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要辦理拋棄繼承,可是勞保局那邊我在爸爸死後去申請了他未過世前住院的勞保傷病給付,目前已核定未收到款項應該預計下週就會入帳,傷病給付這個算遺產嗎,會不會對我後續辦理拋棄繼承有影響
您詢問關於在父親過世後,您代為申請其生前住院的勞保傷病給付,目前已核定但尚未入帳,擔心這筆款項是否會被視為遺產,進而影響您後續辦理拋棄繼承的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以及勞工保險條例中「傷病給付」的性質。
關於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而《民法》第1176條之2則規定,繼承人若已「處分遺產」或「為其他足以承認繼承之行為」,即不得拋棄繼承。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您所申請並將受領的勞保傷病給付,是否會被認定為「處分遺產」或「承認繼承之行為」。
關於勞保傷病給付的性質: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各項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其性質應屬社會保險給付,是基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關係及法律規定而產生。雖然這筆給付是針對您父親生前住院期間的傷病所核發,且在您父親過世後由您代為申請,但其本質上應屬於您父親的個人權利,於其死亡後,由法定繼承人承受其受領權。
實務見解及學說上普遍認為,繼承人受領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發給的「特定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勞保死亡給付、喪葬津貼等),或代為申請並受領被繼承人「生前已發生但尚未領取」的特定社會保險給付(如本案的勞保傷病給付),通常不應被認定為《民法》第1176條之2所稱的「處分遺產」或「承認繼承之行為」。這是因為這些給付具有其特殊目的性,旨在保障被保險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或醫療需求,與一般遺產的處分行為有所區隔。
因此,您代為申請並受領父親生前住院的勞保傷病給付,應不致於被法院認定為已為「承認繼承之行為」,進而影響您辦理拋棄繼承的權利。
本案情境應無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代為申請並將受領父親生前住院的勞保傷病給付,依目前實務見解,應不致被認定為已為「承認繼承之行為」,因此應不影響您後續辦理拋棄繼承的權利。建議您仍應在法定期間內,依循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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