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和先生走法院離婚程序 先生一年回台灣四次,一次一週,其他時間在越南廠 現在回來,住我們家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房子確定要出售,而我有請他移走他所有的東西,因為他有回台過年,且現在在我新家,根本就像太上皇,使用所有的東西我真的很氣,因為他現在完全無繳房貸且沒給我生活費,也只有小孩的扶養費23000,但他都完全無動於衷,那我該如何處置,謝謝你
當事人與配偶目前正進行離婚訴訟程序,配偶長期在越南工作,一年僅返台四次,每次約一週。
(1)配偶目前居住於當事人欲出售之房屋
(2)配偶未配合搬離個人物品
(3)配偶未分擔房貸及生活費用
(4)配偶僅支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23,000元
(5)配偶使用房屋設施,影響當事人生活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本案若該房屋為婚後財產且登記於當事人名下,離婚判決確定前,配偶理論上仍有居住使用權。惟配偶長期不在台灣,且未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配偶未支付房貸及生活費,卻持續使用房屋設施,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第1000條及第1003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若房屋登記為當事人單獨所有,原則上有權處分。但離婚訴訟進行中,建議先確認是否有假處分或其他限制。若為夫妻共同財產,需經配偶同意或法院判決。
基於所有權之排他性(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權人得對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之。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配偶限期搬離物品,載明具體期限(建議給予14日以上合理期間),逾期未搬離,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擔以能維持受扶養權利者之生活為度。」配偶僅支付子女扶養費23,000元,未支付配偶(當事人)生活費,未分擔房貸等家庭生活費用,可能違反夫妻扶養義務。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當事人可主張請求配偶分擔房貸、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並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程序中可協商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問題,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判決。
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規定,家事事件於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暫時處分。當事人可於訴訟中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配偶遷出,或裁定暫時使用房屋之權利歸屬。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配偶:
(1)房貸繳納證明:近一年銀行扣款紀錄,證明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2)生活費用支出證明:水電瓦斯費用單據、日常生活開銷紀錄,證明配偶未分擔
(3)配偶使用房屋證據:照片、影片、鄰居或親友證詞,證明配偶實際居住使用
(4)子女扶養費給付紀錄:匯款證明,確認實際給付金額
(1)財產分配協商:主張房屋為個人婚後財產,或主張因單獨負擔房貸,應有較高分配比例,提出房貸繳納證明
(2)生活費用請求:計算配偶應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包含房貸、水電、日常開銷等,請求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3)子女扶養費調整:檢視23,000元是否足夠,依子女實際需求調整,明確約定給付方式及期限
(4)房屋使用權約定:協商配偶遷出時間,約定物品搬離期限,明確離婚後房屋歸屬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1)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43條,聲請裁定配偶遷出房屋,或裁定暫時由當事人單獨使用,理由為配偶長期不在台灣,無居住必要,且配偶未分擔費用,構成權利濫用
(2)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之1及第1116條之1,計算配偶應分擔之金額,請求自起訴日或更早時點起算
(3)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依民法第179條,計算配偶使用房屋之相當對價,可參考市場租金行情
(4)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若房屋為婚後財產,主張因單獨負擔房貸,應有較高分配,或主張配偶應補償已繳房貸之一半
(1)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況:是否為單獨所有或共有,是否有抵押權或其他限制
(2)確認是否有假處分:配偶是否已聲請假處分,是否有禁止處分之裁定
(3)評估出售時機:建議等待離婚判決確定後,或於調解中達成協議後,避免衍生額外爭議
(1)若為單獨所有且無限制:可逕行出售,但建議先與配偶協商,避免事後爭議
(2)若為共有或有爭議:建議先於訴訟中確認歸屬,或協議由一方取得所有權,再行出售或分配價金
(3)出售後價金處理:若離婚尚未確定,建議暫時保管,待判決確定後再行分配,避免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1)第一階段:正式通知,存證信函通知限期搬離,給予合理期限(建議14至30日)
(2)第二階段:催告,逾期後再次發函催告,載明將另行處理,再給予7至14日期限
(3)第三階段: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請求法院裁定或判決配偶搬離
切勿自行處理配偶物品,不可擅自丟棄、變賣或毀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毀損罪,反而使自己陷於不利。建議作法為拍照存證、妥善保管、等待法律程序,或於調解中協商處理方式。
(1)優先透過調解解決:離婚案件為強制調解,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判決,可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建議於調解中一併處理所有爭議
(2)合法程序處理物品:切勿自行處理配偶物品,應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處理,保留所有證據
(3)積極主張權利: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求給付生活費、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爭取合理之財產分配
(4)審慎處理房屋出售:確認所有權及限制狀況,建議等待離婚確定後,或於調解中達成協議,避免衍生額外爭議
(1)自行處理物品之風險: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毀損罪,影響訴訟中之形象,建議務必透過合法程序
(2)未經協議出售房屋之風險:若為共有財產,可能無效,配偶可能聲請假處分,可能影響財產分配,建議先確認法律狀況
(3)情緒化處理之風險:理解當事人之憤怒與無奈,但應避免情緒化行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1)委任律師協助:離婚訴訟涉及多項權利,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可更有效保障權益,避免程序上之疏失
(2)保持理性溝通:雖然情況令人沮喪,但仍應保持理性,透過正式管道溝通,避免直接衝突
(3)照顧自身權益: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詳實記錄所有支出,保留所有往來紀錄,為訴訟做好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隨時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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