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9月4日5點53分我當事人騎車與對方機車相撞,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我無肇責,對造人全責,對方第三責任險只願意賠償70萬,我要求100萬
本案當事人於113年9月4日5點53分與對方發生機車碰撞事故。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因事故受傷,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然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僅願賠償新臺幣70萬元,與當事人主張之100萬元有所落差,雙方就賠償金額尚有爭議。
本案依車禍鑑定結果,對方應屬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則無肇事責任。因此,對方因過失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及財產權益,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願意賠償70萬元,與當事人主張之100萬元有30萬元之差距,此部分應屬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之差異。當事人應提出具體之醫療單據、薪資證明、交通費用單據等證據,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之實際金額,並據以向對方及保險公司主張。
若對方因過失駕駛導致當事人受傷,且當事人有提出告訴,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此一事實應可作為認定對方有過失之重要依據。若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將有助於促使對方積極與當事人協商民事賠償事宜,以爭取和解或緩刑之機會。
對方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而受行政罰鍰,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等。此部分雖與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無直接關聯,但可作為證明對方有過失之佐證。
本案涉及對方投保之「第三人責任險」。此保險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代被保險人(即對方)賠償其因過失造成第三人(即當事人)之損害。保險公司通常會依其內部評估標準及保險契約約定之範圍進行理賠。若保險公司所評估之賠償金額與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有落差,當事人仍得向對方本人請求不足之部分,或透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爭取合理賠償。
本案當事人因車禍無肇事責任,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故當事人應可向對方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對方亦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針對賠償金額之爭議,建議當事人積極蒐集並提出完整證據,並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程序,爭取合理之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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