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配偶於其父親過世約三個月後,突然表示欲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理由為處理其父親之遺產問題。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不清楚配偶此舉之法律意義及對自身權益之影響。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當事人若未曾與配偶約定夫妻財產制,目前應屬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配偶提出改採分別財產制之要求,應屬婚後變更夫妻財產制之情形。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須雙方合意。
依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夫妻財產制之變更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本案配偶於其父親過世約三個月後提出變更財產制,考量繼承開始後三個月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配偶此時提出可能與遺產狀況有關。若繼承之遺產債務大於財產,配偶可能基於保護家庭財產之考量,主動提出改採分別財產制。
配偶亦可能基於遺產分配或稅務規劃等因素,考慮變更夫妻財產制。惟具體原因仍須由配偶說明。
若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此制度下:
依民法第1007條及第1008條規定,變更夫妻財產制須: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須雙方合意。當事人有權要求配偶說明變更理由,並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變更。
當事人有權了解配偶繼承遺產之具體內容,包括財產與債務明細,以評估變更財產制對自身權益之影響。
建議當事人應要求配偶說明:
建議當事人可要求:
若配偶繼承之遺產債務確實大於財產,建議考慮同意辦理財產分開,以保護家庭財產,避免因配偶債務影響當事人權益。
若無債務問題,建議審慎考慮,因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將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下,繼承財產本就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未必需要變更財產制。
若配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建議暫緩辦理,待了解實際狀況後再決定。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須雙方同意,當事人有權拒絕或要求延後處理。
建議:
關於配偶要求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一事,建議當事人應先了解配偶繼承遺產之實際狀況,要求配偶詳細說明變更財產制之原因。若確實涉及大額債務,辦理財產分開可能有助於保護當事人權益;但若無債務問題,則應審慎考慮,避免喪失未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考量本案涉及夫妻財產權益之重大變更,建議當事人在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並評估利弊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變更。必要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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