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柏瑄 電話:0972050668 所在地區:台北 請詳細敘述您的問題: 我於12/26 下午4:30-5:00 本身是月子餐司機當天下午行駛松江路,準備前往優兒寶月子中心送餐,經過國泰世華銀行 松江分行(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28號)時,當時對方停靠在路邊銀行外紅線,我於車道上直行,對方未打方向燈,並且偏左駛入車道,我按了一聲喇叭提醒他,我正在直行 並且我當時準備停靠在 全聯福利中心中山松江店(台北市中山區318號)外頭的黃線臨停,因優兒寶月子中心的通道在銀行跟全聯的中間感應門,黃線當時剩斜角有位子能夠停,所以我超車後,打了方向燈要駛入進去黃色斜線,當下還未停妥時,對方從我後方按了2.3聲喇叭,我當下以為是發生擦撞,所以我立即停車,沒有往前開避免破壞現場,並且下車詢問對方 怎麼了怎麼了,我並沒有手持武器也沒有任何肢體衝突 ,對方表示我沒有打方向燈,我立即表示對方應該先禮讓我直行通過,表示對方沒有打方向燈,對方也再一次回覆說我沒有打方向燈,我有說能不能有點素質幹嘛一直按喇叭! 我當下還要趕著在規定時間送餐,就回車上停妥在黃線上,後續對方在離去時,也按了好幾聲喇叭才離開 對方現在告我刑事 我還沒去做筆錄
您是一位月子餐司機,於12月26日下午在松江路行駛時,與另一輛車輛發生行車糾紛。當時對方車輛停靠於紅線,未打方向燈即偏左駛入車道,您按喇叭提醒後超車,並準備停靠於黃線。在您尚未停妥時,對方從後方按喇叭,您誤以為發生擦撞而停車並下車詢問,雙方發生口角,您曾表示「能不能有點素質幹嘛一直按喇叭!」。事後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尚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
依您所述,您當下是因誤以為發生擦撞而停車,並未發生實際的碰撞或造成對方車輛、人身損害。因此,本案若無實際損害發生,應不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其他刑事責任:
本案中,雙方可能皆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
對方車輛:
您:
上述交通違規行為屬於行政罰,與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責任,通常由交通警察開立罰單。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他人的行車糾紛,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同時,雙方在行車過程中可能皆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責任。建議您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務必仔細回想並準備詳細的事發經過,並考慮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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