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曾在車上與人發生糾紛!一位老伯上車強迫我讓座。我反嗆回去(因當時身體不適),其女也跑來指責我態度惡劣!並用手阻擋我下車!我只是推她一下。她馬上高喊「打人」!並要司機鎖車門且報警!後來她馬上去驗傷。年後我已去警局作完筆錄。其傷名為「肩部挫傷」請問我能告她強制罪嗎?我已在答辯書上要求檢察官調閱其就醫紀錄。有用嗎?
您在公車上因讓座問題與一位老伯發生糾紛,其女兒隨後加入指責您態度不佳,並以手阻擋您下車。您因身體不適且被阻擋,推了對方一下,對方隨即高喊「打人」並報警,後續前往驗傷,診斷為「肩部挫傷」。您已至警局完成筆錄,並詢問是否能對對方提告強制罪,以及要求檢察官調閱對方就醫紀錄是否有用。
本案若經認定您推人的行為造成對方受傷,且您在法律上無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對方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您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反之,若對方阻擋您下車的行為,導致您受到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您亦可能依此條文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您承認推了對方一下,而對方經驗傷後有「肩部挫傷」之診斷。若檢察官認定您的推人行為與對方的傷勢之間有因果關係,且您推人的行為並非出於正當防衛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則您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
然而,您提到對方「用手阻擋我下車」,若您推開對方的行為是為了排除對方不法侵害(即阻擋您下車的行為),以保護自己下車的權利,且所使用的推力並未過當,則您的行為可能符合《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之正當防衛要件,進而阻卻違法,不成立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女兒「用手阻擋我下車」的行為,若經認定是以物理上的強制力(強暴)妨害您自由下車的權利,則對方女兒的行為應屬妨害您行使權利,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您確實有權利對此提出告訴。
本案情境較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被控傷害罪的部分:
關於您欲提告強制罪的部分:
整體建議:
關於您在公車上與人發生糾紛一事,您推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但若能證明是為了排除對方不法阻擋而為之,則可能主張正當防衛。同時,對方女兒阻擋您下車的行為,應屬妨害您行使權利,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您有權利對此提出告訴。您要求檢察官調閱對方就醫紀錄的舉動非常有用,有助於釐清傷害的真實性與因果關係。建議您積極配合偵查,並可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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