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父親多年失聯,父親因病重,而我收到社工發的公文,要我進行後置安置,照護繳費,但我父親都從未扶養過我,我自行扶養自己成年,我能先申請免除扶養嗎
您與父親多年失聯,現因父親病重,收到社工公文要求您進行後置安置並繳費。您主張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且您是自行扶養自己成年,因此詢問是否能申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原則上您對父親是負有扶養義務的。
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特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本案為您的父親)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扶養義務人(子女)在過去未受扶養的情況下,仍需負擔扶養義務,造成顯失公平。就您所述,若您的父親確實從未扶養過您,且您是自行扶養自己成年,此情境應屬民法第1118條之1第3款所稱「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因此,您應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扶養義務的爭議,尚不直接牽涉到您的刑事責任。您因父親未曾扶養而欲免除扶養義務,此為民事權利主張,並無刑事責任問題。
社工的通知屬於行政機關基於職責所為的協調與告知,其本身並非直接課予您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您所面臨的繳費問題,其法律基礎仍源於民事上的扶養義務。若您成功免除扶養義務,則行政機關亦應尊重法院判決。
目前看來,本案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關於您與失聯父親的扶養義務問題,若父親確實未曾扶養過您,您應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建議您盡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備妥相關證據,同時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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