩餘財產分配事宜

二、離婚協議之建議

(一) 優先爭取協議離婚

建議當事人優先爭取協議離婚,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已受領款項無需返還,可避免訴訟之時間、金錢成本,並保有彈性協商空間。

(二) 協議書應載明事項

建議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

  1. 財產分配:「雙方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當事人)曾代乙方(配偶)繳納房貸款項,乙方已陸續返還,並額外給付房屋增值利益,總計新台幣○○○元,有匯款紀錄可稽。雙方同意上開款項係基於合法原因給付,甲方無需返還,乙方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2. 剩餘財產分配:確認雙方婚後財產範圍,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協議分配方式
  3. 債務負擔:「房屋增貸借款由乙方負擔清償責任。若甲方因保證責任清償債務,得向乙方求償,乙方應於受請求後○日內給付。」

三、訴訟因應策略(若無法協議)

若無法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主張下列有利論點:

  1. 配偶已自認債務:配偶返還款項之行為,顯示其承認當事人有債權
  2. 清償完畢抗辯: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
  3. 贈與有效抗辯:若認定為贈與,無法定撤銷事由
  4. 協議有效抗辯: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財產處分自由

針對配偶可能主張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欺或脅迫、附條件贈與等,建議提出真實交易證據、當時通訊紀錄等予以反駁。

四、風險評估

  1. 需返還已受領款項:風險程度低,有匯款紀錄證明,法律上應無返還義務
  2. 保證責任履行:風險程度中至高,視主債務人清償能力而定,建議審慎處理
  3. 剩餘財產分配爭議:風險程度中,需確認婚後財產範圍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配偶主動返還款項且有匯款紀錄證明,若係清償債務則債之關係已消滅,若係贈與則無法定撤銷事由,若係協議分配則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屬合法處分,當事人應無需返還已受領之款項。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行動:

  1.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製作完整時序表
  2. 委請律師評估個案情況,釐清法律關係
  3. 優先爭取協議離婚,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已受領款項無需返還
  4. 若無法協議,準備訴訟因應策略
  5. 審慎處理保證人責任問題,評估風險並與債權人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認定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請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並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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