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與勞動權益諮詢

背景:先在此單位做工讀,離職三週後轉正職,正職期間老闆之前沒保勞健保跟就保將近三年,三年裡有給一千塊請我自己保工會,但半年前已經正常投保,故收回一千元的補助,另外正常投保後經私下協議後已將先前欠的勞退6%以現金補給我(僅正職期間)。 另外因為工時較短(7小時),所以中間不休息、每月2-3週週六上班(8小時),偶爾週日支援也是八小時,一直都沒給薪資單、入職也沒簽約 問題: 1.想詢問現在提離職還能依法協議什麼補償嗎?(如以老闆違法勞基法但就保未滿一年無法領取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助為由請求老闆補貼) 2.工讀期間勞退能否請求(是否於請求時效內?) 3.兼職正職年資是否連續計算?因現在僅以正職年資算特休 需求:希望以不走勞檢為前提,盡可能的協議離職時能領的錢,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於某單位任職,曾先以工讀身份工作,離職三週後轉為正職。在職期間,雇主曾有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就業保險長達近三年之情形,期間僅給予每月新台幣1,000元請您自行投保工會。半年前已恢復正常投保,並停止該筆補助。此外,雇主曾積欠正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6%,經私下協議後已以現金補發。您的工時為每日7小時且中間無休息,每月有2-3週需於週六上班8小時,偶爾週日亦需支援8小時。任職期間雇主未曾提供薪資單,入職時亦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您目前希望在不透過勞動檢查的前提下,了解離職時可協議之補償,並詢問工讀期間勞退請求權及年資計算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涉及多項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民事責任,主要可歸納如下:

  1. 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責任: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雇主有為符合資格之勞工投保各項保險之義務。您所述雇主未依法投保近三年,僅給予新台幣1,000元請您自行投保工會之行為,應屬違反強制規定。此舉可能導致您在未投保期間無法享有相關保險給付之權益,雇主對於您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您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導致離職時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您可能可以主張雇主應賠償您因此所受之失業給付損失。
  2. 未給予休息時間之責任:

    • 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您每日工作7小時中間未休息之情形,應屬違反該條規定。雇主可能因此面臨行政罰鍰,且您亦可能主張因此所受之權益損害。
  3. 未提供薪資單之責任:

    • 依《勞基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未提供薪資單之行為,應屬違反該條規定,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4. 勞工退休金提繳之責任: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包含部分工時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您所述工讀期間雇主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屬違反該條規定。雇主應補提繳該期間之勞工退休金。
    • 正職期間已補發勞退金,此部分民事責任應已處理。
  5. 年資計算之爭議:

    • 依《勞基法》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以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為限。您在同一單位先工讀後轉正職,中間僅離職三週,若工作性質具連續性,且該三週離職係為轉換職務之過渡期,而非實質上終止勞動契約再重新建立,則您的工讀及正職年資應屬連續計算。此將影響您的特別休假、資遣費(若有)及預告期間等權益。
  6. 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由於雇主有多項違反勞基法之情事(如未依法投保、未給予休息時間、未提供薪資單、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且這些行為可能已損害您的權益,您可能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例如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此為您在協議離職時,要求補償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事項主要為違反勞動法令之行政及民事責任,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未給予休息時間,以及未提供薪資單等行為,均已違反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可依法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這些行政罰鍰的潛在風險,是您與雇主協議時的重要籌碼。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考量您希望以不走勞檢為前提進行協議,以下建議可供您參考:

  1. 盤點雇主違法事項及潛在損失:

    • 詳細列出雇主所有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包括未投保期間、未給予休息時間、未提供薪資單等。計算您因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而無法領取失業給付的潛在損失金額。
    • 計算工讀期間應提繳但未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金額。
    • 計算若年資連續,您應享有但未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及折算工資。
  2. 主張《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權利:

    • 您可以向雇主明確表示,因其多項違法行為已嚴重損害您的權益,您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應以您工讀及正職年資連續計算為基礎。
    • 這將是您要求補償的核心籌碼,因為雇主若不願支付,您有權訴諸勞動檢查或提起訴訟,屆時雇主可能面臨更高的行政罰鍰及訴訟成本。
  3. 協議補償內容:

    • 失業給付損失補償: 由於雇主未依法投保就業保險導致您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您可以要求雇主補償這筆損失。這筆金額應屬合理且具說服力的請求。
    • 工讀期間勞工退休金: 雇主應補提繳工讀期間的勞工退休金。此部分應屬雇主法定義務,您可堅定要求。
    • 特別休假折算工資: 若您的工讀及正職年資應屬連續,且您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可要求雇主折算工資給付。
    • 其他慰問金或補償: 您亦可基於雇主長期違法造成您的不便與權益受損,要求一筆額外的慰問金或補償金,以換取您不進行勞動檢查或提起訴訟。
  4. 協商策略:

    • 準備充分: 在與雇主協商前,務必將所有違法事項、相關法條及您主張的補償金額計算清楚。
    • 態度堅定但理性: 表達您的訴求時,應堅定立場,但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化。強調您希望和平解決,但若無法達成協議,您將被迫尋求法律途徑。
    • 書面紀錄: 任何協議內容,務必以書面方式記錄並由雙方簽名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肆、結論

關於您提出的離職補償、工讀期間勞退請求及年資計算問題,本案雇主應屬有多項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您可能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您亦可主張雇主應補償因未投保就業保險導致的失業給付損失,並補提繳工讀期間的勞工退休金。在不走勞檢的前提下,建議您詳細盤點雇主違法事項及您的潛在損失,並以此為基礎,向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協商其他補償項目,以達成和平協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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