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柏瑄 電話:0972050668 所在地區:台北 請詳細敘述您的問題: 我於12/26 下午4:30-5:00 本身是月子餐司機當天下午行駛松江路,準備前往優兒寶月子中心送餐,經過國泰世華銀行 松江分行(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28號)時,當時對方停靠在路邊銀行外紅線,我於車道上直行,對方未打方向燈,並且偏左駛入車道,我按了一聲喇叭提醒他,我正在直行 並且我當時準備停靠在 全聯福利中心中山松江店(台北市中山區318號)外頭的黃線臨停,因優兒寶月子中心的通道在銀行跟全聯的中間感應門,黃線當時剩斜角有位子能夠停,所以我超車後,打了方向燈要駛入進去黃色斜線,當下還未停妥時,對方從我後方按了2.3聲喇叭,我當下以為是發生擦撞,所以我立即停車,沒有往前開避免破壞現場,並且下車詢問對方 怎麼了怎麼了,我並沒有手持武器也沒有任何肢體衝突 ,對方表示我沒有打方向燈,我立即表示對方應該先禮讓我直行通過,表示對方沒有打方向燈,對方也再一次回覆說我沒有打方向燈,我有說能不能有點素質幹嘛一直按喇叭! 我當下還要趕著在規定時間送餐,就回車上停妥在黃線上,後續對方在離去時,也按了好幾聲喇叭才離開 對方現在告我刑事 我還沒去做筆錄
台端為月子餐司機,於12月26日下午行經松江路時,與另一輛車輛發生行車糾紛。事發經過為對方車輛在紅線違規停車後,未打方向燈即偏左駛入車道,台端按喇叭提醒後超車,並準備停靠於黃線臨停區。此時對方從後方多次按鳴喇叭,台端誤以為發生擦撞而立即停車下車詢問,雙方就方向燈使用問題發生口角。台端曾對對方表示「能不能有點素質幹嘛一直按喇叭!」。事後對方已對台端提出刑事告訴,台端尚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目前未有肢體衝突或財物毀損情事。
依台端所述,本案並未發生實際擦撞,亦無任何肢體衝突或財物毀損。因此,目前應無直接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後續刑事案件經偵查或審理後,認定對方係惡意提告,則台端屆時可能得考慮向對方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但此部分仍需視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而定。
依台端所述,對方已對台端提出刑事告訴。在行車糾紛中,常見的刑事告訴類型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本案雙方在行車過程中,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違規: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不當按鳴喇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
違規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台端因行車糾紛遭對方提告刑事一事,依目前所述事實,對方可能係以強制罪或公然侮辱罪提告。就強制罪而言,台端之行為似難直接構成強制;就公然侮辱罪而言,台端所言是否構成侮辱,仍有待法院依具體情境判斷。此外,雙方在行車過程中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違規。建議台端應積極蒐集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並在製作筆錄前諮詢專業律師,以妥善應對,並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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