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有看過一間三房兩廳一衛的房子,然後有給訂金了,但因為牆壁有壁癌跟需要整理打掃的問題,因此需要再次約看整修得如何。 而房仲原本說最慢4/5簽約,但後來又說3/30可以看完整屋況跟簽約了,所以跟我們約好3/30下午3:30可以看重新用好的完整屋況並且順便簽約,結果3/30下午2:50突然說屋況還沒用好,水電工最近時間不太行,然後會需要到4/7才有辦法看完整屋況(甚至還有可能那個時間不會用好)那我們要給服務費嗎?還是可以討論什麼補償措施嗎?因為房仲他沒有如實做到3/30要確認完整屋況跟簽約這件事
您上週看中一間房屋並已支付訂金,但因房屋有壁癌及清潔問題,房仲原承諾會處理並約定最晚於4月5日簽約,後又提前至3月30日。然而,在3月30日簽約前夕,房仲突然告知屋況尚未處理完畢,且水電工時間難以配合,導致看屋及簽約時間需延後至4月7日,甚至該日期也可能無法完成。您因此對是否應支付服務費,以及能否要求補償措施感到疑問。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房仲(居間人)之間的委託契約關係,以及您與屋主(出賣人)之間因支付訂金而成立的初步買賣合意。
關於房仲的居間義務與服務費:
關於屋主與房仲的遲延責任與補償: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尚無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之虞。
房仲的行為若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例如:未盡告知義務、提供不實資訊等),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地政局)得對該房仲或其所屬經紀業處以行政罰鍰。但此行政罰鍰並非直接給予您的補償。
《消費者保護法》可能適用於您與房仲之間的服務契約,若房仲的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您可依據消保法主張權益。但主要仍應回歸民法契約關係處理。
關於房仲未能如期完成屋況整理並簽約一事,應屬房仲居間義務履行之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您應有權利與房仲協商服務費的支付條件,並可向房仲或屋主主張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建議您優先透過書面方式與房仲溝通協商,並保留所有證據,若協商未果,應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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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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