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1/27下班通勤路上發生機車車禍,無重大違規;造成腦震盪持續養,其中12月底跟二月初各有復工1-2天,隨即狀況不佳回診後按醫囑持續休養,3/9復工,醫生開立證明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4/1回診醫生開立證明建議維持半天工時持續到6月底同時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 目前職災還在等勞保局判定;公司近期口頭要求我自行評估全日工作的可能性,並告知我每天評估身體狀況再請當天下午的假,另外表示「時間從事復健」的時間才可能會被勞保局判定是公傷假。另外也安排公司職醫4/16跟我面談。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同時確保自己的身體安全呢,在醫囑寫我可以維持半天工時的前提下,因為已經被公司的各種挑剔感到困擾不舒服,我是否可以請留職停薪到六月底,對我的權利義務有什麼影響?
您於205年11月27日下班通勤途中發生機車車禍,造成腦震盪,經醫師診斷需持續休養。期間曾嘗試復工但因身體狀況不佳而回診,並依醫囑持續休養。目前醫師開立證明建議您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並維持此狀態至6月底,同時進行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您的職災認定仍在等待勞保局判定中。
然而,公司近期口頭要求您自行評估全日工作的可能性,並建議您每日評估身體狀況後再請當天下午的假,同時表示「時間從事復健」才可能被勞保局判定為公傷假。公司也安排了職醫面談。您對於公司的要求感到困擾,並考慮是否能請留職停薪至6月底,以保障自身權益與身體健康。
本案主要涉及勞工與雇主間的勞動權益爭議,若雇主未依相關法令保障您的權益,可能產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若雇主強行要求您違反醫囑全日工作,導致病情惡化,您可能得向雇主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此外,若職災認定成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擔的補償責任,若未履行,亦可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
依您所述,公司目前的行為(口頭要求、安排職醫面談)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公司有惡意逼迫、妨害自由或其他嚴重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則可能另行評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您因職災復工所面臨的困境,應屬《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規範之範疇。在勞保局職災判定結果出爐前,您應以主治醫師的診斷證明為依據,堅持漸進式復工的工時安排,並主張公傷病假權益。對於公司的口頭要求,建議您以書面方式明確回覆,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除非窮盡所有公傷病假權益主張,否則不建議輕易申請留職停薪,以免影響您的工資補償及其他職災權益。若公司持續不合理要求,建議您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與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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