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監獄服刑時離婚,能更容易爭取撫養權和贍養費嗎?

如果配偶在監所服刑 想離婚並爭取撫養權還有贍養費是不是會比較有勝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配偶目前在監所服刑,當事人欲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贍養費。本案涉及裁判離婚事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贍養費請求要件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請求部分

(一) 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配偶在監服刑可能構成以下離婚事由:

1. 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明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若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當事人即得依此款規定請求離婚。

惟依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因此,若當事人知悉配偶判刑確定後已逾一年,或自判刑確定後已逾五年,應無法依此款請求離婚。

2. 第2項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配偶入監服刑可能構成以下重大事由:

  • 配偶入監服刑導致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 婚姻共同生活目的無法達成
  • 對家庭經濟、子女教養造成重大影響
  • 視刑期長短及犯罪性質,婚姻關係可能已生破綻

(二) 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配偶入監服刑屬客觀事實
  • 長期無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難以達成
  • 對家庭生活造成實質影響

需注意事項

  • 若依第1項第10款請求,須注意民法第1054條之除斥期間限制
  • 若依第2項請求,須證明婚姻確已產生破綻
  • 刑期長短會影響法院判斷
  • 犯罪性質(如家暴、妨害家庭等)會加強離婚理由
  • 若該事由應由當事人負責,則僅配偶得請求離婚

初步結論: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請求離婚,惟實際成立與否仍須視具體情況(如刑期長短、犯罪性質、除斥期間等)而定。

二、監護權(親權)爭取部分

(一)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二) 法院判斷標準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三) 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
  • 無法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
  • 品行考量: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父母之品行為法院審酌事項之一,犯罪紀錄可能對子女人格發展不利
  • 若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符合實務上「主要照顧者原則」
  • 若當事人可提供穩定的居住及教養環境,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

建議準備事項

  • 蒐集過往主要照顧子女的證據(如就醫紀錄、學校聯絡簿等)
  • 證明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及居住環境
  • 準備配合社工訪視(法院會安排)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會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初步結論: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審酌標準,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惟實際結果仍須視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所為之綜合判斷。

三、贍養費請求部分

(一) 法律依據與要件

本案涉及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請求,應注意以下規定: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2.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二) 案例分析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

若當事人與配偶間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配偶因入監服刑,可能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之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

若配偶因犯罪入監,且該犯罪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損害,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非財產上損害)。惟須注意:

  • 須證明配偶有過失
  • 須證明當事人無過失
  • 須證明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

(三) 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配偶因犯罪入監,可能構成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之情事
  • 若配偶之犯罪行為對婚姻造成損害,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 若當事人於婚姻期間對家庭有較多付出,可能於剩餘財產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

不利因素

  • 配偶在監服刑期間本身可能無收入或財產
  • 即使法院判准請求,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可能不足
  • 出獄後的經濟能力也可能不佳

初步結論: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審慎評估訴訟實益。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 離婚方式選擇

1. 兩願離婚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若配偶同意離婚,可採兩願離婚方式,程序較為簡便。

2. 裁判離婚

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二)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酌定

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三) 特殊情形之處理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 離婚訴訟

1. 評估離婚事由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

  • 配偶所犯罪名及刑期
  • 判刑確定時間(以確認是否逾民法第1054條之除斥期間)
  • 婚姻關係是否確已生破綻

2. 選擇適當請求權基礎

  • 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要件且未逾除斥期間,可依該款請求
  • 若已逾除斥期間或未符合該款要件,可依同條第2項概括條款請求
  • 建議同時主張多項事由,以提高勝訴機率

3. 調解程序

  • 依法須先經調解程序
  • 可嘗試在調解中達成協議(包含監護權、財產分配等)
  •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二) 監護權爭取

1. 積極準備有利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過往照顧子女的紀錄(醫療、教育、日常生活)
  • 穩定的居住環境證明
  • 經濟能力證明(薪資、財產)
  • 親友支持系統(如祖父母協助)
  • 子女就學、就醫等相關紀錄

2. 配合社工訪視

  • 展現良好的教養環境
  • 表達對子女的關愛與教養計畫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不完全阻斷子女與配偶的聯繫)

3. 考慮子女意願

  • 若子女已有表達能力,其意願會被考量
  • 不應對子女灌輸負面想法
  • 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 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

1. 評估請求項目

建議評估以下請求: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056條)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2. 評估實益

  • 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
  • 衡量訴訟成本效益
  • 優先爭取對子女有利之扶養費

3. 準備相關證據

  • 財產、收入證明
  • 婚姻期間對家庭之貢獻證明
  • 因離婚所受損害之證明

二、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期(建議1-2週)

  • 蒐集相關證據文件
  • 整理子女照顧紀錄
  • 評估自身經濟狀況
  • 諮詢專業律師
  • 確認配偶判刑相關資訊

第二階段:提起訴訟(第3週起)

  • 委任律師撰寫離婚訴狀
  • 同時聲請酌定監護權
  • 評估是否請求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
  • 向法院遞狀

第三階段:調解程序(約1-2個月)

  • 出席調解庭
  • 嘗試達成協議
  • 若不成立,進入訴訟

第四階段:訴訟程序(約6個月至1年)

  • 配合社工訪視
  • 出席言詞辯論庭
  • 提出相關證據
  • 等待判決

三、注意事項

1.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

  • 所有決定應以子女福祉為考量
  • 避免讓子女捲入父母衝突
  • 不應在子女面前詆毀配偶

2. 保持理性態度

  • 展現友善父母原則
  • 避免情緒化言行
  • 理性處理法律程序

3. 經濟規劃

  • 離婚訴訟需要時間與費用
  • 應有妥善的財務規劃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4. 心理調適

  • 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建立支持系統
  • 照顧自身身心健康

5. 證據保全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 避免與配偶發生衝突並留下不利紀錄
  • 注意蒐證之合法性

四、勝算評估

離婚請求: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請求離婚,惟實際成立與否仍須視具體情況(如刑期長短、犯罪性質、除斥期間等)而定。

監護權爭取: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審酌標準,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

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審慎評估訴訟實益。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等多項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

一、關於離婚請求

考量配偶入監服刑對婚姻關係之重大影響,當事人應有相當理由依民法第1052條請求離婚。惟須注意:

  • 若依第1項第10款請求,須確認未逾民法第1054條之除斥期間
  • 若依第2項請求,須證明婚姻確已生破綻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事證及請求權基礎

二、關於監護權爭取

考量配偶在監服刑無法實際照顧子女,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若能證明具備較佳之照顧能力及環境,爭取監護權應有相當勝算。建議:

  •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 配合社工訪視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關於財產及損害賠償請求

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可能於分配時獲得較有利之調整;若符合要件,亦可能得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考量配偶實際給付能力,建議:

  • 審慎評估訴訟實益
  • 優先爭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若經濟確有困難,可一併請求以保留權利

四、整體建議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 妥善規劃訴訟策略及財務安排
  • 做好長期準備(訴訟程序約需6個月至1年)
  • 注意心理調適及支持系統建立
  • 所有決定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法院調查結果及法律適用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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