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配偶目前在監所服刑,當事人欲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贍養費。本案涉及裁判離婚事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贍養費請求要件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配偶在監服刑可能構成以下離婚事由:
1. 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明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當事人即得依此款規定請求離婚。
惟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若當事人知悉配偶判刑確定後已逾一年,或自判刑確定後已逾五年,應無法依此款請求離婚。
2. 第2項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配偶入監服刑可能構成以下重大事由:
有利因素:
需注意事項:
初步結論: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請求離婚,惟實際成立與否仍須視具體情況(如刑期長短、犯罪性質、除斥期間等)而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有利因素:
建議準備事項:
初步結論: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審酌標準,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惟實際結果仍須視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所為之綜合判斷。
本案涉及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請求,應注意以下規定: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2.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
若當事人與配偶間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配偶因入監服刑,可能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之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
若配偶因犯罪入監,且該犯罪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損害,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非財產上損害)。惟須注意: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初步結論: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審慎評估訴訟實益。
1. 兩願離婚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若配偶同意離婚,可採兩願離婚方式,程序較為簡便。
2. 裁判離婚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1. 評估離婚事由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
2. 選擇適當請求權基礎
3. 調解程序
1. 積極準備有利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2. 配合社工訪視
3. 考慮子女意願
1. 評估請求項目
建議評估以下請求:
2. 評估實益
3. 準備相關證據
1.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
2. 保持理性態度
3. 經濟規劃
4. 心理調適
5. 證據保全
離婚請求: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請求離婚,惟實際成立與否仍須視具體情況(如刑期長短、犯罪性質、除斥期間等)而定。
監護權爭取: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審酌標準,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
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審慎評估訴訟實益。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多項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
一、關於離婚請求
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依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惟須注意:
二、關於監護權爭取
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建議:
三、關於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
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
四、整體建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法院調查結果及法律適用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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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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