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欠債逼我還錢還威脅自殺,我該怎麼辦?可以離婚嗎?

我結婚約9年,因為妻子長期經濟狀況不穩定.近兩年常以替她償還了約100多萬的債務.若不還常會以恐嚇自殺及情勒索的方式逼迫.長期下來非常恐懼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約9年,近兩年因配偶長期經濟狀況不穩定,當事人已代為償還債務約100多萬元。配偶經常以恐嚇自殺及情緒勒索方式逼迫當事人還債,致使當事人長期處於恐懼狀態,尋求法律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配偶行為之法律定性

(一) 應構成精神暴力之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案配偶之行為包括:

  • 恐嚇自殺:以自殺威脅逼迫配偶就範
  • 情緒勒索:利用當事人之恐懼心理進行控制
  • 經濟控制:強迫當事人代償債務

上述行為應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應構成家庭暴力行為。精神暴力輕則讓人感到不舒服,重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例如:疑神疑鬼、過度恐懼驚慌,或造成睡眠、情緒、行為、人際關係及信任上的崩解。

(二) 長期精神虐待對身心之影響

當事人長期處於恐懼狀態,應符合遭受精神虐待之情形,對身心健康可能造成嚴重影響。一再地容忍家庭暴力,不只會讓自己及家人身處於危險之中,也可能讓自己受到創傷。

二、離婚事由之適用

(一)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所謂「虐待」包含身體虐待與精神虐待。配偶長期以恐嚇自殺、情緒勒索方式控制當事人,並強迫代償鉅額債務,應已達「不堪同居」之程度,應符合本款離婚事由。

(二)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婚姻重大破綻事由

配偶之行為已造成:

  • 當事人長期恐懼,精神受創
  • 經濟負擔沉重(代償100多萬債務)
  • 婚姻信賴基礎崩解

此等情形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得依本項規定訴請離婚。

三、刑事責任部分

配偶以自殺恐嚇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雖恐嚇內容為「自殺」而非直接加害當事人,但若因此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懼,仍可能構成本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緊急處理)

(一) 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

當配偶再次以自殺威脅或情緒勒索時,建議立即撥打113家庭暴力防治專線或110報警,讓專業人員介入處理,確保人身安全。通報只是一個讓相關單位可以介入及了解狀況的程序,不要因為顧慮夫妻情面而延誤求助時機。

(二) 聲請保護令

建議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選擇:

1. 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

2. 暫時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為保護被害人先行核發。

3. 通常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有效期間最長2年。

保護令內容可包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聲請方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

(1)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

(1)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可採取以下方式:

  • 親自至法院聲請
  • 請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聲請
  • 委任律師代為聲請

二、證據保全(訴訟準備)

(一) 蒐集精神暴力證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錄音錄影:配偶恐嚇自殺、情緒勒索之對話內容
  • 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威脅內容截圖
  • 證人證詞:親友見聞配偶施暴或威脅之情形
  • 就醫紀錄:因長期恐懼導致之身心症狀(失眠、焦慮、憂鬱等)就醫證明

(二) 保存經濟暴力證據

  • 還債證明:匯款紀錄、轉帳明細、收據等,證明代償100多萬債務之事實
  • 債務來源:配偶債務之借據、契約等文件
  • 強迫還債證據:配偶要求還債之通訊紀錄、錄音等

三、中長期法律行動

(一) 提起離婚訴訟

基於配偶長期精神暴力及經濟控制,建議考慮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訴訟程序

(1)委任律師撰寫離婚訴狀

(2)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先進行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

(4)法院開庭審理

(5)法官判決

請求事項

  • 判決離婚
  • 剩餘財產分配(扣除代償之債務)
  • 精神慰撫金(因長期遭受精神暴力)
  • 子女監護權(如有未成年子女)

(二) 提起刑事告訴

針對配偶恐嚇自殺之行為,可考慮提起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1)至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

(2)提供恐嚇之證據(錄音、通訊紀錄等)

(3)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注意: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提告即不得撤回。

(三) 追討代償債務

針對代償之100多萬債務,可於離婚訴訟中主張:

(1)非屬婚後共同債務:若該債務為配偶個人債務,不應由當事人負擔

(2)剩餘財產分配時扣除:主張代償金額應自配偶應分得之剩餘財產中扣除

(3)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請求配偶返還代償之款項

四、心理支持資源

(一) 尋求專業心理諮商

長期遭受精神暴力會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建議:

  • 至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評估是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焦慮症、憂鬱症等
  • 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修復心理創傷

(二) 聯繫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

  • 24小時保護專線(113)
  • 緊急庇護安置
  • 法律諮詢與協助
  • 心理輔導
  • 經濟扶助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立即行動—1週內)

(1)撥打113諮詢,說明受暴情形

(2)至警察局報案,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

(3)協請警察局或家防中心協助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4)就醫取得診斷證明(身心症狀)

第二階段(短期行動—1個月內)

(1)委任專業離婚律師

(2)持續蒐集證據(錄音、通訊紀錄、還債證明等)

(3)聲請通常保護令

(4)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中長期行動—3-6個月)

(1)提起離婚訴訟

(2)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及精神慰撫金

(3)追討代償債務

(4)持續接受心理諮商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以自殺恐嚇及情緒勒索之精神暴力,並被迫代償鉅額債務,應已構成家庭暴力,且應符合民法裁判離婚事由。

建議當事人勇於尋求協助,切勿再忍耐。一再地容忍家庭暴力,不只會讓自己及家人身處於危險之中,也可能讓自己受到創傷;勇於尋求協助才能防止家暴事件再度發生。

建議立即採取保護措施(撥打113、聲請保護令),並委任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尋求心理專業協助,儘速脫離此不健康之婚姻關係,重建身心健康與正常生活。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協助。

緊急求助資源

  • 家庭暴力防治專線:113
  • 報警專線:110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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