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先生結婚快十年,育有兩子,太太在家照顧小孩,先生因婚後一直有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想談離婚,先生是保險高階主管,收入和獎金一年約250萬左右,如何精準計算他的年度總收入(含獎金),以爭取最高的扶養費?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近十年,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為家庭主婦,專職照顧子女;配偶為保險業高階主管,年收入約新台幣250萬元(含獎金)。因配偶婚後持續賭博且屢勸不聽,當事人欲訴請離婚,並爭取子女監護權及合理扶養費。本案主要涉及離婚事由之成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酌定,以及如何精準計算配偶年度總收入以爭取合理扶養費等法律問題。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長期賭博行為,若已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精神痛苦,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長期賭博且屢勸不聽,應已構成婚姻重大破綻,當事人得據此訴請離婚。
考量配偶婚後持續賭博行為且屢勸不聽,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評價:
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爭取監護權可能具有以下優勢: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扶養費計算應考量:
為爭取合理扶養費,必須精確掌握配偶真實收入,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保險業高階主管之獎金通常包括:
舉證方式:
若配偶不願提供或隱匿收入資料,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
假設配偶年收入250萬元,月平均收入約20.8萬元: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考量本案情形:
關於配偶長期賭博且屢勸不聽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可依法訴請離婚。在監護權方面,考量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且配偶有賭博惡習,爭取監護權應具有相當優勢。在扶養費方面,建議透過調閱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資料、薪資轉帳紀錄及聲請法院調查等方式,精確掌握配偶年收入(含獎金),並依子女實際需要及配偶經濟能力,請求合理扶養費(建議每月每名子女2.5萬元,共5萬元)。此外,建議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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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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