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1/27下班通勤路上發生機車車禍,無重大違規;造成腦震盪持續養,其中12月底跟二月初各有復工1-2天,隨即狀況不佳回診後按醫囑持續休養,3/9復工,醫生開立證明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4/1回診醫生開立證明建議維持半天工時持續到6月底同時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 目前職災還在等勞保局判定;公司近期要求我自行評估全日工作的可能性,並告知我每天評估身體狀況再請當天下午的假,另外表示「時間從事復健」的時間才可能會被勞保局判定是公傷假。另外也安排公司職醫4/16跟我面談。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同時確保自己的身體安全呢,我可以請留職停薪到六月底嗎,對我的權利義務有什麼影響?謝謝
您於205年11月27日下班通勤途中發生機車車禍,經診斷為腦震盪,並持續休養。期間曾於12月底及2月初嘗試復工,但因身體狀況不佳而回診並按醫囑持續休養。您於3月9日復工,醫師開立證明建議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4月1日回診後,醫師再次建議維持半天工時至6月底,並持續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目前勞保局仍在判定您的職災申請。公司近期要求您自行評估全日工作的可能性,並告知您需每日評估身體狀況後再請當天下午的假,同時表示「時間從事復健」才可能被勞保局判定為公傷假。此外,公司也安排職醫於4月16日與您面談。您希望了解如何主張權益、保障身體安全,以及是否能請留職停薪至6月底,及其對權利義務的影響。
本案若車禍對方有過失,對方可能需依《民法》規定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醫療費用、復健費用、看護費用、因無法工作所生之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此部分與您所請領的勞保職災給付,可能存在代位求償或抵充關係。
若對方因過失導致您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您應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通常會影響民事賠償的談判與和解進度。
關於您通勤職災後的復工與權益保障問題,您應優先確保勞保局職災認定,並依醫師醫囑主張公傷病假及漸進式復工。公司要求您自行評估全日工作或對公傷假範圍的解釋,可能與法令或醫囑不符,建議您以書面溝通並堅定主張權益。留職停薪需與公司協商,並評估其對您權益的影響。若有爭議,建議您尋求勞工局或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身體安全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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