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糾紛、違約與求償法律意見

1:加盟後約兩年,總公司就告知要將公司商標(讓雞添牙)撤銷,並告知不可以再繼續使用(讓雞添牙)的名字,需將招牌全部更新(自費),也無任何賠償,只說以後商標要改成(友雞肥),並無重新簽訂新合約(依然保持舊合約),也依然持續供貨給我們。 2:公司改成(友雞肥)後,陸續招收其他加盟業者,並陸續推出新的調味方式及做法,卻只對新的加盟業者進行教育訓練,並沒有主動對我們培訓新的教育訓練(當時我們並不知情),我們得知後反應,只告知我們要去新的加盟店學習,我們依照指示去新的加盟店了解後,對方並無教導意願,總公司並無從中協調,也無任何作為! 3:總公司於今年發佈更改營業時間,需從早上11點開始營業到晚上10點,(本來是下午四點到晚上10點),並要求要加聘員工,費用由我們自行負擔,需無條件配合,不然視同違約,因為舊合約並無此規定,也因我們營業地點早上並無人潮(增添新員工費用划不來),我們並沒有配合,故總公司於三月份開始對我們進行中斷貨源提供,導致我們無法營業,並對我們告知需在近日內需撤下(友雞肥)招牌及所有商標,並停止營業,也在網路上發佈與我們切割的消息,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我們也因為如此就在3月23日停止營業,總公司也在公司群組及私人Line告知,如無法配合總公司規定,將在你們停止營業後,再同路段再開一間分公司。 4:一連串的事件發生,我們深感無奈,我們單方面認為總公司因為急於擴展新的加盟業務,而故意施壓來達到驅離現營業地點而達到取代的目的,我方因為停止營業而沒有收入,另一方面也因為店租合約未到期,需支付房租而感到巨大壓力,故只能尋求法律幫助。 5:我方從來沒有遇過如此狀況,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希望可以退還加盟金40萬,以及近期停止營業及房租的損失! 6:不知是否能對總公司提告詐欺,惡意違約,或其他事項,並要求賠償,對於總公司在網路上的發文,不知是否構成名譽受損! 7:若可以提告,在訴訟期間應該怎麼辦,是否可以換個店名重新營業,還是要等到訴訟結束才能開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總公司簽訂加盟契約後,約兩年總公司單方要求撤銷原商標「讓雞添牙」,並要求您自費更新招牌為「友雞肥」,且未提供任何賠償。此後,總公司針對新加盟業者推出新產品及教育訓練,卻未主動對您提供培訓,經反應後也未積極協調。近期,總公司更單方要求您更改營業時間並增聘員工(費用自負),否則視同違約。因您未配合,總公司於三月份中斷貨源,導致您無法營業,並要求您撤下招牌、停止營業,同時在網路上發布與您切割的消息,甚至威脅在同路段開設分公司。您因此於3月23日停止營業,面臨收入中斷及店租壓力,希望總公司退還加盟金40萬元,並賠償營業及租金損失,同時詢問是否可提告詐欺、惡意違約及名譽受損,以及訴訟期間重新營業的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總公司之一連串行為,應屬對加盟契約的重大違約,您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1. 契約不履行(違約)

    • 單方變更商標與招牌更新費用:加盟契約通常會約定商標使用權利。總公司單方變更商標並要求加盟主自費更新招牌,且未提供賠償,若原契約未賦予總公司此等單方變更權利,應屬違反契約義務。
    • 未提供新產品教育訓練:加盟契約通常包含總公司提供必要技術支援與訓練的義務。總公司僅對新加盟業者提供訓練,卻拒絕或消極處理現有加盟主的培訓需求,應屬違反契約所附隨的協力義務或誠信原則。
    • 單方變更營業時間與增聘員工要求:總公司在舊合約並無此規定的情況下,單方強制要求加盟主延長營業時間並增聘員工,且費用由加盟主自行負擔,並以「違約」威脅,此應屬重大變更契約內容,若未經雙方合意,總公司應屬違約。
    • 中斷貨源與要求停止營業:總公司在您未配合其單方變更要求後,即中斷貨源並要求停止營業,此應屬總公司對加盟契約的根本性違約,導致您無法繼續經營,構成《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2. 損害賠償與契約解除

    • 因總公司之重大違約行為,您應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主張解除加盟契約。契約解除後,雙方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回復原狀,您應可請求總公司返還已支付之加盟金40萬元。
    • 此外,您因總公司違約所受之損害,應可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賠償,包括:
      • 營業損失:因總公司中斷供貨導致您無法營業所生之收入損失。
      • 租金損失:因店面租約未到期,但無法營業所持續支付之租金。
      • 招牌更新費用:若有因總公司要求而自費更新招牌的費用。
  3. 名譽權侵害

    • 總公司在網路上發布與您切割的消息,若內容涉及不實指控或貶損您商譽之言論,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您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需行為人於締約時即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意圖。本案加盟關係已存續約兩年,總公司後續行為較傾向契約履行爭議,而非締約時的詐欺,故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應不高。
  2. 誹謗罪

    • 總公司在網路上發布與您切割的消息,若內容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您名譽之不實事項,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但需審視具體發文內容判斷,若僅是單純告知切割關係,而無不實指控,則不構成誹謗。

三、行政責任

  1. 公平交易法
    • 總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單方變更契約重要內容、拒絕提供必要支援、中斷供貨並威脅開設競爭店面等行為,應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您可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其調查總公司是否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從事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蒐集並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請務必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加盟契約書及所有附件。
    • 與總公司之間的所有通訊紀錄(Line對話、電子郵件、簡訊、電話錄音等)。
    • 總公司發布的公告、網路貼文截圖(包括威脅開設分公司的訊息)。
    • 所有財務單據:加盟金收據、租金收據、招牌更新費用單據、營業額紀錄、進貨單據等,以證明您的損失。
    • 其他證明總公司違約行為的相關資料。
  2. 委請律師發函: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向總公司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指出總公司之違約事實,主張解除加盟契約,並請求返還加盟金及賠償您的各項損失(包括營業損失、租金損失、招牌更新費用及名譽損害賠償)。透過律師函可展現您維護權利的決心,並為後續法律行動奠定基礎。

  3. 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若總公司行為涉及顯失公平,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這可能對總公司形成壓力。

  4. 關於重新營業

    • 在訴訟期間,若您要以新店名重新營業,應審慎評估。若新店名與原加盟業務無關,且不涉及總公司商標或營業秘密,理論上應無問題。但仍建議諮詢律師,確保不會產生新的法律爭議,特別是若原加盟合約中存在競業禁止條款(需檢視合約內容)。
    • 重新營業可能會影響您對「營業損失」的計算,因為您已開始產生新的收入。這部分需要與律師詳細討論,以最大化您的求償權益。
    • 在訴訟結束前,若您決定重新營業,請確保新業務與原加盟業務有明確區隔,避免總公司主張您仍在使用其營業模式或技術。
  5. 準備提起訴訟:若協商或調解無果,您應準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總公司返還加盟金及賠償您的各項損失。若總公司網路發文確實構成誹謗,亦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總公司之行為應屬對加盟契約的重大違約,您應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加盟金及賠償因其違約所生之營業損失、租金損失及其他費用。此外,總公司在網路上的發文若有不實指控,亦可能涉及名譽權侵害。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儘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透過發函、調解或訴訟等途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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