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長期憂鬱症,常因為心情不好就針對我言語攻擊,說小孩我都不會教,叫我付房貸不然就滾出他家,還有許多的言語爆力的事情,長期下來我個人身心也受傷,面對他的情緒壓力非常大,這樣我離婚可以跟他求證償什麼,還有小孩他說他不要,這樣撫養費要怎麼算,那沒離婚我可以簽什麼協議書保障我的未來
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言語暴力,具體情形包括:
上述行為已造成當事人身心受創,承受極大情緒壓力。當事人欲了解: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所謂「虐待」,不限於身體上之虐待,精神上之虐待亦包括在內,而言語暴力即屬精神虐待之一種。
本案配偶之行為包括:
上述行為若持續發生且達一定嚴重程度,應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此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婚姻關係因配偶長期言語暴力已生重大破綻,應可能符合此項規定。
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本案當事人因配偶長期言語暴力造成精神痛苦,身心受創,若離婚事由可歸責於配偶,且當事人本身無過失,應可能依上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之多寡,法院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精神痛苦程度、言語暴力持續時間與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當事人於離婚時可能主張此項權利。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於酌定監護權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因素包括子女年齡、意願、父母經濟能力、照顧能力、情緒穩定度等。本案配偶表示不欲監護子女,且患有憂鬱症,情緒控管能力可能較不穩定,當事人取得監護權之可能性應較高。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應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撫養費之計算,實務上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並考量子女實際需求(如教育、醫療、生活費等)。給付期間原則上至子女成年(20歲),若子女繼續就學,可能延長至大學畢業。
具體金額需視雙方收入、子女實際需求等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於離婚訴訟或調解程序中,提出相關財力證明及子女開銷明細,供法院或調解委員參考。
若配偶之言語暴力已達家庭暴力之程度,當事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可能包括:
若情況緊急,當事人亦可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以即時保障人身安全。
在未離婚前,當事人可與配偶協商簽署婚姻協議書,約定相關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協議內容可能包括: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若欲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除簽署書面契約外,尚需向法院辦理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此外,依民法第1008條之1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其他夫妻財產約定亦應以書面為之,並建議辦理公證以增強效力。
若配偶有民法第101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該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本案若配偶有上述情形(例如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有其他重大事由等),當事人可能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夫妻亦可合意變更財產制,但仍需依民法第1007條及第1008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
為利後續離婚訴訟或保護令聲請,建議蒐集相關證據:
若擔心配偶惡意處分財產,可考慮:
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配偶有不當處分婚後財產之情形,當事人可能依此規定主張撤銷。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
離婚訴訟前須先經調解程序,可嘗試與配偶達成協議。若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程序。
若配偶願意配合,可協商簽署婚姻協議書,內容包括:
協議書應以書面為之,雙方簽名,建議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增強效力。涉及財產制變更者,需另向法院聲請登記。
即使簽署協議書,仍應持續記錄配偶言行,作為日後離婚訴訟證據。若配偶違反協議,可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關於當事人長期遭受配偶言語暴力一事,考量此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
離婚訴訟涉及多項法律程序及權益保障,建議盡速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以維護自身及子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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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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