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強迫性行為糾紛疑慮 男方會一直問我要不要去他家,我們有了肢體接觸,但要到最後一步時,我說不想發生性行為,最後他沒成功,第二天在我半夢半醒時他便成功了,我有推開他但沒有大吼大叫,我跟他說至少需要安全性行為,但他說安全性行為(戴套)的方式他無法獲得性快感,就直接進入,我有嘗試抵抗,並且他讓我吃事後藥 讓我有疑慮的地方是,因為之後我們有過其他次性行為,並轉變成「他問我要不要,我不積極同意,最後還是達成」的狀態。 我在請他出示性病體檢證明,他再三保證說會再去檢查但從來沒檢查過,問他過往有沒有約砲經歷時他表示沒有 後來發現他6~3月這9個月間同時劈腿兩人,交替無套性行為,並在4月時也有和另外兩人交替無套性行為,在詢問其他兩人後,發現他們皆有感染念珠菌症狀,雖然不是嚴重性病但也代表了男方在毫無體檢狀態下謊稱自己在外無任何關係並半強迫無套性行為 不知是否能構成強制性交、傳染性方面疾病等罪名 手上有聊天記錄,但當時的語氣似乎沒有很強烈,不知是否能構成
您所描述的狀況涉及與男方之間的性行為爭議,主要疑慮包括:第一次性行為發生在您「半夢半醒」狀態下,且您有推開對方;後續性行為多為您「不積極同意」但最終仍發生;男方拒絕安全性行為(戴套),並在您要求下仍直接進入;男方隱瞞其複雜的性關係史(劈腿多人、交替無套性行為),且未依約進行性病檢查;您與其他受害人皆出現念珠菌症狀,懷疑男方可能傳染疾病。您手上握有聊天記錄,但擔心語氣不夠強烈,不知是否能構成強制性交或傳染性病等罪名。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中,男方在您「半夢半醒」或「不積極同意」下為性行為,應屬侵害您的性自主權及身體權。此外,男方隱瞞其複雜的性關係史,並在您要求安全性行為後仍堅持無套性行為,若因此導致您感染念珠菌症狀或其他性病,男方應屬侵害您的身體健康權。這些行為皆可能導致您身心受創,因此,您應可向男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就因感染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實際損失,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強制性交罪疑慮(刑法第221條)
傷害罪疑慮(刑法第277條)
詐欺罪:
本案情節較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情節較無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男方在您「半夢半醒」及「不積極同意」下為性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其隱瞞性關係史、拒絕安全性行為並導致您感染疾病,則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至刑事傷害罪。建議您應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前往醫院進行詳細檢查並取得證明,並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評估提告的可能性與策略,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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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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