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肇事逃逸與傷害案件法律諮詢

在去年10/29日早上8:15分的時候,我在新竹忠孝西路和中華路的交接口(離新竹縣竹北派出所走路一分鐘就可以到達的路口)要右轉,我右轉後聽到後面發出一陣很大的聲響,回頭看發現有一輛機車摔倒了,這輛機車在我還沒右轉前就有在後照鏡看到,當時它在我的右後方看起來是要直行,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關係對方才會摔倒,可是我有打右轉方向燈,而且我騎的那一道也是右轉專用道,加上我完全沒有碰撞的感覺,所以我只有回頭看一下,然後就去做自己要做的事了,並沒有停下來確認。 之後隔一個禮拜收到竹北派出所的通知要我去做筆錄,原來是那位摔倒的機車騎士去派出所報案告我肇事逃逸和故意傷害罪,她在筆錄時有說到她的機車車頭與我的機車右側有擦撞到,可是我並沒有感覺,看監控時我的機車也沒有晃動的樣子,反正那位機車騎士就是要告我,再後來12/9日有調解委員會,原本以為對方會出席,結果對方以要上班為由沒有出席,所以調解不成立,然後到了現在,3/25周三要開庭 可是有一點很奇怪,對方在筆錄時有說她的機車車頭撞到我機車的右側車身,然而現場事故照片中她的機車是往左邊倒,所以有一定概率是機車未發生碰撞但她煞車不及才會往左邊倒,想請問我在出庭時要怎麼說才能讓我要負責的比例降到最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去年10月29日早上8點15分,在新竹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欲右轉時,聽到後方有聲響,回頭發現一輛機車摔倒。您表示當時有打右轉方向燈,且行駛於右轉專用道,並未感覺有碰撞,故未停車查看即離開。事後一週,您收到竹北派出所通知,得知對方騎士報案提告您「肇事逃逸」及「故意傷害罪」。對方於筆錄中稱其機車車頭與您的機車右側有擦撞,但您否認有碰撞感,且監控畫面顯示您的機車並無晃動。後續調解委員會因對方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將於3月25日開庭。您希望了解如何在庭上陳述,以降低需負擔的責任比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經認定您的駕駛行為與對方摔倒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使沒有直接碰撞,您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侵權行為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的成立與否及比例,將取決於雙方在事故發生時的過失程度。

涵攝說明:

  1. 過失侵權行為: 即使您未感覺到碰撞,若法院認定您的右轉行為(例如轉彎時機、角度、是否影響後方直行車輛等)與對方摔倒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能被認定有過失。然而,您有打方向燈並行駛於右轉專用道,這些都是有利於您的事實,顯示您已盡到部分注意義務。
  2. 肇事責任比例: 法院會根據現場跡證、監視器畫面、雙方筆錄及交通法規,判斷雙方對於事故發生的過失比例。若能證明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操作不當等過失,則您的責任比例應可降低。

二、刑事責任

本案對方提告「肇事逃逸」及「故意傷害罪」,以下分別說明:

1.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此罪的構成要件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駕駛人駕車逃逸,且駕駛人知悉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人死傷。

涵攝說明:

  • 「發生交通事故」及「致人死傷」: 這是本案的爭議核心。若能證明您的機車與對方機車並無碰撞,且您的駕駛行為與對方摔倒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則您可能不屬於「肇事者」。您可主張您的機車無晃動、無碰撞感,且對方車輛倒向與其所稱碰撞點不符,以質疑您並非肇事者。
  • 「知悉」: 您聽到聲響並回頭看到對方摔倒,應屬知悉「有事故發生」。然而,關鍵在於您是否知悉「自己是肇事者」或「自己的行為導致對方受傷」。若您當時確實堅信自己並未與對方發生碰撞,且已依規定行駛(打方向燈、專用道),而誤認自己與事故無關,則對於「肇事」的認知可能不足,進而影響此罪的成立。

2.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此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故意。

涵攝說明: 依您所述,您的行為是依交通規則右轉,並無任何傷害對方的意圖。因此,對方指控您「故意傷害」應屬誤解或不成立。即使最終認定您有過失,也僅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而非故意傷害。

三、行政責任

若經認定您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例如:轉彎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可能會有相關的行政罰鍰。但本案的重點應在於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釐清。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針對即將到來的開庭,建議您採取以下策略:

  1. 堅定否認碰撞: 強調您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沒有感覺到任何碰撞,您的機車也沒有晃動。可指出對方所稱的碰撞點與其機車倒地方向的矛盾之處,以支持無碰撞的說法。
  2. 主張已盡注意義務: 強調您當時行駛於右轉專用道,並已依規定打方向燈,顯示您已盡到交通法規所要求的注意義務。
  3. 質疑對方摔倒原因: 提出對方可能是因自身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或緊急煞車不及、操作不當等原因而摔倒,以降低您的肇事責任比例。
  4. 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 再次要求法院或檢察官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並仔細檢視畫面中是否有碰撞發生、您的機車是否有晃動、以及對方摔倒的具體過程,以釐清事實真相。
  5. 針對「肇事逃逸」罪: 強調您當時並未感覺有碰撞,且認為自己並非肇事者,因此沒有停下。爭執您當時並無「知悉自己肇事」的故意,以爭取無罪或減輕罪責。
  6. 針對「故意傷害」罪: 堅決否認有任何傷害對方的故意,說明您的行為僅是依交通規則行駛,並無任何惡意。
  7. 保持冷靜與誠實: 在庭上保持冷靜,誠實陳述您所知道的事實,但同時也要堅定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肆、結論

本案關於「肇事逃逸」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斷,關鍵在於有無碰撞事實以及雙方對於事故發生的肇事比例。建議您在法庭上應堅定主張無碰撞、已盡注意義務,並質疑對方摔倒原因,同時要求法院詳盡調查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事實,爭取降低您的責任比例。至於「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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