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二十三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 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 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 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 為限。 請問以現行條例來看我如果軍職服滿15年役期退伍,是否可以選擇呢不領退伍金,選擇60歲才請領月退俸
您詢問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規定,若軍職服役滿15年即退伍,是否可以選擇不領取退伍金,而改為等到年滿60歲時再請領月退俸。
本案不涉及民事責任,主要為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主要為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主要涉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屬於公法上之軍人退撫權益。
依據您所引述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方式如下:
針對您的問題,若您服役滿15年即退伍,但尚未年滿60歲,則應屬符合第1款「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之情形。在此情況下,依據條文規定,您應僅能領取「退伍金」。
換言之,條文第2款所稱「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其「年滿六十歲」是領取月退俸或選擇退伍金的必要條件之一,且此條件應於退伍時即已符合。若您在服役滿15年退伍時,尚未年滿60歲,則不符合第2款的資格,因此無法選擇按月領取退休俸,亦無條文明文規定可將月退俸遞延至60歲才請領。
關於您軍職服役滿15年退伍,是否可選擇60歲才請領月退俸的問題,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選擇領取月退俸的條件之一是「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因此,若您在服役滿15年退伍時尚未年滿60歲,應屬不符合該款規定,而僅能依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領取退伍金。建議您在規劃退伍時程時,應將年齡條件納入考量,並可向相關單位進一步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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