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高薪低報補提後之權益主張

我離職告訴我的前雇主因為他們之前勞退都給我高薪低報,所以我會去向相關政府單位檢舉他們,他們這時候才緊急幫我過去少掉的勞退補提撥進帳戶,那我還可以去和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主張要求前雇主要賠償我這些少繳的日子的勞退損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前雇主曾有勞工退休金「高薪低報」的情形,在您告知將向政府單位檢舉後,前雇主已緊急將過去短少的勞工退休金補提撥至您的個人專戶。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可向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並主張要求前雇主賠償這些少繳日子的勞退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若雇主有高薪低報之行為,確實已違反此一規定。

然而,本案中,前雇主已將短少之勞工退休金補足至您的個人專戶。由於勞工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提繳至專戶,其所有權屬於勞工,且專戶內的金額會依規定進行收益分配。在雇主已補足提繳金額後,您個人專戶內的退休金應已回復至應有之狀態,因此,直接主張「勞退損失」的民事賠償空間可能較小,因為實質上您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已無短少。

若您欲主張其他損害賠償,例如因延遲提繳所導致的專戶收益損失,則可能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有具體損失發生,且該損失與雇主延遲提繳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然而,實務上要證明此類具體收益損失並不容易,且《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勞工得就此請求額外之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或額外利息)。

二、刑事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針對雇主未足額提繳或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的行為訂有刑事罰則。因此,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及第53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主管機關(勞保局)應會對雇主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即使雇主事後已補提,其「高薪低報」的違法行為在當時已然發生,仍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主管機關會依據違法期間、人數及金額等情節,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向勞保局檢舉: 即使前雇主已補提勞工退休金,其「高薪低報」的行為仍屬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行政義務。您仍可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勞保局應會對前雇主進行調查並依法處以行政罰鍰。這不僅能維護您的權益,也能促使雇主遵守法令。
  2. 民事求償之評估: 由於勞工退休金已補足至您的個人專戶,直接主張「勞退損失」的民事賠償空間可能較小。若您認為有其他具體損害(例如因延遲提繳導致的專戶收益損失),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進一步民事求償的可能性,但此類主張的舉證難度可能較高。

肆、結論

關於前雇主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並事後補提之情形,雇主應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行政義務,主管機關仍可能對其處以行政罰鍰。然而,由於勞工退休金已補足至專戶,勞工直接主張「勞退損失」之民事賠償空間可能較小。建議您仍可向勞保局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促使雇主遵守法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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