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與女友未婚生子,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詢問是否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本案中,委託人與女友所生之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該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法視為婚生子女;至於與委託人之關係,則需視是否經認領或撫育而定。
依據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扶養義務應成立之情形:
(1)已辦理認領:若委託人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則自認領時起,對子女應負有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
(2)撫育視為認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若委託人實際上有協助照顧、教養子女,或提供生活、養育費用等,在法律上即「視為認領」,應產生扶養義務。
(3)強制認領:即使委託人未主動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母或子女本人可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後,委託人仍應負擔扶養費。
扶養費用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準用民法第10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
參考相關案例,法院認定扶養義務之重點:
(1)親子關係之確認:可透過DNA親緣鑑定確認生父身分。
(2)扶養能力之衡量:法院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決定扶養費金額。
(3)子女最佳利益:以保障子女權益為優先考量。
(1)確立親子關係,子女享有完整法律保障。
(2)可與生母協議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3)可約定監護權歸屬及探視權。
(4)避免日後訴訟糾紛。
(1)準備文件:
(2)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3)與生母協議扶養事項:
(1)每月扶養費金額
(2)給付日期及方式
(3)特殊費用(如醫療、教育)之分擔
(4)調整機制(如物價指數調整)
若委託人選擇不認領或不負擔扶養費,可能面臨:
(1)被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2)追溯扶養費:
(3)影響親子關係:
(1)建議諮詢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
(2)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調解
(3)如有爭議,可尋求社會福利機構或主管機關協助
考量委託人對非婚生子女可能負有扶養義務,無論是否辦理認領:
(1)若已認領或實際撫育,扶養義務應立即成立。
(2)若未認領,仍可能被強制認領並追溯扶養費。
(1)建議主動辦理認領:
(2)簽訂書面協議:
(3)尋求專業協助:
作為生父,扶養子女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道德責任。建議委託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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