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年父親蓋工廠但無此451土地所有權 81年父親取得房屋稅籍但無451土地所有權 97年父親才買入取得約1/2土地地號451所有權(另外1/2 地號為452-4) 114年11月 因爸媽生前交代說:工廠建物蓋在鄰地452-4的土地上,工廠就須要繳納每年地價稅,所以去年我也就負責繳納地號452-4叔叔和堂哥的稅金。 114年底,工廠的另一半452-4土地所有人說:過去已經無償讓我們使用建廠房營利、居住、出租房間、家庭加工場、回收場…等,但是現在指控侵佔且要求立即拆除地上違建物. 請問 1.97年買賣的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得知建物越界存在並且默認同意使用至今。依民法第而我未辦理鐵皮屋建物繼承,我須承擔拆除責任?是否應該各自拆除地上物呢? 2.我目前沒有使用侵佔452-4,且過去也非惡意侵佔,鄰地452-4所有權人指控過去的不當得利可以不溯及既往? 3.452-4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我因為越界鐵皮屋建物尚未拆除,所以要跟他簽訂租約我一定要跟他簽嗎?我已經有答應他要拆除,但是他欠我一個月內,但是事實上這個是在操作上有困難那麼他這樣子逼迫我又是合理的嗎?
您的父親於民國76年興建工廠,部分建物越界至鄰地452-4。民國81年工廠取得房屋稅籍。民國97年父親購入約1/2的451地號土地時,鄰地452-4的所有權人(叔叔和堂哥)已得知建物越界存在並默認同意使用至今。民國114年11月,您依父母生前交代,負責繳納鄰地452-4的地價稅。然而,在民國114年底,鄰地所有權人指控您侵佔,要求立即拆除地上越界建物,並主張過去的不當得利。您詢問:1. 越界建築的拆除責任,以及您未辦理建物繼承是否影響責任歸屬;2. 過去不當得利是否可以不溯及既往;3. 鄰地所有權人要求簽訂租約的合理性,以及其要求一個月內拆除是否合理。
本案事實描述中,並未提及涉及詐欺、竊盜等刑事犯罪行為。鄰地所有權人所指控的「侵佔」,在法律上「應屬」民事上的權利侵害,而非刑法上的「侵占罪」。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該工廠建物本身屬於「違章建築」(未經合法申請建造),則「可能」會面臨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要求拆除或處以罰鍰的行政責任。房屋稅籍僅代表有繳納房屋稅,不代表建物合法。這部分需要進一步確認建物是否為合法建築。
目前看來,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父親興建工廠越界至鄰地452-4所衍生的糾紛,本案「應屬」民事越界建築與不當得利問題。若能證明鄰地所有權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則依民法第796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應不得」請求拆除建物,而僅能請求支付償金或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您作為繼承人,須承擔相關權利義務。對於不當得利,其請求「應」受時效限制。鄰地所有權人要求簽訂租約或在不合理時程內拆除,您「應」可協商。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協商或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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