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跟我老婆還沒同居前,房子老婆的名字,這幾年我都繳房貸,那之後婚後有去用增貸出來投資,我當保證人,其中老婆把我的之前付的房貸錢給我,還有房子增值的錢,分一點給我,也有匯款給我到紀錄,現在她說要跟我離婚,那我錢還要需不需要還
當事人與配偶於婚前由配偶單獨名義購置房屋,婚後當事人持續繳納房貸,嗣後房屋增貸用於投資,當事人擔任保證人。配偶曾將當事人先前繳納之房貸款項及部分房屋增值利益匯款返還予當事人,現配偶提出離婚請求,當事人疑慮是否需返還該筆款項。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當事人夫妻婚前未以書面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參照),應推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同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本案房屋係於婚前由配偶單獨名義購置,依上開規定,應屬配偶之婚前財產。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縱使婚後當事人繳納房貸,房屋所有權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即配偶。
當事人婚後代配偶繳納房貸,可能構成下列法律關係:
本案關鍵事實在於配偶已將當事人繳納之房貸款項及部分增值利益匯款返還,且有匯款紀錄可證。此行為應具有下列法律意義:
若認定配偶返還款項係清償當事人代繳房貸所生之債務,則債之關係已因清償而消滅,當事人無需返還。
若認定配偶返還款項及增值利益分配係基於夫妻情誼之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原則上不得撤銷。配偶若欲撤銷贈與,需符合法定撤銷事由,本案未見相關情事,贈與應屬有效,當事人無需返還。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房屋增值利益若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配偶既已自願給付,可能構成對婚後財產之提前分配或協議處分。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配偶有權處分其財產,當事人無需返還。
配偶可能主張依民法第1020-1條規定撤銷其返還款項之行為。該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然本條適用有下列限制:
考量本案情形,配偶主張撤銷可能面臨相當困難。
當事人擔任增貸之保證人,此為獨立之保證債務,與配偶返還房貸款項係不同法律關係。保證債務不因離婚而消滅,若主債務人未清償,當事人仍需負保證責任。惟此與「已受領款項是否返還」無涉。
基於下列理由,當事人應無需返還已受領款項: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下列證據:
建議製作完整時序表,記載每筆款項之日期、金額、用途,避免證據滅失。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釐清:
建議當事人優先爭取協議離婚,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已受領款項無需返還,可避免訴訟之時間、金錢成本,並保有彈性協商空間。
建議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
若無法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主張下列有利論點:
針對配偶可能主張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欺或脅迫、附條件贈與等,建議提出真實交易證據、當時通訊紀錄等予以反駁。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配偶主動返還款項且有匯款紀錄證明,若係清償債務則債之關係已消滅,若係贈與則無法定撤銷事由,若係協議分配則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屬合法處分,當事人應無需返還已受領之款項。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認定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判斷而定,建議儘速委請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並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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