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雙方名下.還在貸款中...配偶說離婚小孩兩位都歸他..單獨扶養權..這樣在法律上...需要婚後共同財產對半..還需要給配偶對半財產嗎
本案涉及夫妻離婚時之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問題。依據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如下:
依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屬於不同之法律關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此為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後之清算機制。
子女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此為親權行使之問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標準。
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並不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即使配偶取得兩位子女之單獨監護權,當事人仍依法享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此兩項權利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應分別處理。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當事人與配偶未另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本案房產登記於雙方名下且仍有貸款,其計算方式應注意:
房產價值認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應以離婚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扣除項目:
可分配房產價值 = 房屋現值 - 婚前支付額 - 未償貸款餘額 - 無償取得部分
#### (三)登記雙方名下之處理
房產登記於雙方名下時,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原則上各持有1/2產權:
- 各自持有之1/2產權,分別計入各自之婚後財產
- 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將雙方所有婚後財產(包括房產、存款、投資等)扣除債務後計算差額
#### (四)平均分配原則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具體而言:
-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之差額
- 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 此為法定財產制下之當然權利,不因子女監護權歸屬而受影響
#### (五)例外調整情形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若有特殊情形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整分配額。
### 三、子女扶養義務與財產分配之關係
#### (一)扶養義務之獨立性
即使配偶取得子女單獨監護權,當事人仍應負擔子女扶養義務,但此與剩餘財產分配為不同事項:
1. **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雙方應依經濟能力及子女需要分擔扶養費用。
2. **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按婚後財產差額計算之權利,屬於夫妻財產關係之清算。
#### (二)不得以扶養費抵銷財產分配請求權
扶養費係對子女之法定義務,財產分配係夫妻間之權利,兩者性質不同,原則上不得主張抵銷。配偶不得以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為由,拒絕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 四、房屋貸款之處理
#### (一)離婚後貸款責任
1. **對銀行之責任**:雙方仍為共同借款人,對銀行負連帶清償責任,此不因離婚而當然消滅。
2. **內部分擔**:可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何方負責清償,但此僅為內部約定,不影響對銀行之連帶責任。
####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協議由一方取得房產並負責後續貸款清償
2. 取得房產之一方給付他方相當於其應有部分之對價
3. 或協議出售房產,清償貸款後分配剩餘價金
### 五、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障
#### (一)請求權之行使期間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建議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儘速主張權利。
#### (二)防止脫產之保護機制
1. **追加計算機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撤銷權**: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參、處理建議
### 一、協議離婚階段之建議
#### (一)財產清查
建議當事人進行完整之財產清查:
1. 盤點雙方所有婚後財產:
- 不動產(房屋現值,可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價或參考實價登錄)
- 動產(汽車、存款、投資、股票等)
- 債務(房貸餘額、信貸、卡債等)
2. 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蒐集婚前財產證明文件
- 確認繼承或受贈財產
#### (二)離婚協議書內容建議
建議於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1. **子女監護權事項**:
- 明定監護權歸屬(單獨或共同)
- 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重大事項之決定方式
2. **財產分配事項**:
- 房產處理方式(由一方取得、共同出售或維持共有)
- 若由一方取得,應明定給付他方之對價金額及期限
- 其他財產之分配方式
- 債務之分擔
3. **貸款責任**:
- 明定由何方負責清償房貸
- 約定內部求償權之處理
#### (三)協議範例條款參考
第○條(子女監護權) 一、兩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乙方單獨行使負擔。 二、甲方得於每月第○週之週末與子女會面交往。 三、甲方應按月給付每位子女扶養費新臺幣○萬元,於每月○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第○條(房產處理) 一、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雙方同意由○方單獨取得所有權。 二、取得所有權之一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日內,給付他方新臺幣○○○萬元。 三、房屋貸款由取得所有權之一方負責清償,他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條(其他財產分配) 雙方確認婚後財產已依法定財產制規定分配完畢,互不再為請求。
### 二、無法協議時之處理途徑
#### (一)調解程序
若無法達成協議,建議:
1. 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
2. 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3. 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二)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
1. 離婚
2. 子女監護權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
3. 扶養費酌定
4.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
### 三、權益保障措施
#### (一)財產保全
若擔心配偶可能脫產,可考慮:
1. 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依民法第1020條之1或第1030條之3規定,主張撤銷權或追加計算
#### (二)證據保全
建議蒐集並保存:
1. 財產證明文件(存摺影本、不動產權狀、投資對帳單等)
2. 債務證明文件(貸款契約、信用卡帳單等)
3. 收入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等)
4. 婚前財產證明
### 四、特別提醒事項
#### (一)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 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
-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而喪失權利。
#### (二)稅務問題
1. 依法定財產制進行之財產分配,原則上免課贈與稅
2. 但需於離婚後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
3. 房地產移轉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三)配偶不得主張之事項
配偶**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絕財產分配:
- 取得子女單獨監護權
- 需負擔子女扶養費
- 自己經濟困難
- 對方收入較高
除非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之情形(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否則應依法進行平均分配。
## 肆、結論
### 一、明確答覆當事人疑問
針對當事人所詢「配偶取得兩位子女單獨監護權,是否仍需進行婚後共同財產對半分配」乙節,依據前述法律分析,**應明確告知**:
> **即使配偶取得兩位子女之單獨監護權,當事人仍然依法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不得以取得子女監護權為由,拒絕進行財產分配。**
### 二、權利主張說明
1. ✓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2. ✓ 當事人**可以請求**分配房產價值(扣除貸款後之淨值)
3. ✓ 子女監護權與財產分配為獨立之法律關係,互不影響
4. ⚠️ 當事人仍需依法負擔子女扶養費(此為另一獨立義務)
### 三、建議處理順序
1. **第一優先**:嘗試與配偶協議離婚,明確約定財產分配及子女相關事宜,以節省時間及費用
2. **第二優先**:若協議有困難,可向法院聲請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協議
3. **第三優先**: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酌定
4. **同步進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之財產清查及證據保全,以確保自身權益
### 四、最後提醒
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之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雙方財產狀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協力情形等因素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之權益評估,並於律師協助下妥善處理離婚相關事宜,以確保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備註**:本意見書所引用之法律條文,均以提供之現行有效法條為準。如有法規修正,應以最新法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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