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銀行 辦事情 遇到 婦人 懷上背ㄍ嬰兒 我看嬰兒 可愛 摸瞭他小腳大概5秒 被他嚇阻 我就說瞭不好意思 結果婦人 去警局告我 性稍擾 請問 這能成立ㄇ
您在銀行辦理事務時,因覺得一名婦人背上的嬰兒可愛,而觸摸了嬰兒的小腳約5秒鐘。隨後婦人制止了您的行為,您也立即表示歉意。然而,該婦人事後向警方報案,指控您性騷擾。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會構成性騷擾。
本案若經認定構成性騷擾,受害人(嬰兒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然而,是否構成性騷擾,仍需視行為的性質、意圖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而定。
本案主要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該條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您所述的事實,我們進行涵攝分析如下:
綜合上述,若無證據證明您有性騷擾的意圖,且觸摸部位並非法律所指的身體隱私處,則本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應屬較低。
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仍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的行政罰鍰。該條文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而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條文的「性騷擾」定義較為廣泛,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行為為條件,要求、期約或以其他方式,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相關之行為。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案中,您的行為若被認定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仍有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鍰。然而,單純觸摸嬰兒腳是否能被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達到「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畏怖、敵意或冒犯情境」的程度,仍有待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調查與判斷。考量到觸摸部位及您的主觀意圖,成立行政罰鍰的可能性亦應屬不高,但仍需視調查結果而定。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觸摸嬰兒腳的行為,若無性騷擾的意圖,且觸摸部位非屬法律所指的身體隱私處,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應屬較低。至於行政罰鍰部分,亦需視主管機關對行為性質的認定。建議您積極配合調查,並在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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