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慣性遲到之懲處與薪資處理法律意見

員工慣性遲到,可以怎麼懲罰或是扣薪方式? 僅扣除薪水好像太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對於員工慣性遲到行為,欲採取懲罰或扣薪措施,並認為僅扣除未出勤時間的薪水可能不足以達到懲戒效果,因此詢問其他合法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員工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員工慣性遲到,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中提供勞務之義務,亦可能違反工作規則所定之出勤紀律。雇主若因此受有實際損害,原則上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惟實務上舉證困難且金額通常不高,故較少以此方式處理。主要仍應回歸勞動法令所允許之懲戒權限。

二、刑事責任

員工慣性遲到行為,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處理員工遲到問題,例如:

  1. 非法扣薪:若雇主未經合法程序或違反勞基法規定,任意扣除員工薪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或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能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非法解僱:若雇主未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定之法定事由及程序,逕行解僱員工,可能構成非法解僱,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亦可能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

  1. 薪資扣除的限制
    • 未出勤時間不給薪:員工遲到期間未提供勞務,雇主原則上無須給付該段時間之工資。此非「扣薪」,而是「不給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應屬合法。但此一處理方式,建議應於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遲到之計算方式及不給薪原則。
    • 禁止懲罰性扣薪: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以遲到為由,額外扣除員工薪資作為懲罰。例如,員工遲到10分鐘,雇主僅能不給付該10分鐘的工資,而不能額外再扣除半小時或一小時的薪水作為罰款,此種行為應屬違法。
  2. 工作規則的重要性
    • 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即使未滿30人,亦建議訂立工作規則。
    • 工作規則中應明確規範員工之出勤時間、遲到早退之認定標準、請假程序、以及違反出勤紀律時可能採取之懲戒措施(例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影響考績、甚至符合要件時之解僱)。
  3. 懲戒措施的合法性
    • 警告與記過:雇主可依工作規則對慣性遲到員工施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記過等懲戒。這些措施應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並應讓員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解僱:若員工慣性遲到情節嚴重,經雇主多次警告仍未改善,且已達「屢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程度,雇主可能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情節重大」之認定,實務上相當嚴格,通常需考量遲到頻率、對公司營運影響、雇主是否已多次勸導或懲處、員工有無改善意願等綜合判斷。建議在考慮解僱前,務必保留完整之遲到紀錄、警告紀錄及員工回覆等證據,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或訂立完善的工作規則:確保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出勤時間、遲到早退之定義、遲到薪資計算方式(僅不給付未出勤時間之工資)、以及違反出勤紀律之懲戒措施(例如:警告、記過、影響考績等)。
  2. 建立明確的遲到處理流程
    • 紀錄與通知:每次遲到均應確實紀錄,並告知員工其遲到事實。
    • 警告機制:對於慣性遲到者,應依工作規則逐步實施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等懲戒措施,並將相關紀錄妥善保存。
    • 給予改善機會:在採取較嚴厲的懲戒(如解僱)前,應給予員工合理之改善期間與機會。
  3. 合法扣薪原則:僅能不給付員工遲到期間未提供勞務之工資,不得以懲罰為目的額外扣除薪資。若工作規則中訂有遲到扣薪條款,其扣除金額亦應以未提供勞務之時間為限,且不得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
  4. 考慮非金錢懲戒:除了不給付未出勤時間的工資外,雇主可透過影響考績、年終獎金、晉升機會等方式,間接對員工的遲到行為產生約束力,但這些措施亦應有明確的制度依據,並公平適用。
  5. 解僱之審慎評估:若考慮以解僱方式處理,務必確認員工遲到行為已達「屢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程度,且已踐行所有警告及改善程序,並備妥相關證據,以避免日後產生勞資爭議。

肆、結論

關於員工慣性遲到問題,雇主應依循勞動基準法及工作規則之規定處理。建議雇主應先檢視或訂立完善之工作規則,明確規範遲到處理方式及懲戒措施。對於遲到期間,雇主僅能不給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不得額外進行懲罰性扣薪。對於慣性遲到者,應透過警告、記過等程序逐步處理,並給予改善機會。若情節嚴重且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始得考慮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應審慎評估其合法性與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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