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先生住我家不付房貸生活費,我能強制他搬出嗎?

正在和先生走法院離婚程序 先生一年回台灣四次,一次一週,其他時間在越南廠 現在回來,住我們家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房子確定要出售,而我有請他移走他所有的東西,因為他有回台過年,且現在在我新家,根本就像太上皇,使用所有的東西我真的很氣,因為他現在完全無繳房貸且沒給我生活費,也只有小孩的扶養費23000,但他都完全無動於衷,那我該如何處置,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當事人與配偶目前正進行離婚訴訟程序,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一年僅返台四次,每次約一週。

二、爭議事項

(1)配偶目前居住於當事人欲出售之房屋

(2)配偶未配合搬離個人物品

(3)配偶未分擔房貸及生活費用

(4)配偶僅支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23,000元

(5)配偶使用房屋設施,影響當事人生活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房屋使用權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本案若該房屋為婚後財產且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離婚判決確定前,配偶理論上仍有居住使用權。惟配偶長期不在台灣,且未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配偶未支付房貸及生活費,卻持續使用房屋設施,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二、關於財產處分權限

(一)房屋出售之限制

依據民法第1000條及第1003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若房屋登記為當事人單獨所有,原則上有權處分。但離婚訴訟進行中,建議先確認是否有假處分或其他限制。若為夫妻共同財產,需經配偶同意或法院判決。

(二)物品搬離請求權

基於所有權之排他性(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權人得對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之。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配偶限期搬離物品,載明具體期限(建議給予14日以上合理期間),逾期未搬離,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三、關於扶養費與生活費

(一)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擔以能維持受扶養權利者之生活為度。」配偶僅支付子女扶養費23,000元,未支付配偶(當事人)生活費,未分擔房貸等家庭生活費用,可能違反夫妻扶養義務。

(二)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當事人可主張請求配偶分擔房貸、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並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四、離婚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一)調解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程序中可協商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問題,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判決。

(二)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規定,家事事件於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暫時處分。當事人可於訴訟中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配偶遷出,或裁定暫時使用房屋之權利歸屬。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送正式通知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配偶:

  • 載明房屋即將出售之事實
  • 要求於收受通知後14日內搬離個人物品
  • 說明逾期將視為拋棄所有權
  •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作為證據

(二)蒐集相關證據

(1)房貸繳納證明:近一年銀行扣款紀錄,證明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2)生活費用支出證明:水電瓦斯費用單據、日常生活開銷紀錄,證明配偶未分擔

(3)配偶使用房屋證據:照片、影片、鄰居或親友證詞,證明配偶實際居住使用

(4)子女扶養費給付紀錄:匯款證明,確認實際給付金額

二、於離婚訴訟中之主張

(一)調解階段策略

(1)財產分配協商:主張房屋為個人婚後財產,或主張因單獨負擔房貸,應有較高分配比例,提出房貸繳納證明

(2)生活費用請求:計算配偶應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包含房貸、水電、日常開銷等,請求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3)子女扶養費調整:檢視23,000元是否足夠,依子女實際需求調整,明確約定給付方式及期限

(4)房屋使用權約定:協商配偶遷出時間,約定物品搬離期限,明確離婚後房屋歸屬

(二)訴訟階段主張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1)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聲請裁定配偶遷出房屋,或裁定暫時由當事人單獨使用,理由為配偶長期不在台灣,無居住必要,且配偶未分擔費用,構成權利濫用

(2)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之1及第1116條之1,計算配偶應分擔之金額,請求自起訴日或更早時點起算

(3)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依民法第179條,計算配偶使用房屋之相當對價,可參考市場租金行情

(4)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若房屋為婚後財產,主張因單獨負擔房貸,應有較高分配,或主張配偶應補償已繳房貸之一半

三、房屋出售相關注意事項

(一)出售前確認事項

(1)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況:是否為單獨所有或共有,是否有抵押權或其他限制

(2)確認是否有假處分:配偶是否已聲請假處分,是否有禁止處分之裁定

(3)評估出售時機:建議等待離婚判決確定後,或於調解中達成協議後,避免衍生額外爭議

(二)出售程序建議

(1)若為單獨所有且無限制:可逕行出售,但建議先與配偶協商,避免事後爭議

(2)若為共有或有爭議:建議先於訴訟中確認歸屬,或協議由一方取得所有權,再行出售或分配價金

(3)出售後價金處理:若離婚尚未確定,建議暫時保管,待判決確定後再行分配,避免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四、配偶物品處理方式

(一)合法處理程序

(1)第一階段:正式通知,存證信函通知限期搬離,給予合理期限(建議14至30日)

(2)第二階段:催告,逾期後再次發函催告,載明將另行處理,再給予7至14日期限

(3)第三階段: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請求法院裁定或判決配偶搬離

(二)不建議之作法

切勿自行處理配偶物品,不可擅自丟棄、變賣或毀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毀損罪,反而使自己陷於不利。建議作法為拍照存證、妥善保管、等待法律程序,或於調解中協商處理方式。

五、時程規劃建議

(一)短期(1至2週內)

  • 諮詢律師,確認案件狀況
  • 發送存證信函通知配偶
  • 開始蒐集相關證據
  • 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況

(二)中期(1至2個月內)

  • 參加法院調解程序
  • 提出財產分配、生活費用等主張
  • 協商配偶遷出及物品搬離事宜
  • 若調解不成,準備訴訟資料

(三)長期(3至6個月以上)

  • 進行離婚訴訟程序
  • 聲請暫時處分(如有必要)
  • 等待判決確定
  • 判決確定後處理房屋及財產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1)優先透過調解解決:離婚案件為強制調解,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判決,可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建議於調解中一併處理所有爭議

(2)合法程序處理物品:切勿自行處理配偶物品,應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處理,保留所有證據

(3)積極主張權利: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求給付生活費、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爭取合理之財產分配

(4)審慎處理房屋出售:確認所有權及限制狀況,建議等待離婚確定後,或於調解中達成協議,避免衍生額外爭議

二、風險提醒

(1)自行處理物品之風險: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毀損罪,影響訴訟中之形象,建議務必透過合法程序

(2)未經協議出售房屋之風險:若為共有財產,可能無效,配偶可能聲請假處分,可能影響財產分配,建議先確認法律狀況

(3)情緒化處理之風險:理解當事人之憤怒與無奈,但應避免情緒化行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三、後續建議

(1)委任律師協助:離婚訴訟涉及多項權利,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可更有效保障權益,避免程序上之疏失

(2)保持理性溝通:雖然情況令人沮喪,但仍應保持理性,透過正式管道溝通,避免直接衝突

(3)照顧自身權益: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詳實記錄所有支出,保留所有往來紀錄,為訴訟做好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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