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被判刑後,婚姻關係還有法律效力嗎?

我與大陸人假結婚,被他人舉報,我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大陸人被遣返回去了,這樣雙方婚姻還有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進行假結婚,嗣後遭他人舉報,當事人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大陸配偶則遭遣返。當事人詢問此婚姻關係是否仍然有效。

貳、法律分析

一、假結婚之法律效力

(一)結婚之實質要件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然而,結婚除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實質要件,即雙方當事人必須有「結婚之真意」(結婚合意)。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若結婚當事人「口中說的是要與對方結婚,心中想的卻不是要與對方結婚」,此種情形依民法第86條規定,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本條雖未直接規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但依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一般原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

(三)本案適用

本案中,當事人與大陸配偶進行「假結婚」,若雙方並無建立真實婚姻關係之意思,而係基於其他目的(如協助大陸人士來台工作、居留等),此種情形下:

(1)雙方可能欠缺結婚真意:僅有形式上的結婚登記,但無實質上共同生活、建立婚姻關係之意思

(2)可能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明知並非真實結婚,卻故意為結婚之意思表示

(3)婚姻關係可能自始無效:依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該婚姻應屬無效

二、刑事判決對婚姻效力之影響

(一)刑事責任與民事效力之區別

當事人因假結婚被判刑,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

刑事判決雖然認定當事人有犯罪行為,但刑事責任與婚姻效力屬不同法律領域。然而,刑事判決中對於「假結婚」事實之認定,可作為民事上判斷婚姻是否有效之重要證據。

(二)本案判斷

既然司法機關已認定本案為「假結婚」並據此判刑,顯示:

(1)雙方確實可能欠缺結婚真意

(2)婚姻關係可能不具實質內涵

(3)該婚姻應屬無效

三、婚姻無效之法律效果

(一)無效婚姻之特性

(1)自始無效:婚姻關係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法律效力

(2)無須離婚:婚姻既然無效,就不生離婚的問題

(3)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婚姻不受除斥期間限制,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主張

(二)與撤銷婚姻之區別

  • 無效婚姻: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
  • 得撤銷婚姻:須經法院判決撤銷始失其效力

本案應屬無效婚姻,而非得撤銷婚姻。

四、婚姻無效對相關權利義務之影響

(一)夫妻財產關係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婚姻無效,則夫妻財產制自始不生效力,雙方不發生夫妻財產關係。

依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婚姻無效時,不適用本條規定,雙方各自對自己之債務負責。

(二)姻親關係

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若婚姻無效,則姻親關係自始不存在。

(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6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時,依一定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其中包括「夫妻之父母」及「子婦、女婿」。

若婚姻無效,則不發生配偶間及與配偶親屬間之扶養義務。

(四)繼承權

若婚姻無效,雙方互不享有配偶繼承權,亦不適用民法第1173條關於結婚時受贈與財產應列入應繼遺產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婚姻無效

(一)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雖然婚姻實質上可能已無效,但為明確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可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取得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訴訟管轄:

  • 向原結婚登記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
  • 或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惟大陸配偶已遭遣返,可能有送達困難)

訴訟理由: (1)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欠缺結婚真意 (2)已有刑事判決認定為假結婚 (3)婚後從未共同生活,無夫妻之實

(二)戶政登記處理

取得法院確認婚姻無效判決後,應持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 (1)撤銷結婚登記 (2)恢復單身身分 (3)更正相關戶籍資料

二、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婚姻無效不受除斥期間限制,當事人可隨時主張。但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明確,建議儘早處理。

(二)證據保全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1)刑事判決書正本 (2)從未共同生活之相關證明 (3)結婚登記相關文件 (4)其他可證明欠缺結婚真意之證據

(三)後續影響

(1)身分恢復:確認婚姻無效後,當事人恢復單身身分,可再婚 (2)財產關係:因婚姻無效,不發生夫妻財產制之效力 (3)繼承權:雙方互不享有配偶繼承權 (4)入出境管制:因有假結婚前科,未來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可能受到更嚴格審查

(四)刑事前科影響

假結婚之刑事前科可能影響: (1)未來與外籍或大陸配偶結婚之審查 (2)某些職業之任用資格 (3)良民證之核發

三、預防再犯

提醒當事人: (1)切勿再次從事假結婚行為:累犯將面臨更重刑責 (2)了解婚姻之嚴肅性:婚姻涉及重大身分關係,不可輕率為之 (3)未來真實結婚時:應確保雙方有真實結婚意願,並做好身家調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婚姻關係因雙方可能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欠缺結婚真意,依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應屬自始無效。雖已有刑事判決認定為假結婚,但為明確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仍應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民事判決後,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以恢復單身身分。

此外,當事人應記取教訓,切勿再從事類似違法行為,並應以嚴肅態度面對未來之婚姻關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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