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機車騎士因自摔後滑行撞擊您的車輛左側車底,導致騎士受傷。您關切在此情況下,您方是否會負擔刑事責任,以及若要進行和解,因對方為未成年人,是否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經查證,機車騎士係因自身因素自摔,而非因您方車輛有任何違規或不當駕駛行為所致,則您方原則上應無須對機車騎士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用、車損等)負民事賠償責任。反之,若您方車輛有受損,且機車騎士應負肇事責任,您方則可能得向機車騎士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依您所述,機車騎士係「自摔」後滑行撞擊您的車輛。若您方在事故發生時,並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或其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行為,且機車騎士的受傷與您方之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則您方應不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換言之,若事故責任完全歸屬於機車騎士自摔所致,您方應無刑事責任。
若您方在本次事故中並無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例如違規停車、超速等,則應無行政罰鍰之責任。
關於和解,因機車騎士為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其為法律行為(例如和解契約)原則上應經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因此,若要進行和解,為確保和解契約之有效性與完整性,應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出面或至少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方能有效成立和解。
本案若經查證,機車騎士係因自身因素自摔而導致事故,且您方並無任何過失行為,則您方應不成立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亦無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若需進行和解,因對方為未成年人,為確保和解契約之有效性,務必請其法定代理人參與並同意和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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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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