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越界建築與鄰地糾紛法律諮詢

76年父親蓋工廠但無此451土地所有權 81年父親取得房屋稅籍但無451土地所有權 97年父親才買入取得約1/2土地地號451所有權(另外1/2 地號為452-4) 114年11月 因爸媽生前交代說:工廠建物蓋在鄰地452-4的土地上,工廠就須要繳納每年地價稅,所以去年我也就負責繳納地號452-4叔叔和堂哥的稅金。 114年底,工廠的另一半452-4土地所有人說:過去已經無償讓我們使用建廠房營利、居住、出租房間、家庭加工場、回收場…等,但是現在指控侵佔且要求立即拆除地上違建物. 請問 1.97年買賣的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得知建物越界存在並且默認同意使用至今。依民法第而我未辦理鐵皮屋建物繼承,我須承擔拆除責任?是否應該各自拆除地上物呢? 2.我目前沒有使用侵佔452-4,且過去也非惡意侵佔,鄰地452-4所有權人指控過去的不當得利可以不溯及既往? 3.452-4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我因為越界鐵皮屋建物尚未拆除,所以要跟他簽訂租約我一定要跟他簽嗎?我已經有答應他要拆除,但是他欠我一個月內,但是事實上這個是在操作上有困難那麼他這樣子逼迫我又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的父親於民國76年興建工廠,部分建物越界至鄰地452-4。民國81年工廠取得房屋稅籍。民國97年父親購入約1/2的451地號土地時,鄰地452-4的所有權人(叔叔和堂哥)已得知建物越界存在並默認同意使用至今。民國114年11月,您依父母生前交代,負責繳納鄰地452-4的地價稅。然而,在民國114年底,鄰地所有權人指控您侵佔,要求立即拆除地上越界建物,並主張過去的不當得利。您詢問:1. 越界建築的拆除責任,以及您未辦理建物繼承是否影響責任歸屬;2. 過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不溯及既往;3. 鄰地所有權人要求簽訂租約的合理性,以及其要求一個月內拆除是否合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越界建築之處理(民法第796條):
    • 本案核心「應屬」民法上之越界建築問題。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此時,鄰地所有人僅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或請求支付償金。
    • 根據您所述,民國97年父親買入土地時,鄰地所有權人「已經得知建物越界存在並且默認同意使用至今」。若此事實能被證明(例如:鄰地所有權人長期未提出異議、您曾代繳地價稅的單據等),則鄰地所有權人「應不得」請求拆除越界建物。此為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繼承與責任歸屬: 即使您尚未辦理建物繼承登記,但作為父親的繼承人,您「應」繼承該建物的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義務。因此,您「應」是該越界建物法律關係上的當事人,須承擔相關責任。關於「是否應該各自拆除地上物」,若建物為一體且越界部分無法獨立拆除,通常不會要求各自拆除。若適用民法第796條,鄰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拆除,則應朝向支付償金或購買越界土地的方向處理。
  2.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鄰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係指您或您的父親無法律上原因而使用其土地,致其受有損害。若民法第796條適用,鄰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拆除,則其得請求之「償金」即為對其土地使用損失的補償,此與不當得利的概念相似。
    • 溯及既往: 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應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若請求權人知悉其權利及義務人時,則為5年。因此,鄰地所有權人「可能」可以追溯過去的不當得利,但其請求期間「應」受時效限制。然而,若過去有「默示同意使用」或「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則該期間「可能」不成立不當得利。您代繳地價稅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對使用土地的某種補償或承認。
  3. 簽訂租約之義務與拆除時程:
    • 若依民法第796條鄰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拆除,則雙方「應」就越界部分之使用方式進行協商,簽訂租約或支付償金是常見的解決方案。您並非「必須」簽訂租約,但若不簽訂,鄰地所有權人「可能」會向法院請求支付償金。
    • 對於工廠建物而言,一個月內完成拆除「應屬」不合理。拆除作業涉及規劃、申請、執行等,通常需要較長時間。若鄰地所有權人堅持不合理時程,您「應」可提出異議並協商合理期間。若進入訴訟,法院「應會」給予合理的拆除準備期間。

二、刑事責任

本案事實描述中,並未提及涉及詐欺、竊盜等刑事犯罪行為。鄰地所有權人所指控的「侵佔」,在法律上「應屬」民事上的權利侵害,而非刑法上的「侵占罪」。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該工廠建物本身屬於「違章建築」(未經合法申請建造),則「可能」會面臨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要求拆除或處以罰鍰的行政責任。房屋稅籍僅代表有繳納房屋稅,不代表建物合法。這部分需要進一步確認建物是否為合法建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立即蒐集所有能證明鄰地所有權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的證據,例如:過去的往來紀錄、證人證詞、您代繳地價稅的單據等。這將是主張民法第796條的關鍵。
  2. 協商優先: 嘗試與鄰地所有權人進行理性協商。若能證明適用民法第796條,則可主張鄰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拆除,並提出支付償金或購買越界土地的方案。若雙方同意拆除,應協商一個合理的拆除時程,並將協議內容書面化。
  3. 評估建物合法性: 查明工廠建物是否為合法建築。若為違章建築,則除了越界問題,還需面對行政機關的處分風險。
  4. 法律諮詢: 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土地謄本、建物謄本、稅單、往來信件等)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意見,並協助您進行協商或訴訟準備。

肆、結論

關於您父親興建工廠越界至鄰地452-4所衍生的糾紛,本案「應屬」民事越界建築與不當得利問題。若能證明鄰地所有權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則依民法第796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應不得」請求拆除建物,而僅能請求支付償金或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您作為繼承人,須承擔相關權利義務。對於不當得利,其請求「應」受時效限制。鄰地所有權人要求簽訂租約或在不合理時程內拆除,您「應」可協商。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協商或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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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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