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年收250萬含獎金,離婚時如何認定他的總收入爭取最高扶養費?

我和先生結婚快十年,育有兩子,太太在家照顧小孩,先生因婚後一直有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想談離婚,先生是保險高階主管,收入和獎金一年約250萬左右,如何精準計算他的年度總收入(含獎金),以爭取最高的扶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近十年,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當事人為家庭主婦,專職照顧子女;配偶為保險業高階主管,年收入約新台幣250萬元(含獎金)。因配偶婚後持續賭博且屢勸不聽,當事人欲訴請離婚,並爭取子女監護權及合理扶養費。本案主要涉及離婚事由之成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酌定,以及如何精準計算配偶年度總收入以爭取合理扶養費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事由之成立

(一)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長期賭博行為,若已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精神痛苦,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配偶長期賭博且屢勸不聽,應已構成婚姻重大破綻,當事人得據此訴請離婚。

(二)本案情形分析

考量配偶婚後持續賭博行為且屢勸不聽,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評價:

  • 若賭博行為已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精神壓力或影響家庭和諧,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不堪同居之虐待」
  • 長期賭博惡習導致婚姻關係嚴重破裂,難以維持共同生活,應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
  • 該事由主要可歸責於配偶一方,當事人得據此請求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酌定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二)法院酌定監護權之考量因素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三)本案有利因素

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爭取監護權可能具有以下優勢:

  • 當事人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與子女感情深厚
  • 配偶有賭博惡習,品行及教養態度可能有疑慮
  • 當事人具備完整照顧能力及意願

三、扶養費之計算與請求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依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扶養費計算原則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扶養費計算應考量:

  1. 子女實際需要:
  • 生活費(食、衣、住、行)
  • 教育費(學費、補習費、才藝費)
  • 醫療保健費
  • 娛樂及其他必要支出
  •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參考基準
  1. 父母經濟能力:
  • 原則上由父母雙方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 若一方無收入或收入較低,他方應負擔較高比例
  1. 實務計算方式:
  • 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約為新台幣2萬元至3萬元(視地區及生活水準而定)
  • 若配偶年收入250萬元,月平均收入約20.8萬元
  • 當事人若無收入,配偶應負擔較高比例(通常為70%至100%)

(三)精準計算配偶年度總收入之方法

為爭取合理扶養費,必須精確掌握配偶真實收入,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1. 正式收入證明文件
  • 扣繳憑單:每年5月報稅時,公司會核發前一年度扣繳憑單,記載薪資所得總額
  • 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配偶近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薪資資料(但高階主管可能以最高級距投保,未必反映真實收入)
  • 薪資轉帳紀錄:調閱配偶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明細或銀行對帳單
  1. 獎金收入之舉證

保險業高階主管之獎金通常包括:

  • 業績獎金
  • 年終獎金
  • 績效獎金
  • 股票分紅或認股權

舉證方式:

  • 公司核發之獎金通知書或獎金明細表
  • 銀行存摺顯示之獎金入帳紀錄
  • 公司內部獎金制度規定或獎勵辦法
  • 同業或同職級人員之獎金水準(作為參考)
  1. 其他財產及收入
  • 不動產租金收入
  • 股票股利、利息收入
  • 其他投資收益
  • 財產清冊(不動產、汽車、股票、基金等)
  1. 訴訟中之調查方法

若配偶不願提供或隱匿收入資料,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

  • 調閱稅務資料:聲請法院向國稅局調取配偶近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函查公司:聲請法院向配偶任職公司函查薪資及獎金明細
  • 調閱金融帳戶:聲請法院向銀行調取配偶帳戶交易明細
  • 聲請鑑定:必要時聲請會計師鑑定配偶實際收入
  1. 保全證據之注意事項
  • 及早蒐集:在提出離婚訴訟前,應盡可能蒐集配偶收入證明
  • 合法取得:避免以非法方式(如竊取、侵入電腦)取得證據
  • 完整保存:將所有證據影印或拍照保存,並製作清冊
  • 證據補強:單一證據可能不足,應多方蒐集相互印證

(四)扶養費請求策略

  1. 計算基準

假設配偶年收入250萬元,月平均收入約20.8萬元:

  • 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以2.5萬元計算(可依實際需要調整)
  • 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共5萬元
  • 若當事人無收入,配偶應負擔100%,即每月5萬元
  • 若當事人有部分收入或工作能力,可依比例分擔
  1. 請求方式
  • 定期給付: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較常見)
  • 一次給付:一次給付數年扶養費總額(需有特殊理由)
  • 給付至成年:請求給付至子女成年(20歲)為止
  • 延長給付:若子女就讀大學,可請求延長至大學畢業
  1. 強化請求之論據
  • 提出子女實際支出明細(學費、補習費、生活費等)
  • 強調配偶高收入及經濟能力
  • 說明當事人因照顧子女而無法工作或收入受限
  • 指出配偶賭博行為可能影響子女教養,應以金錢補償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二)本案情形分析

考量本案情形:

  • 當事人婚後專職照顧子女,對家庭有重大貢獻
  • 配偶為主要經濟來源,婚後財產可能較多
  • 離婚時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若配偶因賭博而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情形,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請求追加計算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 蒐集證據:
  • 配偶賭博之證據(簽單、借據、對話紀錄等)
  • 配偶收入證明(扣繳憑單、薪資單、銀行存摺等)
  • 子女日常照顧紀錄及支出明細
  • 夫妻感情破裂之證據(對話紀錄、證人等)
  1. 財產保全:
  • 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狀況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防止配偶脫產
  1. 諮詢專業: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
  • 諮詢會計師協助計算配偶實際收入

二、訴訟策略

  1. 離婚訴訟:
  • 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或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
  • 主張配偶長期賭博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婚姻重大破綻
  1. 監護權爭取:
  • 強調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與子女感情深厚
  • 指出配偶賭博惡習不利子女身心發展
  • 提出完整照顧計畫及支持系統
  1. 扶養費請求:
  • 提出子女實際需要之詳細支出明細
  • 聲請法院調查配偶真實收入(含獎金)
  • 主張配偶應負擔較高比例或全部扶養費
  • 請求每月每名子女2.5萬元(共5萬元),給付至成年為止
  1. 剩餘財產分配:
  •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若配偶有脫產行為,依法追加計算

三、調解協商

  1. 調解前置:
  •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訴訟前應先經調解程序
  • 可於調解時提出監護權及扶養費之協議方案
  1. 協商重點:
  • 監護權歸屬(爭取單獨或共同監護)
  • 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 探視權之行使方式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 協議注意事項:
  • 扶養費金額應明確具體
  • 給付方式及期限應清楚約定
  • 違約責任應明定(如遲延利息、強制執行)
  • 協議內容應製作調解筆錄或公證

四、後續執行

  1. 戶籍登記:
  • 離婚判決確定後,辦理離婚登記
  • 子女監護權變更登記
  1. 扶養費給付:
  • 定期檢視配偶是否按時給付
  • 若有遲延,可聲請強制執行
  • 若配偶收入增加,可聲請增加扶養費
  1. 監護權行使:
  • 妥善行使親權,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 配合社工訪視及法院監督
  • 若配偶有不當探視或干擾,可聲請改定探視方式

五、特別提醒

  1. 賭博行為之舉證:
  • 保留配偶賭博之相關證據(簽單、借據、證人證詞等)
  • 若配偶因賭博負債,可能影響其經濟能力,但不影響扶養義務
  1. 子女最佳利益:
  • 所有決定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避免在子女面前爭執或批評對方
  • 維持子女與父親之適當聯繫(除非有安全疑慮)
  1. 自身經濟規劃:
  • 評估離婚後之經濟狀況及工作能力
  • 規劃重返職場或提升工作技能
  • 善用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確保生活穩定

肆、結論

關於配偶長期賭博且屢勸不聽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所定之離婚事由,建議當事人可依法訴請離婚。在監護權方面,考量當事人為主要照顧者且配偶有賭博惡習,爭取監護權應具有相當優勢。在扶養費方面,建議透過調閱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資料、薪資轉帳紀錄及聲請法院調查等方式,精確掌握配偶年收入(含獎金),並依子女實際需要及配偶經濟能力,請求合理扶養費(建議每月每名子女2.5萬元,共5萬元)。此外,建議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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