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0/29日早上8:15分的時候,我在新竹忠孝西路和中華路的交接口(離新竹縣竹北派出所走路一分鐘就可以到達的路口)要右轉,我右轉後聽到後面發出一陣很大的聲響,回頭看發現有一輛機車摔倒了,這輛機車在我還沒右轉前就有在後照鏡看到,當時它在我的右後方看起來是要直行,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關係對方才會摔倒,可是我有打右轉方向燈,而且我騎的那一道也是右轉專用道,加上我完全沒有碰撞的感覺,所以我只有回頭看一下,然後就去做自己要做的事了,並沒有停下來確認。 之後隔一個禮拜收到竹北派出所的通知要我去做筆錄,原來是那位摔倒的機車騎士去派出所報案告我肇事逃逸和故意傷害罪,她在筆錄時有說到她的機車車頭與我的機車右側有擦撞到,可是我並沒有感覺,看監控時我的機車也沒有晃動的樣子,反正那位機車騎士就是要告我,再後來12/9日有調解委員會,原本以為對方會出席,結果對方以要上班為由沒有出席,所以調解不成立,然後到了現在,3/25周三要開庭 可是有一點很奇怪,對方在筆錄時有說她的機車車頭撞到我機車的右側車身,然而現場事故照片中她的機車是往左邊倒,所以有一定概率是機車未發生碰撞但她煞車不及才會往左邊倒,想請問我在出庭時要怎麼說才能讓我要負責的比例降到最小
您於去年10月29日早上8點15分,在新竹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欲右轉時,聽到後方有聲響,回頭發現一輛機車摔倒。您表示當時有打右轉方向燈,且行駛於右轉專用道,並未感覺有碰撞,故未停車查看即離開。事後一週,您收到竹北派出所通知,得知對方騎士報案提告您「肇事逃逸」及「故意傷害罪」。對方於筆錄中稱其機車車頭與您的機車右側有擦撞,但您否認有碰撞感,且監控畫面顯示您的機車並無晃動。後續調解委員會因對方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將於3月25日開庭。您希望了解如何在庭上陳述,以降低需負擔的責任比例。
本案若經認定您的駕駛行為與對方摔倒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使沒有直接碰撞,您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侵權行為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的成立與否及比例,將取決於雙方在事故發生時的過失程度。
涵攝說明:
本案對方提告「肇事逃逸」及「故意傷害罪」,以下分別說明:
1.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此罪的構成要件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駕駛人駕車逃逸,且駕駛人知悉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人死傷。
涵攝說明:
2.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此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故意。
涵攝說明: 依您所述,您的行為是依交通規則右轉,並無任何傷害對方的意圖。因此,對方指控您「故意傷害」應屬誤解或不成立。即使最終認定您有過失,也僅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而非故意傷害。
若經認定您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例如:轉彎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可能會有相關的行政罰鍰。但本案的重點應在於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釐清。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即將到來的開庭,建議您採取以下策略:
本案關於「肇事逃逸」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斷,關鍵在於有無碰撞事實以及雙方對於事故發生的肇事比例。建議您在法庭上應堅定主張無碰撞、已盡注意義務,並質疑對方摔倒原因,同時要求法院詳盡調查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事實,爭取降低您的責任比例。至於「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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