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 銀行辦事情 有婦人面前背ㄍ嬰兒 我看很可愛 去摸瞭大概5秒 後來婦人看到 馬上制止 我說瞭對不起後 後續雙方都沒又互動 過了2.3ㄍ月 警方通知我被告性稍擾 要我去做筆錄 請問這能成立ㄇ
您在銀行辦事時,因覺得婦人背上的嬰兒可愛,上前觸摸了約5秒。婦人發現後立即制止,您也當場道歉。事後約2、3個月,您接獲警方通知,被控性騷擾並要求製作筆錄,因此詢問此行為是否可能成立性騷擾罪。
若您的行為被認定為性騷擾,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受害人(嬰兒的母親或嬰兒本身)仍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及第20條,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行為的性質、情境、受害人的感受及行為人是否有悔意等因素。
本案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主要會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或《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綜合來看,若您觸摸的部位並非嬰兒的隱私處,且您確實沒有性騷擾的意圖,則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應屬不高。但最終仍需視檢警調查結果及法院認定為準。
即使您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被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的性騷擾行為(即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造成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依同法第20條規定,仍可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中,婦人當場制止,顯示其感受不適或冒犯,因此您的行為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行政罰性質的性騷擾。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觸摸嬰兒遭控性騷擾一事,若您觸摸的部位並非嬰兒的隱私處,且您無性騷擾之意圖,應不必然會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然而,您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下的行政性性騷擾,而面臨行政罰鍰,並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事實並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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