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104年要求購買一台儀器,並付3成定金,我們也如期交貨,但交貨時對方說東西未符合需求,要求換貨或退貨.雙方一直未達成共識而拖著,每兩年對方會要求退還訂金,但我方覺得我方依約進貨卻無法如對方意出貨,所以依約扣著定金未返還,請教此筆已逾10年之定金,我方應該返還該筆定金嗎?
本案涉及貴公司於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向客戶收取一筆儀器訂金,金額為總價之三成。貴公司表示已如期交貨並依約進貨,惟客戶主張交貨之儀器未符合其需求,要求換貨或退貨。雙方就此爭議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導致交易懸而未決。客戶每隔約兩年會要求返還訂金,但貴公司認為已依約進貨,故未予返還。現因該筆訂金已逾十年,貴公司詢問是否仍應返還該筆訂金。
關於定金之性質與處理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第248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者,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貴公司收取客戶之三成訂金,應可推定買賣契約已成立。至於定金之處理,則應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辦理:
本案關鍵在於「客戶主張東西未符合需求」與「貴公司認為依約進貨」之事實認定。若儀器確實不符合契約約定之規格或品質(即有瑕疵),則可能歸責於貴公司;反之,若儀器符合契約約定,而客戶無故拒絕受領或要求退換貨,則可能歸責於客戶。由於雙方一直未達成共識,此一歸責問題仍待釐清。
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判斷
綜合上述,貴公司目前可能尚無法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返還該筆訂金。
本案主要為買賣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買賣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買賣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客戶逾十年之訂金返還請求,本案主要涉及買賣契約履行之歸責問題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判斷。目前客戶請求返還訂金之權利,應尚未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貴公司是否應返還該筆訂金,關鍵在於當初儀器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以及何方應為契約未能履行負責。建議貴公司應重新檢視相關證據,釐清責任歸屬,並可考慮與客戶協商解決,以避免未來訴訟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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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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