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無肇責求償金額爭議

過失傷害,113年9月4日5點53分我當事人騎車與對方機車相撞,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我無肇責,對造人全責,對方第三責任險只願意賠償70萬,我要求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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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113年9月4日5點53分與對方發生機車碰撞事故。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因事故受傷,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然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僅願賠償新臺幣70萬元,與當事人主張之100萬元有所落差,雙方就賠償金額尚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依車禍鑑定結果,對方應屬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則無肇事責任。因此,對方因過失侵害當事人之身體健康及財產權益,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因過失駕駛導致車禍,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及財產權,應屬成立侵權行為。
  2. 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因傷所致之薪資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等。
  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因車禍受傷所承受之痛苦、不便及精神上之損害,亦得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法院通常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傷程度及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

本案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願意賠償70萬元,與當事人主張之100萬元有30萬元之差距,此部分應屬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之差異。當事人應提出具體之醫療單據、薪資證明、交通費用單據等證據,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之實際金額,並據以向對方及保險公司主張。

二、刑事責任

若對方因過失駕駛導致當事人受傷,且當事人有提出告訴,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經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此一事實應可作為認定對方有過失之重要依據。若當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將有助於促使對方積極與當事人協商民事賠償事宜,以爭取和解或緩刑之機會。

三、行政責任

對方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而受行政罰鍰,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等。此部分雖與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無直接關聯,但可作為證明對方有過失之佐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涉及對方投保之「第三人責任險」。此保險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代被保險人(即對方)賠償其因過失造成第三人(即當事人)之損害。保險公司通常會依其內部評估標準及保險契約約定之範圍進行理賠。若保險公司所評估之賠償金額與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有落差,當事人仍得向對方本人請求不足之部分,或透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爭取合理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完整蒐集證據:請當事人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事故相關之證據,包括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交通費用單據、因傷請假之薪資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或收據、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以利計算實際損害金額。
  2. 提出具體求償明細:將所有損害項目(醫療費、交通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列出詳細清單,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對方及保險公司提出具體之求償金額。
  3. 再次協商:嘗試與對方及保險公司進行第二次協商,說明當事人主張100萬元之依據,並表達願意協商之彈性空間。
  4. 聲請調解:若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將居中協調,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且調解成立之筆錄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
  5. 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若尚未提出刑事告訴,且仍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可考慮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刑事程序有助於增加對方和解之意願。
  6. 提起民事訴訟:若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爭議,當事人最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害。法院將依據雙方提出之證據及法律規定,判斷應賠償之金額。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車禍無肇事責任,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故當事人應可向對方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對方亦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針對賠償金額之爭議,建議當事人積極蒐集並提出完整證據,並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程序,爭取合理之損害賠償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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