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關於您哥哥在民國114年3月毆打您導致受傷,您希望在民國115年1月對他提起傷害罪告訴,是否仍可行。
關於您因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您應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規定,向您哥哥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本案若僅考量民事求償,應仍有機會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哥哥毆打您導致受傷一事,若您欲提起刑事傷害罪告訴,因已逾《刑事訴訟法》所定之6個月告訴期間,可能無法再提起。然而,您仍可考慮向您哥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證據,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民事訴訟之可行性與具體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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