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0/29日早上8:15分的時候,我在新竹忠孝西路和中華路的交接口(離新竹縣竹北派出所走路一分鐘就可以到達的路口)要右轉,我右轉後聽到後面發出一陣很大的聲響,回頭看發現有一輛機車摔倒了,這輛機車在我還沒右轉前就有在後照鏡看到,當時它在我的右後方看起來是要直行,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關係對方才會摔倒,可是我有打右轉方向燈,而且我騎的那一道也是右轉專用道,加上我完全沒有碰撞的感覺,所以我只有回頭看一下,然後就去做自己要做的事了,並沒有停下來確認。 之後隔一個禮拜收到竹北派出所的通知要我去做筆錄,原來是那位摔倒的機車騎士去派出所報案告我肇事逃逸和故意傷害罪,她在筆錄時有說到她的機車車頭與我的機車右側有擦撞到,可是我並沒有感覺,看監控時我的機車也沒有晃動的樣子,反正那位機車騎士就是要告我,再後來12/9日有調解委員會,原本以為對方會出席,結果對方以要上班為由沒有出席,所以調解不成立,然後到了現在,3/25周三要開庭
您於去年10月29日上午在新竹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右轉時,發現後方有機車摔倒,但因未感覺碰撞且車輛無晃動,故未停車查看即離開。事後,該機車騎士向警方報案,指控您涉嫌肇事逃逸及故意傷害罪。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對方聲稱機車車頭與您的機車右側有擦撞。後續調解委員會因對方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目前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預計於3月25日開庭。
本案若經認定您的駕駛行為與對方摔倒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您在駕駛時有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則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對對方所受之損害(例如醫療費用、車輛修理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方主張有擦撞,若此事實經法院認定,則因果關係將更為明確。
肇事逃逸罪: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
若您的駕駛行為經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例如轉彎未依規定、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則可能另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及《民法》之規範,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面臨的交通事故案件,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肇事逃逸罪的關鍵在於您當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建議您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並在法庭上清楚說明當時未感覺碰撞且不知情的情況,同時考慮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辯護,以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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