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說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故也同步要求下班時間要6點20分才能開始申請,但事實上過6:00後加班的同仁就開始加班,這樣個規定是合法的嗎?
您所詢問的問題,主要涉及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求員工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並將下班時間延後至6點20分。然而,實際上員工在6點後就已開始加班工作,因此想了解公司此項規定是否合法,以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之公法性質規範,不直接涉及一般民事侵權或契約責任。若公司確實有短付工資或加班費之情形,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或加班費。
本案情節應不致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應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與解釋,若公司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關於休息時間之規定:
關於工作時間之認定與加班費之給付: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公司規定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並將下班時間延後至6點20分之規定,其休息時間本身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且為不計薪之自由運用時間,則應屬合法。然而,若您在6點後至6點20分之間「事實上」已開始從事工作,則該20分鐘應屬工作時間,公司應計入工作時數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若公司未給付,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及工作時間之規定,建議您可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效則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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