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未扶養父親之扶養義務免除諮詢

我與父親多年失聯,父親因病重,而我收到社工發的公文,要我進行後置安置,照護繳費,但我父親都從未扶養過我,我自行扶養自己成年,我能先申請免除扶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父親多年失聯,現因父親病重,收到社工公文要求您進行後置安置並繳費。您主張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且您是自行扶養自己成年,因此詢問是否能申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原則上您對父親是負有扶養義務的。

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特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本案為您的父親)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1.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3. 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有未盡扶養義務。

本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扶養義務人(子女)在過去未受扶養的情況下,仍需負擔扶養義務,造成顯失公平。就您所述,若您的父親確實從未扶養過您,且您是自行扶養自己成年,此情境應屬民法第1118條之1第3款所稱「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因此,您應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扶養義務的爭議,尚不直接牽涉到您的刑事責任。您因父親未曾扶養而欲免除扶養義務,此為民事權利主張,並無刑事責任問題。

三、行政責任

社工的通知屬於行政機關基於職責所為的協調與告知,其本身並非直接課予您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您所面臨的繳費問題,其法律基礎仍源於民事上的扶養義務。若您成功免除扶養義務,則行政機關亦應尊重法院判決。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提起訴訟: 建議您應盡速向管轄法院(通常是父親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訟。這是唯一能合法免除或減輕您扶養義務的途徑。
  2. 蒐集證據: 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的父親過去確實未曾扶養過您,例如:戶籍謄本、學籍資料、證人證詞(如親友、師長)、醫療紀錄、工作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您獨立成長且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資料。
  3. 與社工單位協商: 在法院判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前,您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有扶養義務。因此,在訴訟期間,若有緊急照護或費用產生,建議您可先與社工單位協商,說明您已在進行法律程序,並請求暫緩或協助處理,例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等。
  4. 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訴訟程序較為複雜,且涉及證據的蒐集與法律主張,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能獲得妥善保障。

肆、結論

關於您與失聯父親的扶養義務問題,若父親確實未曾扶養過您,您應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建議您盡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備妥相關證據,同時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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