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您所述,當時您看到一台機車騎士邊騎車邊看手機,且正朝您方向騎來。您立即停車以避免碰撞,但該機車騎士仍直接撞上您的車輛。
本案中,機車騎士在騎車時使用手機,此行為應屬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了駕駛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在您已停車的情況下,該騎士仍撞上您的車輛,應可認定騎士有過失。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因此,該機車騎士應對您因本次車禍所受之損害(例如車輛維修費用、交通費用等)負賠償責任。
若您或您的乘客因此次車禍受有體傷,機車騎士的過失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該條文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您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偵查。
機車騎士在騎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的行為,應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因此,該騎士可能面臨交通違規的罰鍰處分。此外,若有其他交通違規情事(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肇事),亦可能一併處罰。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因機車騎士分心看手機而遭撞擊一事,該騎士應屬有過失,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行政罰鍰,若您有受傷則可能另涉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建議您應立即報警處理並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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