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礙秘密 在某家公司任職,因同事說他有定位器,我協助設定,他安裝至同事車上,看他業務狀況,但沒多久就被發現且被提告,我也已被公司革職
您因同事提及有定位器,並在您的協助設定下,將該定位器安裝至同事車上,目的是為了觀察其業務狀況。此行為不久後即被發現,導致您被提告,並因此遭到公司革職。
本案中,未經同意在他人車輛上安裝定位器以追蹤其行蹤,應屬侵害他人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受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規定,向您及實際安裝者主張損害賠償。由於您有協助設定及安裝之行為,恐應與實際安裝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您協助他人安裝定位器於同事車上以監看其行蹤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該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定位器本身並非直接錄音、照相或錄影,但其透過電磁紀錄方式追蹤他人行蹤,若該行蹤被認定為「非公開之活動」,則您的行為恐構成「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此外,您協助設定及安裝之行為,應屬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亦可能成立本罪。
本案情節較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裁罰,但若有其他相關法規(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則可能另有行政責任。然而,就您所述事實,主要應聚焦於民事與刑事責任。
您因協助安裝定位器之行為而遭公司革職,此應屬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所為之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未經同意安裝定位器追蹤同事,不僅可能觸犯刑法,亦嚴重違反職場倫理及公司內部規定,對公司信譽及同事間信任關係造成重大損害,應屬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故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恐屬合法。
關於您協助安裝定位器追蹤同事之行為,應屬侵害他人隱私權,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之刑事責任,並應負《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恐亦屬合法。建議您應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之民、刑事訴訟及勞資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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