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公司突然通知資遣,並未提供改善計畫,僅以「業績後段、業績不好」為由,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進行解僱。此外,您原有的職位已有其他部門的同事頂替。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的合法性問題。依據實務見解,雇主欲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勞工,並非僅憑主觀認定或單純業績不佳即可。雇主通常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且在資遣前,應已盡到輔導、教育訓練或調整職務等改善措施,但勞工仍無法達到要求。若雇主未經上述程序,即逕行資遣,則該資遣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此外,您提到原職位有其他部門同事頂替,這可能進一步削弱公司主張您「不能勝任」的合理性。若公司實際上並無職位空缺,或該職位仍有需求且由他人接替,則公司資遣您的真實原因可能並非單純的「不能勝任」,而有其他考量。這可能導致資遣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若資遣被認定為不合法,您可能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公司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若您不願復職,則可能可以請求公司給付不法解僱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工資等。
本案情境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資遣行為不合法,或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您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查證屬實,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能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公司依法給付相關費用。
本案情境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遭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且原職位有同事頂替之情形,本案可能涉及公司資遣合法性之爭議。建議您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並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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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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