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25/8月參加了一個滑雪培訓,以台灣個人帳戶收取了我11萬元,簽得合約是日本公司,合約載明完成培訓工作至2026/3/30,公司全額補助11萬元,我於2025/12/17工作至2026/4/2完成合約,並離開宿舍。合約載明離開宿舍時返還培訓費11萬元,但到4/7都沒有收到款項,並且主管以宿舍清潔費、垃圾清潔費等名義進行扣款。
您於2025年8月參加滑雪培訓,並以台灣個人帳戶向您收取了新台幣11萬元。您與一家日本公司簽訂合約,合約載明若您完成培訓工作至2026年3月30日,公司將全額補助(即返還)該11萬元培訓費。您實際工作至2026年4月2日,並於同日離開宿舍,應已符合合約所載之返還條件。然而,截至2026年4月7日,您尚未收到該筆款項,且主管以宿舍清潔費、垃圾清潔費等名義進行扣款。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日本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依您所述,合約明確約定完成培訓工作至特定日期後,公司應全額補助(返還)11萬元。您已依約完成工作並離開宿舍,公司卻未依約返還款項,此行為應屬給付遲延,可能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
事實涵攝:
依目前所提供之資訊,公司未依約返還培訓費或不當扣款之行為,應屬民事契約糾紛範疇。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公司或其主管在收取款項或簽訂合約時,即有詐欺之意圖,例如虛設培訓計畫以騙取款項,否則應不致直接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私人契約關係,應不致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勞動契約認定: 若本案之「培訓工作」實質上具有勞務提供之性質,且您與日本公司之間存在指揮監督關係,則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在此情況下,公司之扣款行為即應受《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範。然而,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需綜合判斷個案事實,例如有無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等。
關於您滑雪培訓費返還與不當扣款的爭議,依目前資訊判斷,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公司未依約返還培訓費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而不當扣款則可能涉及違反契約約定或不當得利。此外,若您與公司之間實質上構成勞動契約,則公司之扣款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您應先蒐集完整證據並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告,若無法解決,再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並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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