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離婚多年,我是他們的長女,我想申請以下文件,但是和父親不同戶籍: 1.父親財產清單?有無負債? 2.父親戶籍謄本
當事人為父母離婚後之長女,因與父親不同戶籍,欲申請下列文件:
依民法親屬編規定,父母與子女間屬於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種親屬關係不因父母離婚或戶籍分立而消滅。父母離婚僅終止婚姻關係,不影響親子間之血親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
依據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應屬利害關係人範疇,當事人作為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具備申請資格。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左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犯罪嫌疑者,並應移送法辦。」原則上僅本人或受委任代理人可申請,直系血親申請他人財產資料有嚴格限制。
父親仍在世且未經其同意,原則上無法直接申請其財產清單。
若有下列正當事由,可向法院聲請調查:
(1)扶養義務爭議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當事人與父親間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履行義務之人;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可能成立受扶養權利。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若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僅得減輕而非免除義務。
(2)其他法定事由
個人信用報告限制:
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依民法第1113-1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若父親失智或需監護,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後,可代為管理財產並申請相關資料。
依民法第1113-2條至第1113-10條規定,本人與受任人可約定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若父親曾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指定當事人為受任人,於監護宣告後可能取得相關權限。
建議步驟:
注意事項:
情境一:父親要求當事人扶養
情境二:當事人主張父親應負扶養義務
情境三:涉及民法第1118-1條之情形
依民法第1113條及第1113-1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後,可代為管理財產並申請相關資料。
可向法院聲請財產管理,經法院選定財產管理人後,可調查財產狀況。
僅於繼承開始後適用,繼承人可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
隱私權保護:財產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法律嚴格保護,即使是直系血親也不得任意取得。
正當程序:建議優先透過溝通協商方式取得父親同意,避免親子關係緊張。
扶養義務考量:依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8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若涉及扶養爭議,可能透過法律程序取得財產資訊,但應審慎評估必要性。
具體需求:建議釐清申請財產資料之具體目的,以評估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徑達成目標。
專業諮詢:若涉及複雜法律關係(如扶養、繼承爭議),建議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文件保存:申請到的戶籍謄本應妥善保存,未來若有法律程序需要,可作為證明親屬關係之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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